中国海防: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11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2-1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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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
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
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
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有关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3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公司总经理和有关专业人士组成,公司总经
   理任工作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法治工作计划、重大事项及专项报告进行审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 审
议的方式履行相关职责,战略委员会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是在董事会决策前的预
审,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组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
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资料;
  (二)由工作组进行初审,提出书面意见并形成相关议案,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
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
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工作组组长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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