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
场,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进行核查并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行监
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制定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该方案
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
益。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使用进行
了认真、审慎的分析,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制定的《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形。我
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
并制定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同时,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
对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我们认
为,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对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及
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
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
利益。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
非公开发行事项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
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改善公
司财务,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3)本次非公开发行前,上海利挞与宁波彪隋的一致行动人保信央地与新
力达集团、江西伟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新力达集团、江西伟宸拟向保信央
地转让上市公司 9.00%股份。待协议转让交割过户完成后,保信央地将持有上市
公司 9.00%股份,成为公司关联方。因此,上海利挞与宁波彪隋认购公司本次发
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
定价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见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条件。公司与上海利挞、宁波彪隋签订了《关于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
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关于新亚电子
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麦昊天、邱普、高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