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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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星期三)下午 1:30 在上海市宝庆路 21
号公司宝轻大厦 1 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晗律师、冯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
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
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即
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议案、会议登记方
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下午 1:30 在上海市宝庆路 21
号公司宝轻大厦 1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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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8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 269,083,1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4312%。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 5 人,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 268,780,3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587%;通过网络
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3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02,75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5%。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候选人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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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
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9,050,1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8%;反对 32,9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380,8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80%;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9,050,1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8%;反对 32,9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380,8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80%;反对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9,050,1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8%;反对 32,9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380,8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80%;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9,050,1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8%;反对 32,9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380,8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80%;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