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
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
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规
范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以下简称“《工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本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后,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运行规范;
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范通知》《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
(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
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优化薪酬与考
核体系,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
增强公司的凝聚力,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考
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激励计划规范运行,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范通知》《工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
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
的考核目的,能够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
成良好的价值分配体系。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及对公司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激励对象中不包括本公
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的公司
任职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三)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
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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