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厦门弘信电
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审阅有
关文件资料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鉴于第三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公司拟注销剩余股票期权合
计249.7713万份,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19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对上述249.7713万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
尽责。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三、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为缓解子公司的资金压力,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均是
以解决子公司资金需求为出发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对
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相违
背的情况。因此,同意《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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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次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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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吴俊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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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李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