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间接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1)程序性。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召开了第七届
第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间接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时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回避了表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该事项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作出的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2)公平性。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公平、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项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3-2024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
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3-2024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不
超过人民币 631,295 万元担保额度,主要是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正常的业务经
营需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均为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
公司,公司能够对前述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有效控制,担保风险可控。该
项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该
项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项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 张勇峰 林晓月 陈志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