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我家: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1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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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通商”)接受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
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通商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通商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分别刊
      登了《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22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以下合称“会议通知”);2022 年 11 月 10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人员、登记办法以及
      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相关事项。
      科技产业园西区创远路 36 号院 8 号楼 5 层我爱我家会议室召开。
      审议。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司股东的账户卡或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
      证明和身份证明等文件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经股
      东委托的授权代表共 2 名,代表股份 475,873,6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份总数的 0.6552%。
      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独立董事候选人陈立平先生、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增补陈立平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 491,254,5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892%;反对 5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108%;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80,8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560%;反对 5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40%;弃权 0 股。
      (2) 《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
      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 491,223,4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829%;反对 8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171%;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49,7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545%;反对 8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55%;弃权 0 股。
      (3) 《关于制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 491,260,5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904%;反对 47,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96%;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86,8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48%;反对 47,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52%;弃权 0 股。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
      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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