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吉姆: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2-1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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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2 年)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连美吉
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
部门。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
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
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
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
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
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本制度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
中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保证
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
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
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
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
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
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
料。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
体上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
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以下责任人
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以及事业部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
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
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
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
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三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漏或公司证券
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
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五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
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
况。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
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
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
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
变化的原因。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
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中国证
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证券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
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
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
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
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
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
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有关招股说
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
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
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
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
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
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
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
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
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
事会对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
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予以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
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
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
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
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
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
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
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
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
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迫过户风险;
  (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
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六)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
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
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
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
因素: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
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
生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六条规
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
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
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
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
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
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项进行沟通,但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密切关注与公司有关的传闻,发现
后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提供传播证据。公司无法判断媒体信
息是否为传闻的,应立即咨询深交所。
  公司董事会应针对传闻的起因、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
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
核实,并在前述调查、核实工作基础上,按照深交所的要求
编写、披露澄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
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
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
展工作;
  (五)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
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六)公司下属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以及事业部的主
要负责人,为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以及事业部重大信息汇
报工作的责任人。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
集,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
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
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
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
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
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节   信息披露流程
  第五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
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
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
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
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   临时公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临时公告由证券部负责编制,董事会秘书负责审
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
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同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
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第五十二条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主管部门或
下属子公司以及事业部应在获悉重大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
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
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
工作。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
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
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
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
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
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
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
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初稿交相关方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
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
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字;
签字;
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子公司的董事
长或该参股子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
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字。
  (三)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
深交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联系指定媒体进行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
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
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部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六)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收到下列文件,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
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
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
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
等函件。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
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向所涉及的主
管部门或下属公司以及事业部收集、核实相关信息。公司各
主管部门或下属公司以及事业部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指定的时间内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资料。当董
事会秘书认为所需资料不完整、不充分时,有关部门或下属
公司应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及补充。
  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或下属公司以及事业部核实情况
完毕后,应按时如实地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
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
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报告深交所并予以披露:
  (一)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其他情形;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
当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董事
会秘书、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五十七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
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积极配合
公司证券部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节   信息披露行为规范
  第五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
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
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对高级管理人员和
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六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
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
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二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
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
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
以说明。
     第六十三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
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
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六十四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
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
露。
     第六十五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
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
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六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
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
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
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
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
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
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
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
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
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
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六十八条    公司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
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
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
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
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
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
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七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
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
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
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
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交所并立
即公告。
  第七十二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同时披露。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
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
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七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特定对象等违反本指引规定,造成公司或投
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
者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遵照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有关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执行本管理制度实施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
关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信
息披露提出新的规定或存在不一致的,以相关新规定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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