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天科技: 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1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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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2)第 577 号
致: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视频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视频会议于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视频会议,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中电
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电科普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见证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十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并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
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
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2022 年 11 月 10 日,公司董事会通过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2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由于公司大楼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为配合广州
市海珠区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本次股东大会以视频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视频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视频
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二)下午 14:45 召开,由副董事长吉树新先生主
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62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23,069,8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3140%。其中:
人(均已通过网络投票),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34,830,525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34.39%;
票的股东共 62 名,代表股份 323,069,83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7.314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51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8,260,4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74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视频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3,066,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257,4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6%;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殷   雄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姚少芬
                                          ______________
                                          肖秋彤
本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6 号周大福金融中心 3301 房自编(01-03&10-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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