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查,公司拟聘任的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职业资质和
专业胜任能力、足够的独立性、投资者保护能力,具备充足的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
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具有恰当性,且审议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魏占志、张勇军、杨林武、李诗鸿、陈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