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泰胜风能装备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
或“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 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
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 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
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
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 简称“《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泰胜风能装备
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度。
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 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
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 (六)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
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规定的其他应披露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
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
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
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 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和其他有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和 关规定,在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其他有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 第八条 公司开展信息披露工作时,应当与证券监管部门
否必须披露时,应当征求证券监管部 保持沟通,接受相关窗口指导。
门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
和方式。
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二条 ……
公司若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
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
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
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
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
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
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六条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 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
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 发表意见,注明本人就无法保证或者持异议事项在定期报
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告编制及审议过程中的沟通决策情况以及履行勤勉义务
所采取的尽职调查措施等信息。公司应当将该说明与定期
报告同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 司 预计 经营 业绩 发
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
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八条 定 期 报告 披露 前出 现
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
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
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 ,包括
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
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三十三条 … … 前款 所称 重大 事 第三十一条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和重大信息包括:
件和重大信息包括: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 (二)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化;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
(二)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 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产的决定; 十;
(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 (三)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要影响; ……
……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 (九)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
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 (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决议; ……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 (十六)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
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励方案、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牌形成相关决议;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权;
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风险;
……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 (十九)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
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
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
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 … 公司 参股 公司 发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也应当根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 据本制度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也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
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
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时,董事会秘书
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
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
向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公司应当报告、
通报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
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
等任何函件。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
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一条 公 司 信息 公告 由董 事 第四十九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
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 责任。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除董事会秘书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 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
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 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
大信息。 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九条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职能部门,负责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一条 ……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
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他 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 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董事会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
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
任; 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三)公司监事及监事会对信息披露 料,同时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
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的 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义务,并保证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 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并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
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检查,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 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
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类 进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信息,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
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 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
事会将追究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的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
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严格按照
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
会将追究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董 事 会秘 书负 责协 调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
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
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
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
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
(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
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
资料。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
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
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
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
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认 新增“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豁免与暂缓”所有内容
为无法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可
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要求
免予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
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
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
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
况。
第五十四条 公 司 证 券 部 是负责管 第六十条 公司证券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 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部
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 第六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未公开信息的工作
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 人员,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
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
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内幕交易
行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市场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资本运作计划、
重大合同的签订或履行、重大投融资计划)为一级保密信
息,其他信息为二级保密信息。
第六十六条 ……一级保密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主管高管人员外,一级保密信息
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前,不应透露给其他任何人。公司根
据需要将保密信息透露给所聘请的专业机构不视为违反
保密责任,但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所聘请的专业机构
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 第六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
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 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
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发布,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六十九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
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
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
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
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
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六十六条 公 司 信息 发布 应当 遵 第七十三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部负责草拟信息披露文件;
(一)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 (三)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对信息披露文件进
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 行审定、签发;
长授权总经理)审定、签发; ……
…… (五)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 ……
公告;
……
第六十七条 证 券 部 对 信 息披露相
关文件、档案及公告,按照本制度的
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第六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 第七十七条 ……
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
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
息。 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
第七十一条 …… 第七十八条 媒体对公司的采访函应当发送至公司指定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 邮箱,由专人查收后汇报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审核通过
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 后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经董事会特别授
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 权的人接受采访。被采访人员采访应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
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 理规定,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采访成文后的新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本所 闻稿件须报送公司证券部,经审核通过后才可对外公布。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
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
等签署保密协议,……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 第七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
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 子公司)的负责人为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
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
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指派专人负责其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确保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 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证券部或者董事会
(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 秘书。
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 司 的控 股子 公司 或 第八十条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
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股东、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及时通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第三 报给公司证券部或者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第
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十一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
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八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
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
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八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
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七十四条 董 事 会秘 书和 在向 各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在向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 持股 5%以上股东、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 收集相关信息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
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 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
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
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
责任。
第八十条 本 制 度自 公司 董事 会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但 日起实施。
本制度中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规定自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