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能健康: 开能健康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1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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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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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聘请,指派林祯律师、朱奕奕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见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10:00 召开的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
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并说明了有权出席
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
序等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15 日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披露
的一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10:00 在上海浦
东新区川大路 51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
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参加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 12 人,代表公司股份 146,349,5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44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人数 13 人,代表公司股份 49,810,2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会议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决定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案》,其中同意 196,133,1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4%;
反对 25,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弃权 8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案》
     同意 196,133,1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4%;反对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同意 196,133,1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4%;反对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同意 196,133,1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4%;反对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同意 196,133,1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4%;反对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同意 196,133,1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4%;反对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同意 196,133,1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4%;反对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同意 196,133,1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4%;反对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同意 196,133,1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4%;反对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同意 196,133,1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4%;反对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同意 196,133,1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4%;反对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同意 196,133,1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4%;反对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 196,133,1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4%;反对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同意 196,133,1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4%;反对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同意 196,133,1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4%;反对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同意 196,088,9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9%;反对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
  同意 196,133,1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4%;反对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同意 196,133,1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4%;反对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同意 196,133,1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4%;反对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 196,133,1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4%;反对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同意 196,133,1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4%;反对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同意 196,133,1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4%;反对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同意 196,133,1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4%;反对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议案》,其中同意 196,133,1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4%;
反对 25,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弃权 8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其中同意 196,133,1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64%;反对 25,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的 影 响 及 公 司 采 取 措 施 和 相 关 主 体 承 诺 的 议 案》, 其 中 同 意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弃权 4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案》,其中同意 196,133,1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4%;
反对 25,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弃权 8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意 196,133,1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4%;反对 25,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其中同意 196,133,194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4%;反对 25,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及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得股东有效表决
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晨            经办律师:林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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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奕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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