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合称“法律法规”)及《佛
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
本《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以下简称“本
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述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
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
或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规则;
(四) 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验;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
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不
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
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
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
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 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深交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
的附属企业。前款第(六)项所指“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
据深交所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事项,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的;
(四) 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五)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
的;
(六)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本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含本次拟任职上市公司、深
沪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第三章 提名与选举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等基本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
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发表声明。
公司董事会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时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
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条 深交所对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备案审查。
对于深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是否被深交所提出异议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二条 除出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
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
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
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最低要求、或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
效。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
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
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
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
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
外,还具有以下特别权利:
(一)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
事会审议之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前五项职权应当由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行使上
述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独立董事应当在该等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
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 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 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
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
(十一)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
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 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交所交易;
(十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
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
措施回收欠款;
(十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六)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
见及理由;反对意见及其发表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
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 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
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
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
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
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
项核查:
(一) 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二)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 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二十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
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
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和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一) 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未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二) 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
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 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
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 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
取有效措施的;
(五) 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
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
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
件:
(一)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
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
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
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至少
应保存 5 年。
(二)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
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
料等。
(三)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五)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公司董事会
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六)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公司及主要股东或有利害
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 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 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 现场检查情况;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
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及时修改
本细则,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超过”、
“低于”、
“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中提及的期限均不包含决议/会议/通知或相关事项发生之日
当日。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执行,同时本细则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