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33 股票简称:碳元科技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碳元科技
股票代码:603133
信息披露义务人:徐世中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兰香路7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2 年 11 月 14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不需要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
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碳元科技”
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
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碳元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碳元科技、上市公司 指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徐世中
本报告、本报告书 指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德盛四季 指 涟源德盛四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准则第 15 号》 指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徐世中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1232319740220****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兰香路 7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是,拥有美国的永久居留权
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给上市公司发展提供动力,引入涟源德盛
四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整合资源优势,
促进上市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本次权益变动以外,在未来12个月内
暂无其他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计划。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
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一)协议转让
徐世中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碳元科技 12,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 5.74%)转让给德盛四季,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交易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徐世中 61,859,353 12,000,000 5.74%
(二)表决权委托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徐世中将其持有的碳元科技 49,859,353 股股票(占
公司总股本的 23.84%)之表决权委托给德盛四季。协议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完成
后,德盛四季合计控制上市公司 61,859,353 股股票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名半数以上的董事,德盛四季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
变更为涟源市人民政府。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期限自《股份转
让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十八个月届满。表决权委托期限
内,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且徐世中同意永久放弃部分表决权使得德盛四
季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超过徐世中实际控制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达到或超过
票因任何原因未完成(以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登记至德盛四季名下为准,下
同),则表决权委托期限应顺延十八个月。表决权委托期限顺延期限内,如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且徐世中同意永久放弃部分表决权使得德盛四季持有的公
司股份比例超过徐世中实际控制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达到或超过 8%,则表决
权委托期限顺延期限自动届满。委托期限顺延期限内,如本次定增仍未完成,除
本协议第 2.6 条的约定的情形外,本协议自动终止,委托方可自行行使授权股份
对应的全部表决权。
(三)非公开发行股票
碳元科技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
币普通股,发行数量为 62,755,560 股,占上市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 30%,发行对
象为德盛四季,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8.93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量) 。德盛四季拟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完成后,德盛四季将持有碳元科技 74,755,560 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
股本的 27.49%,碳元科技的控股股东仍为德盛四季,实际控制人仍为涟源市人
民政府。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收购前后,徐世中和德盛四季的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转让及表决权 股权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后、非公 股权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后、非公
委托前 开发行前 开发行后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持股数量 持股比 表决权比 持股数量 持股比 表决权比
(股) 例(%) (股) 例(%) 例(%) (股) 例(%) 例(%)
徐世中 61,859,353 29.57 49,859,353 23.84 0 49,859,353 18.33 18.33
德盛四季 0 0 12,000,000 5.74 29.57 74,755,560 27.49 27.49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容如下:
(一)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甲方:徐世中
乙方:涟源德盛四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二)标的股份
甲方持有的上市公司12,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5.74%)。
(三)交易价款及支付和标的股份过户
(1) 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规定的前提
下,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意,乙方受让标的股份的交易价款为人民币
币12.50元)。
(2) 过渡期内,若上市公司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
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交易所除权
除息规则做相应调整。
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50,000,000元(大写:伍仟万元整)作为
第一笔交易价款:
(1) 交易文件、《表决权委托协议》均已由双方签署并向乙方提供;
(2) 《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已由上市公司和乙方签署并向乙方提供;
(3) 甲方在交易文件中的声明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
具有误导性,且截止至第一笔交易价款支付日也均应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
具有误导性,具有如同在第一笔交易价款支付日作出的同等效力和效果;交易文
件所含的应由甲方于第一笔交易价款支付日或之前履行的承诺和约定均已得到
履行;
(4) 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或其他任何影响标的股份转让
的情形;
(5) 不存在任何针对甲方、其关联方及/或上市公司及其控制子公司的、已发生或
可能发生的诉求,并且该等诉求可能会限制本次交易、或对本次交易的交易条件
造成重大改变,或可能致使本次交易无法实现或不合法。
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80,000,000元(大写:捌仟万元整)作为第二笔交
易价款:
(1) 本协议第3.2条约定的乙方支付第一笔交易价款的条件在第二笔交易价款支
付日仍全部满足(相应日期应由“第一笔交易价款支付日”调整为“第二笔交易
价款支付日”);
(2) 上交所已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了合规确认意见;
(3) 甲方已向乙方提供了令其满意的,在中登公司办理本次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
续所需的各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符合中登公司要求的甲方持有股份情况证明、
《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
(4) 乙方指定人员担任上市公司财务主管,有权查阅资产凭证、财务资料及票据、
银行账户和合同原件。
期,向中登公司共同申请办理将本次股份转让过户登记于乙方的A股证券账户的
相关登记手续。
中登公司将所有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于乙方的A股证券账户之日,为过户登记日。
事会的董事会会议,提名乙方推荐的7名候选人成为上市公司董事(5名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和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ii)召开改组监事会的监事会会议,提名乙方
推荐2名候选人成为上市公司监事。
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整)作为第三笔交易价
款:
(1) 本协议第3.2条约定的乙方支付第一笔交易价款的条件和第3.3条约定的乙方
支付第二笔交易价款的条件在第三笔交易价款支付日仍全部满足;
(2) 中登公司已将所有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于乙方的A股证券账户,且乙方已取得
了中登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
(3) 上市公司已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改选董事会及监事会,且乙方推荐的7名董事
候选人、2名监事候选人已以议案形式被列入该次股东大会;
(4) 截至第三笔交易价款支付日,乙方在对上市公司集团成员进行的业务、财务、
法律相关尽职调查中发现的所有问题与上市公司或/及甲方披露的基本一致,若
有不一致或有明显差距的,则乙方应负责解决。
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整)作为第四笔交易价
款:
(1) 本协议第3.2条约定的乙方支付第一笔交易价款的条件、第3.3条约定的乙方
支付第二笔交易价款的条件、第3.6条约定的乙方支付第三笔交易价款的条件在
第四笔交易价款支付日仍全部满足;
(2) 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推荐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已经上市公司临时股东
大会全部选举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四)信息披露与保密
甲乙双方承诺本协议内容严格保密,包括但不限于由于签订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
公司的商业秘密及有关的信息。任何一方均不得向无关人员或第三方全部或部分
泄漏,或让他人全部或部分泄漏本协议,但以下情况除外:
(1) 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
(2) 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所需提供必要资料要求,但需事先获得对方认可;
(3) 双方开始进行的争议解决的程序要求;
(4) 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或法规及上市规则义务要求,但在此情况下,
被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一方必须事先通知对方;
(5) 向双方相关内部工作人员或顾问进行的披露,但以上人员应受职业保密义务
的约束,并严格保证不向第三方披露所知悉的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内容;
(6) 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
(五)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甲方在此向乙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该等声明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并且截
至第一笔交易价款支付日、过户登记日、第二笔交易价款支付日、第三笔交易价
款支付日及第四笔交易价款支付日均应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具有误导性。
甲方作为依照中国法律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拥有进行本次交易所
需的全部权力、权限和授权以及完全的法律能力,有权以其自身名义签订交易文
件,履行其在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并完成本次交易。交易文件一经签署,即构成
对甲方合法、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按照其条款对其强制执行。
甲方签署、交付和履行交易文件目前不会、且将来亦不会
(1) 违反或抵触任何适用的法律或政府命令(或者导致可能因该等法律或政府命
令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某一事件或一系列事件);或
(2) 抵触或导致违反其作为一方的或使其任何资产受约束或影响的任何合同、文
件或安排,或构成其项下的违约,或授予他人任何终止、修改、加速履行、中止、
撤销或取消该等合同、文件或安排的权利,或导致根据该等合同、文件或安排在
任何上市公司集团成员的任何股权或资产上设置任何负担。
除上交所对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确认及甲方已向乙方披露的情形外,就交易文件
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完成本次交易,甲方均不需要获得任何其他政府部门的
政府批准或其它第三方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的任何同意、允许或授权或
发出通知。
甲方合法拥有标的股份,标的股份已经适当授权、有效发行,不附带任何额外的
出资义务,且标的股份之上未设立任何质押、权利负担、冻结、查封或其他任何
影响标的股份转让的情形。
除海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停产、南京碳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拟进行破产清
算、江苏海程博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拟解散清算外,每一上市公司集团成员均为
依照注册地法律正式组成、有效存续而且状况良好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
司,均未停业或破产且未丧失偿债能力或在其债务到期时无法偿付债务,也未根
据注册地法律进入清算或被接管程序,不存在任何就其清算、停业、宣告破产或
其他类似事件被提出的申请、作出的命令、通过的有效决议或采取的其他行动。
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份均已经适当授权、有效发行,且不附带任何额外的出资义务。
所有上市公司集团成员的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或根据法律及章程规定分期缴足,
注册资本的缴纳完全符合适用法律和其章程的要求,且除因未到出资期限而未缴
纳的出资外,其股东并无追加出资的义务。
上市公司持有的各上市公司拟集团成员的股权均由上市公司无任何负担地持有。
不存在任何与任何上市公司集团成员的股权或类似权益有关的、或使上市公司集
团成员有义务发行或出售任何股权或权益,或导致其股本结构发生变化的任何性
质的期权、认股权、可转换证券或其他权利、协议、安排或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回购、回赎安排,授予或承诺授予任何上市公司集团成员员工的期权或其他与股
权有关的激励,或股权代持、表决权信托、股东协议、委托证书或其他协议)。
所有上市公司集团成员均按照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政府命令从事业务,没有在业务
经营中违反任何该等法律或政府命令。每一上市公司集团成员均拥有所有从事其
业务经营所必要的政府批准,均没有在任何方面违反该等政府批准;所有该等政
府批准均完全有效,且不存在可能导致该等政府批准无效或被撤销的任何理由或
情形。
每一上市公司集团成员均拥有所有从事其业务经营所必要的许可、执照、注册、
登记和任何类似的许可(“许可”),均没有在任何方面违反该等许可,且所有该
等许可及认证均完全有效,且已依照法律要求更新该等许可的登记事项。据甲方
所知,没有任何情况表明该等许可及认证可能会被变更、撤销或于到期日无法获
得续展,或者该情况可能赋予变更或撤销的权利,且没有任何情况表明该等许可
可能会被撤销或于到期日无法获得续展。
(1)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集团成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集团成员造成重大
影响的未决的及未执行完毕的诉求;不存在合计可能造成上市公司集团成员损失
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未决或未执行完毕的或(就
甲方所知)潜在的诉求(包括但不限于由政府部门提起或向政府部门提起的诉
求)。
(2) 不存在针对任何上市公司集团成员及标的股份的、已发生或很可能发生的诉
求,并且该等诉求合理预计将会限制本次转让、或对本次交易转让的实质性商业
条款造成重大改变,或可能致使本次交易无法完成。
上市公司集团成员的重大合同均:
(1) 合法成立,对该等合同的各方具有约束力,并且具有完全的效力;而且
(2)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应继续完全有效且不会因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上市公司集团成员不存在违反任何重大合同的违约行为。不存在任何重大合同项
下的任何其他方违反该等合同的违约行为。上市公司集团成员所签署的重大合同
均已经按照适用的中国法律作出了适当的公开披露。上市公司集团成员所签署的
重大合同均价格公允,不存在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通过重大不合理定价补贴
上市公司集团成员的情形。上市公司集团成员未签署限制或禁止其与乙方及/或
其关联方开展业务或资本合作的任何协议。
上市公司集团成员拥有、租赁或者享有合法权利使用所有目前在其从事业务的过
程中使用或者拟使用的重要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不动产、设备及其他
动产以及合同权利等),除抵押贷款等外,上市公司集团成员的自有的资产上不
存在任何重大的负担。
(1) 上市公司集团成员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均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上市公司集团成
员已依法取得所有自有不动产的不动产权证,各自有不动产(包括在建工程)的
取得或建造在重大方面均符合适用法律。
(2) 上市公司集团成员的自有不动产上设置的担保物权不会对上市公司集团成
员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上市公司集团成员不存在到期不能偿还债权人
贷款而导致自有不动产被处置的风险。各上市公司集团成员合法拥有所有自有不
动产的所有权及其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各上市公司集团成员为取得或建造各自有
不动产应付给任何主体的全部款项均已付清(包括土地出让金、各种征地费用及
工程款),且不存在任何与之相关的诉求或纠纷。相关政府部门并未决定或计划
征用、拆除、拆迁或强制购买自有不动产。
(3) 上市公司集团成员就每一租赁不动产均与出租方签订了有效且具有约束力
的租约。(i)每一租赁不动产均是出租人(作为一方)与上市公司集团成员(作为
另一方)之间有效的具有约束力的租约的标的;(ii)就每份租约而言,其在适用
法律项下根据其条款系有效、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性,且出租方为租赁不动产的
所有权人或经租赁不动产所有权人合法授权而有权出租租赁不动产。
(4) 不存在与任何上市公司集团成员的不动产有关的对任何法律的重大违反。上
市公司集团成员可安全且不受干扰地占有和使用该等不动产,而且不存在任何合
同或法律限制其以目前之方式使用该等不动产的能力。
(1) 上市公司集团成员是上市公司集团成员名下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拥有其
全部权利和权益,该等知识产权上不存在任何负担,上市公司集团成员有权在其
持续的业务经营中无限制地使用其所有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上市公司集团成
员就所有的许可知识产权拥有合法、有效的许可使用权,许可知识产权的许可方
拥有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将许可知识产权许可给相关上市公司集团成员使用。
(2) 上市公司集团成员名下的知识产权是有效的和可强制实施的,其中没有任何
部分被判定无效或不可强制实施。每一项在政府部门注册的上市公司知识产权均
符合所有的适用法律,并且为维持该等知识产权完全有效而必须作出或采取的所
有报备、付款和其它行为均已作出或采取。
(3) 上市公司集团成员(i)业务的经营、上市公司集团成员名下的知识产权、许可
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的使用不会侵犯或盗用任何第三方主体的知识产权,
并且没有任何主张前述情况的未决诉求;(ii)没有任何主体正在从事侵犯任何上
市公司集团成员名下知识产权的任何活动;(iii)上市公司集团成员名下的知识产
权没有受到限制其使用或者损害其有效性或可强制实施性的政府命令的约束;
(iv)各上市公司集团成员的股东、董事、高级职员、技术人员、关键员工和顾问
负有为上市公司集团成员之利益对其在雇用过程中获得的所有机密和专有信息
进行保密的书面义务,且在其受雇于任何上市公司集团成员期间在其雇用范围内
由其作出的所有发明的所有权利、权属和所有权归属于雇用其的上市公司集团成
员所有。交易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本次交易的完成,均不会改变或损害
上市公司集团成员的知识产权。
(1) 每一上市公司集团成员依法遵循中国税收法律和当地税务规定,均已完成合
法有效的税务登记。
(2) (i)所有要求提交的有关上市公司集团成员税金的纳税证明和报告均已按照
中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提交(上市公司集团成员税金包括上市公司集团成
员自身应缴纳的税金和上市公司集团成员作为扣缴义务人有义务扣缴的税金);
(ii)所有要求在该等纳税证明和报告上显示的或以其他方式到期的税金均已按时
支付,而且上市公司集团成员资产负债表上计提的税金已足额反映了上市公司集
团成员所有纳税义务及已发生但尚未到期支付的税收责任;(iii)所有该等纳税证
明和报告在所有重要方面均真实、正确和完整,该等纳税证明和报告上记载的应
税额、适用税率、税金及允许税前扣除项目等涉税项目均不存在虚假和重大错误;
(iv)任何税务部门均未正式或非正式地提议就该等纳税证明和报告作出调整,不
存在进行任何该等调整的依据;(v)不存在任何未决的或潜在的对上市公司集团
成员提起的有关涉税调查、涉税审计、评定或收取税金的诉讼或程序;(vi)上市
公司集团成员未进行任何目的在于避税的交易或为避税目的订立任何合同;(vii)
就支付给或应偿还任何员工、债权人、股东或其他主体的任何款项,上市公司集
团成员已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足额按时扣缴税金;
(viii)上市公司集团成员的任何资产上均未设置任何税收优先权;(ix)上市公司集
团成员与关联方的所有交易均遵守独立交易原则;及(x)上市公司集团成员不会
因本次交易完成前发生会计方法改变而造成在本次转让完成后的应税期间内发
生增加应税所得或减少扣除项目。
(3) 上市公司集团成员获得的所有税收及其他财政优惠政策不存在被主管税务
部门质疑不符合条件而需要补缴的情况。
(1) 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所有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审
计的上市公司合并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连同所有相关的附注和附录),以及上
市公司未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与之相关的未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利
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连同所有相关的附注和附录):(i)是根据上市公司集团成员
的账簿和其他财务记录编制的,(ii)真实、准确、全面及公允地反映了截至报表
日期或相应期间内各上市公司集团成员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iii)
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按照与该上市公司集团成员以前惯例相符的一贯性原则编
制的,且(iv)纳入了真实、准确、全面及公允反映截至报表日期或相应期间内各
上市公司集团成员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必需的全部调整(仅由经
常发生的应收应付项目构成)。
(2) 除在上市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包括其中的
附注)中所列的事项以外,上市公司集团成员不存在任何性质的表外负债。
(3) 上市公司集团成员的账册和其他财务记录:(i)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反映了要求
在该等记录中反映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项目以及所有资产和负债,(ii)在所有重要
方面是完整和准确的,而且不包含或反映任何重大不准确或重大不一致之处;并
且(iii)依照良好的业务和会计惯例编制。
各上市公司集团成员均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了所有有关雇用或劳动关系的适用
法律。上市公司集团成员均已履行以下义务:(i)预提了适用法律要求从上市公司
集团成员员工处预扣的全部款项,并支付给了相应的政府部门,包括但不限于预
提并代扣代缴了该上市公司集团成员员工应缴纳的所有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
险份额;(ii)向相应的政府部门全额支付了适用法律要求支付的所有员工福利款
项,包括但不限于该上市公司集团成员应支付的全部社会保险份额;及(iii)向每
位上市公司集团成员员工支付并提供了因适用的劳动法律和适用于该上市公司
集团成员员工的劳动条款所要求支付的所有款项和提供的其他福利,包括但不限
于所有应支付给该员工的薪金、加班费、奖金、福利、离职费、津贴和其他应付
报酬。就各上市公司集团成员员工未制定或实行任何与股权、期权或类似权益相
关(无论该等股权、期权或类似权益是否与任何上市公司集团成员股权或类似所
有者权益相关)的员工激励计划(但已经公开披露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除外)。
各上市公司集团成员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以与过去惯例相一致的方式正常经营业
务,没有发生或经合理预计会发生导致上市公司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变化
或情况。
上市公司遵守中国法律、证监会及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的规定,其信息披露均按
照中国法律以及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进行,并且均为真实、准确、完
整和及时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董事未在上
市公司董事会就上市公司定期报告表决时投弃权票或反对票,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未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发表异议意见。
上市公司集团成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均已遵守与上市公司相关的已披露的各项承诺事项。
并无任何对任何上市公司集团成员具有(或可能在未来具有)重大不利影响、但
并未在本协议或上市公司的公开信息披露中披露的事实。
(六)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乙方在此向甲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该等声明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并且截
至第一笔交易价款支付日、过户登记日、第二笔交易价款支付日、第三笔交易价
款支付日及第四笔交易价款支付日均应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具有误导性。
乙方为依照中国法律正式组成、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且拥有全部所需的
权力、权限和授权以及完全的法律能力,有权以其自身名义签订交易文件,履行
其在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并完成本次交易。交易文件一经签署,即构成对乙方合
法、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按照其条款对其强制执行。
乙方签署、交付和履行交易文件目前不会、且将来亦不会(1)违反或抵触其公司
章程或其他组织文件的规定或与之相冲突,或(2)违反或抵触任何适用的法律或
政府命令。
乙方有合法的资金来源,使乙方能够根据交易文件约定的条件和条款受让标的股
份,并按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交易价款。
(七)过渡期安排
经乙方同意,其应促使上市公司将(且将促使每一上市公司集团成员):
(1) 按照与过去惯例相符的正常业务经营方式经营业务;
(2) 尽其最大努力保持业务在所有重大方面完好无损;
(3) 遵循适用法律和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另行约定,或双方协商一致,非经乙方同意,其应促使上市公司不得(且将促使
每一上市公司集团成员不得)采取及同意或承诺采取下述行动:
(1) 变更主营业务,但与过去经营惯例相符的变更除外;
(2) 对其章程、股东协议(如有)或类似组织文件的任何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更
改关于增加、减少、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的规定)进行任何修订;
(3) 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集团成员的股本或注册资本;
(4) 变更上市公司集团成员的股权结构;
(5) 修改和批准任何基于股权/股份的奖励计划、任何奖金和其他任何激励计划;
(6) 通过任何吸收合并、新设合并、业务整合、资本重组、重组或其他非常规业
务交易计划,但上市公司集团成员日常经营需要的正常内部组织结构和内部业务
架构整合、调整或重组除外;
(7) 在正常经营活动之外出售、抵押、质押、租赁、转让或处置账面金额达到或
超过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合并资产总额的5%,或账面金额虽然不到超过上市公
司最近经审计合并资产总额的5%,但对上市公司集团成员及其业务而言是重要
的、或缺少该资产会给上市公司集团成员及其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资产,或
授予第三方对于上述资产的经营权;
(8) 出售、转让、对外许可技术或知识产权或对其设置质押或其他负担(正常经
营过程中授予的许可除外);
(9) 发起、结束或解决任何重大诉讼或仲裁,或者解除或以其他方式免除任何金
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负债的债权或放弃任何重要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重
大诉求);
(10) 重组或进行重大变革;
(11) 向任何全资控股的上市公司集团成员以外的第三方主体提供贷款或为任何
全资控股的上市公司集团成员以外的第三方主体的债务提供担保或保证,且涉及
的债务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合并资产总额的5%;
(12) 为了主营业务范围内的新项目增加或承诺增加资本支出总合计金额已超过
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15%;或者为了主营业务范围之外的新项目增
加或承诺增加资本支出;
(13) 进行重大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已披露的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除外);
(14) 变更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
(15) 其他与过去经营惯例不一致的非正常经营活动,或导致或可能导致上市公司
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变化或情况。
甲方同意并承诺,过渡期内,其应促使上市公司在收到乙方合理通知的前提下:
(i)允许乙方及其授权代表与上市公司集团成员的管理层进行访谈;并且(ii)向乙
方的代表提供乙方可能不时合理要求的、且根据适用法律上市公司可向乙方提供
的关于业务的财务和运营数据及其他信息(或其复印件);但是任何该等查阅或
提供信息均应在上市公司集团成员正常营业时间内进行,且不应不合理地干扰上
市公司集团成员的正常运营。
甲方同意并承诺,其将促使各上市公司集团成员及其各自的代表对乙方的上述信
息查阅予以配合。
(八)违约责任
件项下义务的行为导致本协议第3.3条所列的条件未能于2022年【12】月【15】
日前得以满足或由乙方予以豁免的,则视为本次交易的目的无法实现,若存在消
极或故意迟延履行的一方为甲方,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双倍退还第一笔交易对
价;若存在消极或故意迟延履行的一方为乙方,则甲方有权全额没收乙方支付的
第一笔交易对价。除本条另有约定外,双方不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协议,且双方均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届时如乙方已支付交易价款的,则
甲方应将已收到的交易价款全额返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1) 如由于非双方原因(如上交所认为本次交易不利于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利益
而导致其不出具有关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确认文件等)导致本协议第3.3条所列
的条件未能于2022年【12】月【15】日前得以满足或由乙方予以豁免的;
(2) 如由于非双方原因(如证券监管机关认为本次交易不利于上市公司的中小股
东利益而导致标的股份无法办理过户登记等)导致标的股份未能于2022年【12】
月【31】日前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
(3) 双方协商确认的其他不可归责与任何一方的情形。
在取得确认函起的3个工作日内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其他期限内过户至乙方的A股
账户名下的,视为甲方根本违约,乙方有权解除交易文件,要求甲方立即返还其
全部已收款项,并支付相当于本次交易价款总额20%的违约金。
方应按照应付未付交易价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除此以外,乙方不再
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解除交易文件,并全额没收乙方支付的第一笔交易价款,但甲方应于逾期第18
日前将其他已收款项(第一笔交易价款除外)返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除此以
外,乙方不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保证、承诺、约定或义务(违约一方为“违约方”),违约方应向对方(“守约方”)
赔偿守约方由于该等违约所实际承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和顾问费,由
任何主体提起或以其他方式引发的任何诉求,上市公司集团成员损失导致的乙方
损失)(且上述损失应包含守约方由接受赔偿而产生的任何相关税费等,以下合
称“损失”)。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任何责任、义务、保证及承诺,守约方
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如下:
(一)表决权委托的当事人
委托方:徐世中
受托方:涟源德盛四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二)授权股份
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23.84%(“授权股份”)。
且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受托方独立行使。
(三)委托期限
十八(18)个月届满。
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委托方实际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达
到或超过8%,则表决权委托期限自动届满。
份登记至受托方名下为准,下同),则表决权委托期限应顺延十八(18)个月(“委
托期限顺延期限”),且受托方应尽最大努力推进本次定增。
使得受托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委托方实际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
权比例达到或超过8%,则委托期限顺延期限自动届满。
外,本协议自动终止,委托方可自行行使授权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
(四)表决权委托事项
如下权利,该等委托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委托期限内,就委托表决权的授权股
份,受托方有权按照其独立判断、依其自身意愿,根据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
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委托权利”):
(1)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包括
临时股东大会)或提出提案;
(2) 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股东任何提案或议案及作出其他意思表示;
(3) 对于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
程的要求,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中按照受托方
自身的意思行使表决权;
(4)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所应享有的其他表决性
权利(包括在法律法规上或上市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
权)。
利,亦不会委托除受托方之外的任何其他第三方行使委托权利。委托方不会以承
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而排除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或对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设置任
何障碍。
导致委托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增加的,则授权股份对应增加股份所对应的表
决权也将自动地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至受托方行使。
权股份的所有权、收益权,以及委托方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知情权、质询权等除
表决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五)委托权利的行使
件/协议、进行信息披露、配合有关监管机构的问询等。
部受托的表决权,受托方有权依据本协议按自身意愿独立地行使授权股份的表决
权。
授权委托书,但若因监管部门或上市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或受托方认为行使权利
需要时,委托方应在收到受托方书面通知后在受托方指定的时限内无条件单独出
具授权委托书或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进行其他类似的配合工作。
双方应立即寻求最可行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
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受托方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的交易目的。
委托方对提案、提名及投票表决事项的意见,委托方对受托方就授权股份行使表
决权的行为及结果均予以完全认可并同意。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累计质押上市公司股份数量6,100,000
股,占其持股数量的9.86%,占公司总股本的2.92%。
除上述股份质押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
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减持事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
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
为避免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
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成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徐世中
签署日期:2022年11月1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江苏省武进经济开发区
股票简称 碳元科技 股票代码 603133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 江苏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
徐世中
人名称 通讯地址 区兰香路 7 号
拥有权益的股 增加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 否 □
人是否为上市 是否为上市公司
公司第一大股 实际控制人
东
权益变动方式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可多选)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总股本增加导致被动稀释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61,859,353
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9.57%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 1、股权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后、非公开发行前:
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持股数量:49,859,353 股
持股比例:23.84%
表决权比例:0
持股数量:49,859,353 股
持股比例:18.33%
表决权比例:18.33%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 是 □ 否 √
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 是 □ 否 √
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 是 □ 否 √
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 是 □ 否 √
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
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
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本页无正文,为《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的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徐世中
签署日期: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