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永顺泰”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009
号”文核准,并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数量为 12,543.2708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
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
机构”或“中信建投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的概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中文名称: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DH SUPERTIME GROUP COMPANY LIMITED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明珠路 1 号综合楼 309 房综合楼 310 房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37,629.8126 万元
法定代表人:高荣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NA0R9N
成立日期:2017 年 12 月 20 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2020 年 9 月 25 日
经营范围:谷物磨制;饲料加工;农产品初加工服务;谷物、豆及薯类批发;
谷物副产品批发;佣金代理;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谷物仓储;企
业管理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项目投资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设立以来主要从事麦芽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麦芽奠定啤酒的基础风味,
是啤酒生产环节中最主要的原料。公司产品以基础大麦麦芽为主,兼顾高端的特
种麦芽等多种产品,是国内规模最大的麦芽制造商。
公司为国内领先的麦芽制造企业,总部位于广州,生产基地分布于广东、浙
江、江苏、山东、河北的沿海港口。公司通过全国性的生产基地布局,能够有效
覆盖全国各大区域,提高运营效率,降低物流成本。
公司业务始于 1987 年,经过多年的积累,已发展成国内产销规模最大的麦
芽制造厂商。公司目前拥有生产线 11 条,均实现了自动化生产,总产能 85 万吨,
产能规模位居中国第一、世界第五。
公司与国内最主要的啤酒集团均已建立了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公司及公司
前身与百威英博、华润啤酒、燕京啤酒、珠江啤酒、青岛啤酒、嘉士伯、喜力啤
酒等知名啤酒制造商均有超过 10 年的合作历史。2021 年,公司在国内的市场占
有率达到 27%。同时,公司是国内最大的麦芽出口企业,产品已外销至东南亚、
日本、韩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2021 年,公司麦芽的出口规模占我国麦芽出口
规模的 46%。
公司拥有与行业地位相匹配的技术积累与研发体系,公司麦芽技术研究院具
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研发实力,中心实验室获得中国
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实验室(CNAS)认证,是我国麦芽行业检测指标覆盖面较广、
检测能力较强的实验室之一。同时,公司还是《啤酒大麦》、《啤酒麦芽》国家
标准的修订工作组副组长单位,并不断深入参与客户研发,定制高端麦芽,持续
提高盈利能力和客户粘度。
(三)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流动资产 278,438.61 198,841.60 173,726.87 172,194.54
非流动资产 116,011.20 108,765.96 85,975.39 82,526.13
资产总计 394,449.81 307,607.56 259,702.26 254,720.67
负债总计 157,337.14 79,739.46 46,977.67 46,490.17
股东权益合计 237,112.67 227,868.11 212,724.59 208,230.49
负债及股东权益总计 394,449.81 307,607.56 259,702.26 254,720.67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营业收入 196,663.88 302,481.65 282,580.37 293,814.47
营业利润 9,891.55 15,298.96 13,737.70 14,596.32
利润总额 9,707.48 15,316.98 13,645.74 14,598.37
净利润 9,151.21 14,893.17 13,504.26 14,350.9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9,151.21 14,893.17 13,504.26 14,350.9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5,720.53 172,318.67 211,504.82 126,132.5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610.94 -21,552.68 -10,247.06 -8,563.16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9,448.23 -158,986.06 -198,755.71 -112,359.84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26.47 21.97 -148.20 106.34
的影响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6,634.89 -8,198.09 2,353.86 5,315.88
单位:万元
项目
流动比率(倍) 1.87 2.68 3.70 3.71
速动比率(倍) 0.90 1.21 2.02 2.05
资产负债率(合并) 39.89% 25.92% 18.09% 18.25%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15.86% 10.47% 8.71% 10.92%
每股净资产(元/股) 6.30 6.06 5.65 12.46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
占净资产比率(%)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4.78 4.61 4.15 4.28
存货周转率(次) 2.80 2.85 3.24 3.93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13,906.56 22,681.56 20,488.69 21,578.19
利息保障倍数(倍) 18.77 48.18 35.42 18.47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元)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18 -0.22 0.06 0.3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94% 6.76% 6.50% 7.5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4 0.40 0.36 不适用
表中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期末净资产
费用摊销+使用权资产折旧
÷M0)
其中:P0 分别对应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
的期初净资产;Ei 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
Ej 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 为报告期月份
数;Mi 为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 为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
末的累计月数;Ek 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增减变动;
Mk 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其中:P0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
的净利润;S 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 为期初股份总数;S1 为报告期因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 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
Sj 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 为报告期缩股数;M0 报告期月份数;Mi 为增加股份
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 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125,432,708 股(占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
拟发行股数 本的 25.00%)。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公司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发行价格 6.82 元
发行前市盈率 17.24 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前每股收益)
发行后市盈率 22.98 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市净率 1.08 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
发行方式
的方式,或以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任何其他发行方式进行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询价对象和已开立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
发行对象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购买者除外)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对象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募集资金总额 855,451,068.56 元
募集资金净额 794,245,421.45 元
发行费用总额为 61,205,647.11 元,其中包括:
发行费用概算 3、律师费用:1,537,735.85 元
(以上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费用)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粤海控股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则本公
司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发行人
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三、若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
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四、若发行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规定的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
终止上市前,本公司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五、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公司股东粤顺壹号、粤顺贰号、粤顺叁号、粤顺肆号为员工持股平台,并作
为申报前 12 个月内新增股东,承诺如下:
“一、自本合伙企业于商事主管部门登记为发行人股东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在本合伙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合伙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公司除控股股东外的其他发起人股东粤科粤莞、粤科知识产权、粤科振粤一
号、温氏叁号、广州楷智、越秀智创、广州林发、创新投资、鸿德捌号、广州兴
泰、广东乡融、广州信诚、广州花城、时间综艺、南粤鼎新承诺:
“一、自发行人成立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在本公司/合伙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公司/合伙企业愿意自动适用
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公司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荣利、罗健凯、王琴、张前、张力文、汪泽
海、曾勇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则本人
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发行人上
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
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三、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
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
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如本人在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将
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四、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
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五、若发行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规定的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
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六、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粤海控股承诺:
“一、本公司持续看好发行人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发行人发展,拟长期持有
发行人股票。
二、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的规
定,以及本公司就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锁定期内不得减持发行
人股份。
三、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将在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选择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四、若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
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五、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
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股
份数量等信息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
公司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荣利、罗健凯、王琴、张前、张力文、汪泽
海、曾勇承诺:
“一、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
票。
二、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以及本人就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锁定期内不得减持发行人股
份。
三、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在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选择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的方式减持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四、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
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五、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
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股份
数量等信息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已完成公开发行;
(二)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50,173.0834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三)本次发行公开发行新股 12,543.2708 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公
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10.00%;
(四)发行人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过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
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
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
融资。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保证不利用在上市过程中获得的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査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査,已在证券发行保
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的相关规定;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依据充分合理;
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管措施;
(二)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
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
务。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
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安排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2 个完整会计
(一)持续督导事项
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意识,协
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 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
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的知情权,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 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
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 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
度 况。
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 为发行人日常经营所必须或者无法避免,督导发行人
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 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
发表意见 保荐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行人负责
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适时审阅
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
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 的管理协议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
施等承诺事项 跟踪和督促。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行人担保
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所有担保行为与保荐
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机构进行事前沟通。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
按照保荐制度有关规定积极行使保荐职责;严格履行
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
保荐协议、建立通畅的沟通联系渠道。
其他主要约定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 发行人协调相关当事人配合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并
构配合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 督促其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协助保荐机构做好保
的相关约定 荐工作。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刘泉、余皓亮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 5 号凯华国际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020-38381063
传真:020-38381070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本保荐机构认为: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永顺泰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永
顺泰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同意担任永顺泰本
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
荐责任。
请予批准。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刘 泉 余皓亮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