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矿业: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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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 年 11 月重新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由董事会聘
      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甄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海南矿
      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业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董事
      及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
      出建议。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且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经委员会选
      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或补选主任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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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遴选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   对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就董事委任、更换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议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选择和审查程序:
       (一) 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新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 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
           况;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五) 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相应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条    公司须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
       配合提名委员会开展工作。在必要时,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
       士对相关事项提供专业意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并应提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
       如遇情况紧急,需委员会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随时通过口头、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
       说明。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主持。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书面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2-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召开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议题和会议通知由主任委员拟订,并通过董事会办公室送达委员会
       全体成员。
       紧急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前款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可通过现场、
       通讯或现场结合通讯等方式召开。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
       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委员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在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时,委员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送达
       董事会办公室。通讯表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
       意见的委员,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委员会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因委员会成员
       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审阅会议记录并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审阅决议内容并在
       会议决议上签名,会议决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会议应到委员人数、实到人数;
                   -3-
        (三) 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四) 说明经会议审议并须表决的议案内容和表决结果;
        (五) 其它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必要时可按需邀请公司其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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