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制度
(2022 年 11 月重新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内外期货套期
保值交易,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公司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及规模。从事的套期保值交
易品种仅限于与公司主要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大宗商品及其货
币商品,套期保值的交易标的为境内外商品期货交易所或银行制定的标准化合约及
金融衍生品。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是为了防范和规避公司生产经营过
程中的原材料价格及汇率波动风险,保证公司产品成本和收益相对稳定,公司不得
进行投机交易。
第三条 公司以自身名义设立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账户操作期货套期保值
交易。
第四条 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银行信
贷资金及募集资金等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境内外期货
交易所以及相关监管规定所禁止的资金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
第五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交易须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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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履行本制度规定的相关审批程序,
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不得擅自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或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年度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授权额度及其他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公司成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
导小组由总裁、联席总裁、业务分管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组成。领
导小组主要负责落实相关制度;组建公司交易小组、结算小组、风控小组;在董事
会授权范围内决策并审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组织贯彻实施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协调处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重大事项等。包括:
(一)制定套期保值业务工作方针和原则,拟订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制度并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实施细则;
(二)监督和管理套期保值业务,持续完善内部组织体系,制定各项业务授权
和管理权限;
(三)听取交易小组及风控小组的工作报告,决策及审批在授权范围内的套期
保值业务方案;
(四)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五)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 交易小组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运作的执行机构,在领导小组直接领导
下开展具体实施工作,结算小组成员负责会计确认,风控小组负责风险控制。
第十条 交易小组中的期货交易人员须经过领导小组授权,被授权人只有在取
得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期货交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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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交易小组主要负责根据市场行情情况和获批的具体交易方案组织落
实并执行期货交易;提出方案执行过程中的调整建议,并按程序向公司领导小组进
行报批;负责必要时的仓单注册交割等事项。包括:
(一)会同其他小组拟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提交领导小组审批;根据领
导小组的决定,组织落实相关方案;
(二)按照要求发起决策流程及审批流程,在审批范围内执行套期保值交易方
案,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管理和日常交易风险控制,并对保证金账户使用
情况负责;
(三)交易小组应持续跟踪金融市场动态与套保商品期现货市场价格的变化,
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提出方案调整建议;
(四)负责向领导小组报告交易情况和执行效果;
(五)接受风控小组的监督、检查;
(六)完成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结算小组由财务部主导,由财务部等相关部门人员担任资金调拨员、
会计核算员。主要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管理、会计处理、交易确认和交易
管理等事宜。
(一)资金调拨员: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调拨、使用监督和资金账户
的管理;根据经审批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及时完成资金调拨,保证实物交割和追加
保证金的及时完成。
(二)会计核算员: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情况的确认和交易后的结算;
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交易凭证的管理;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风控小组由公司审计部、战略管理部、证券法务部等相关部门人员
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套期保值业务有关风险管理办法及工作程序;会同审核套期保值交
易方案,呈报领导小组审批;
(二)监督交易小组和结算小组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
期货交易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审批后的套保计划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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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
(三)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业务正常进行;
(四)监控评估保值头寸风险,协助其他小组处置紧急情况;
(五)按照信息披露和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六)对公司期货交易风险控制制度的设计与执行做定期或专项审查,及时发
现套期保值业务管理中存在的内控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章 审批授权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
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套期保值投资额度。
第十五条 套期保值交易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额度范围内进行,在
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前提下,交易额度可以在授权有效期内循环使用。公司单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投入期货保证金审批权限如下:
(一)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额度超过 2 亿元,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二)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未超过上述金额,均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
联人之间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第四章 套期保值交易流程
第十六条 交易小组根据公司业务情况、期现市场价格及库存等具体情况,拟
订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在董事会授权额度范围内,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
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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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仓方式、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
第十七条 交易小组根据经领导小组批准的方案,发起审批流程,经相关部门
审批后方可执行。交易员根据获批的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申请,交资金调拨员执行付
款。交易员应负责及时将收款通知单交由会计核算员进行相关帐务处理。交易员根
据公司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经纪公司下达交易指令。
第十八条 风控小组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审批情况,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领导
小组。
第十九条 会计核算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后,方可进行帐务处理。
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余额。
第二十条 交易小组根据期货交易所交易、交割、风控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
向交易所申请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平仓方案,选择对冲或
实物交割方式履行期货合约。若需要进行实物交割或者期转现了结期货头寸,交易
小组向领导小组提出操作计划,获批后联合相关部门进行交割或者期转现操作。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经营模式、风险承受能力、资金
实力、人员配置、机构设置等,审慎开展套保业务,应将建立健全覆盖事前、事中、
事后全过程的套期保值风险管理机制作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首要前提。应针对本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的前中后台特点,持续强化相关岗位专业力量配备,尤其是
业务操作及风险管理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一定的期货与现货业务实操经
验。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通过对套期保值方案所规定的总持仓量、总资金额度进行严
格的风险控制,保证金实际占用额度控制在已注入保证金的合理范围之内。公司从
事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应在该限额内严格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业务操作。超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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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标准的,应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与风险容忍度等,由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进行审批授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中需明确止损策略,同时须根据实际经
营情况制定套期保值年度止损限额。在持有头寸接近亏损时,交易小组须高度关注
并及时告知领导小组;在发生亏损后并需要追加保证金时,领导小组应分析并做出
决策,视对市场后续行情的判断决定是否追加保证金,以避免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或者提前止损平仓;若亏损达到交易方案中设置的止损限额时,应该立即按止损策
略执行平仓程序,以最大限度减少公司损失;若所有头寸亏损总额达到年度止损限
额时,应立即停止当年套期保值操作。
第二十四条 实行套期保值业务及风险报告制度,交易小组按月向领导小组、
风控小组报告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风控小组应加强对超限额交易和保证金给付的监控。交易小组按季汇总当季新建仓
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套期保值效果、未来价格趋势及相关分析等并
报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建立风控小组每季度报告制度。风控小组应于每季终了 10 个工作
日内,向领导小组提交相关报告,基本内容包括: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持仓规模、
资金使用及效果等情况;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对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的评价和建议等方面。
第二十六条 风险处理程序:
(一)领导小组组长及时召开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充分分析、讨论
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二)明确公司期货交易和风险限额,以及对越权行为的惩罚措施;
(三)明确相关人员执行公司风险处理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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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发生属经纪公司或交易所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通知经纪公司或交
易所,并由经纪公司或交易所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经纪公司或交易所
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须立即向风控小组报告,再由交
易员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
损失。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妥善选择经纪公司,防范法律风险;妥善选择交易合约月
份、交割期等,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密切注意不同交割期合约之间的基差变化,
防范基差风险;合理安排信用额度与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
第二十九条 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和任用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工作人
员,加强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条 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
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风控
小组应及时主动向领导小组报告相关风险。
第三十一条 套期保值交易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至少保存 5
年,套期保值交易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三十二条 从事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交
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关
设施、设备,确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四条 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
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经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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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交易。
第三十五条 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的,公司应当
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决议后 2 个交易日内
进行公告。公司披露的套期保值事项至少应当包括:套期保值的目的、期货品种、拟
投入资金、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期货交易台账,当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
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
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
的,领导小组应于当天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第七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风险控
制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
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的,由责任人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进行资金拨付、下单交易以及泄露公司
商品衍生品交易信息,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构
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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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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