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矿业: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2-1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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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2 年 11 月重新制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
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
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
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号码、
离任职时间、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下同)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亲属证券
账户号码、所持公司股份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
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转
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 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为基数,计
算其当年可转让股份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
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
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
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
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该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上
述买入时间与卖出时间均以最后一笔买入或卖出时间起算 6 个月),违反上述规
定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
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等。
  本条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日;
  (四)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依法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指使或以他人的证券账户买
卖公司股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存在涉嫌违规交易行为,公司
董事会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海南证监局等监
管机构。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中,“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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