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4 证券简称:高德红外 公告编号:2022-054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2022 年 11 月 14 日 14:30。
(2)网络投票:2022 年 11 月 14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期间的任意时间。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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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 次股 东大 会的股 东及 股东 代表共 37 名 ,代 表有 表决权 的股 份数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共计 34 名,代表公司股份 51,838,4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5923%。具体如下:
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592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北京大成(武汉)律
师事务所齐剑天律师和胡颖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做出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101,572,7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126%;
反对 36,071,5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74%;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15,766,841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154%;反对股份 36,071,571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5846%;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张燕女士及黄建忠先生已回避表决,所持股份不计入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 2,101,699,3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185%;
反对 35,945,05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15%;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15,893,355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594%;反对股份 35,945,057 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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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406%;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张燕女士及黄建忠先生已回避表决,所持股份不计入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
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01,572,7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126%;
反对 36,071,5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74%;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15,766,841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154%;反对股份 36,071,571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5846%;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张燕女士及黄建忠先生已回避表决,所持股份不计入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指派齐剑天律师和胡颖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
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22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会决议;
特此公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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