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桥信息: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1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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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国枫律股字[2022]A0568 号
致: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新议案的提出、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
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和《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并见证了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
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2022 年 10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所律
师经查验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公司发布
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
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
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和公告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相关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三)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2 年 11 月 14 日 13:00;召开地点:上海市徐汇区田
林路 487 号宝石园 25 号楼公司四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
股份 91,825,1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7%;没有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不
存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其代表的股份表决权有出席无效、代理无效或导致潜在纠
纷的情况。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对议案采
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之议案中,无特别决
议议案;议案 1、2.01、2.02、2.03、2.04、2.05、2.06、3.01、3.02、3.03、4.01、4.02 属
于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 2.01、2.02、2.03、2.04、2.05、2.06、3.01、
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
出异议。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之全部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全部议案均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
票的议案;议案 2.01、2.02、2.03、2.04、2.05、2.06、3.01、3.02、3.03、4.01、4.02 采
用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
票,其中议案 2.01、2.02、2.03、2.04、2.05、2.06、3.01、3.02、3.03、4.01、4.02 涉及
董事、监事选举已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出,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表决结果及中小投资者
表决单独计票情况详见公司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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