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聘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审阅游涛、邬良军、周雪宁、熊海涛相关材料,未发
现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也未发现有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
限未满的情况,均具备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截至目前,上述
人员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不
得被提名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二、上述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同意聘任游涛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同意聘任邬
良军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同意聘任周雪宁、熊海涛为公司副总
经理。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