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我们认为阮岑泓女士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未发现其存在
《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不能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
况,亦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任何处罚和惩戒,也不属于失信
被执行人。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
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董事会对选举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前述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我们同意上
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曹新文 倪静
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