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计划草案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目 录
释 义
除非重整计划草案中另有明确所指,下列名词的含义为:
湖州中院/法院 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 指
企业破产法》
自 2019 年 3 月 28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
指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
三
问题的规定(三)》
尤夫股份/公司/
指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债务人
南浔区政府 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
湖州中院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指定由浙江京衡
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联合担任
的尤夫股份预重整期间管理人,以及湖州中院
管理人 指
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指定由浙江京衡律师事务
所、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的尤夫股份破
产重整案管理人
预重整期间,在管理人指导和监督下,债务人
与主要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通过协
商谈判,预先就重整关键条款达成共识、参照
预重整方案 指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制作的
预重整方案,符合一定条件时,债权人、出资
人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视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
同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
重整计划草案 指
案,系尤夫股份以预重整方案为基础制作
由尤夫股份与管理人公开遴选确定的产业投资
人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共青城胜帮凯米/
指 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
产业投资人
上海胜帮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参与尤夫
股份重整的主体
陕煤集团 指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胜帮科技 指 胜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胜帮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共青
胜帮基金 指
城胜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产业投资人及其他各方确认,尤夫股份、管
理人共同确定的财务投资人,包括华鑫国际信
财务投资人 指 托有限公司、靖江市飞天投资有限公司(代表
飞天毕方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深圳一元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共青城胜帮凯米、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靖
江市飞天投资有限公司(代表飞天毕方 3 号私
重整投资人 指
募证券投资基金)、深圳一元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尤夫控股 指 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尤夫股份控股股东
上海垚阔 指 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江苏智航 指 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评估机构 指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价值在线 指 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尤夫股份
债权人 指
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财产担保债权 指 之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
权的债权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普通债权 指
之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普通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
议纪要》(法〔2018〕53 号)第 28 条之规定,
债务人在重整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
劣后债权 指
(包括因债务人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产
生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或者可能涉及
的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截至 2022 年 11 月 10 日,管理人审查初步确认
确定债权 指 的债权,尚需由债权人会议、债务人核查,并
由法院裁定确认
尤夫股份账面有记载但截至 2022 年 11 月 10
日尚未申报的债权、未在尤夫股份账面有记载
预计债权 指
但经管理人调查可能存在、因尤夫股份虚假陈
述导致权益受损并可能受法律保护的债权
评估机构出具的《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
《资产评估报告》 指 公司拟实施破产程序涉及的浙江尤夫高新纤维
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清算价值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出具的《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指 公司拟实施破产程序模拟破产清算条件下的偿
债能力分析报告》
以尤夫股份非保留资产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以
信托计划 指
普通债权人为受益人的他益财产权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 指 由公司及管理人择选确定的信托计划的受托人
用于计算、衡量信托受益权或受托人分配信托
信托受益权份额 指 收益的计量单位,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根据
持有普通债权数额计算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或第八十七
重整计划的批准 指
条第三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指 在尤夫股份重整计划中规定的重整计划执行期
限及法院裁定延长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六)项、第九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指 十条之规定,重整计划中规定的管理人监督重
期限
整计划执行的期限
元 指 重整计划草案中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元
前言与摘要
尤夫股份是一家主要从事工业涤纶丝、帘子布的生产和销售的 A
股上市公司,证券代码为 002427。受近年来对外投资新能源行业未
达预期、原实际控制人违规对外担保等因素叠加影响,公司负债规模
增长过快,财务费用激增,逐步陷入债务危机。根据尤夫股份 2021
年年度报告,净资产为-13.54 亿元,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
称被冠以“*ST”,存在严重的退市危机。如果 2022 年度经审计的净资
产仍然为负,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因此尤夫股份急需通过重整化解债
务危机并改善经营状况,以维持上市地位。
为化解尤夫股份的危机,南浔区政府向湖州中院申请启动尤夫股
份的预重整,2021 年 6 月 18 日,湖州中院经审查后决定对尤夫股份
的预重整申请予以登记。其后,南浔区政府会同湖州中院、债权人代
表、债务人共同组成评审小组,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评审选任尤夫股
份预重整期间的管理人,开展公司预重整的各项工作。
预重整期间,公司、管理人分别与多家业界知名企业接洽,并与
四家意向投资人分别签署了《投资框架协议》。其后,公司继续与该
四家意向投资人以及其他有实力的企业洽谈,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
遴选确定尤夫股份的重整产业投资人。2022 年 8 月 31 日,经公开招
募及遴选,并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投票,确定共青城胜帮凯米为尤夫股
份的重整产业投资人。同时,经产业投资人及其他各方确认,尤夫股
份、管理人共同确定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靖江市飞天投资有限公
司(代表飞天毕方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深圳一元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为财务投资人。
在全面清查尤夫股份的资产、负债基础上,管理人委托评估机构
对资产价值进行了估算,对尤夫股份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
展开了分析,同时结合重整投资人提报的重整方案,尤夫股份制定了
预重整方案并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提交主要债权人进行预表决。2022
年 10 月 28 日,湖州中院裁定受理尤夫股份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浙
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的管理人。
重整期间,在管理人进一步开展接收债权申报材料并审查等工作
基础上,尤夫股份以预重整方案为基础,制定了本重整计划草案。尤
夫股份本次重整如能成功实施:
营业务得以保留,财务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提升持续盈利能力。
增股份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清偿普通债权以及向除尤夫控股以外的
其他原股东分配。具体方案为,在尤夫股份现有总股本 437,970,123
股的基础上,按每 10 股转 12.5 股的比例转增 547,462,654 股,转增
后总股本增加至 985,432,777 股(最终转增股本的准确数量以中登公
司实际登记确认为准,下同)。重整投资人投入 75,100 万元,认购
受让,3,000 万股由财务投资人有条件受让),产业投资人增持后的
持股比例为 25%。剩余的转增股份 161,611,929 股用于清偿普通债权
人 , 79,063,110 股 用 于 向 除 尤 夫 控 股 以 外 的 其 他 原 股 东 分 配 ,
资人受让的股份锁定 36 个月,财务投资人受让的股份锁定 12 个月,
普通债权人受偿的股份不设限售期。
得现金留债清偿,留债期限 5 年,留债利率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当年利率以
当年 1 月 1 日适用的一年期 LPR 利率确定。超过留债金额的部分作
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调整及清偿方案获得清偿。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中用于偿债的股票以及信托受益权份额等方式
组合清偿:
(1)每家债权人每 100 元普通债权可以获得 10 元的现金即时清
偿,清偿率为 10%。
(2)每家债权人每 100 元普通债权可以获得 7.5 元的现金留债
清偿,清偿率为 7.5%。留债期限 5 年,留债利率参照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当年
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适用的一年期 LPR 利率确定。
(3)以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及信托受益权份额受偿。对于普通债
权人未获得现金清偿的 82.5%部分,以出资人权益调整所获得的部分
股票以及信托受益权份额清偿。每家债权人每 100 元普通债权将获得
转增股票约 2.6 股(受偿的股票的最终数量以中登公司实际登记确认
的数量为准,不足 1 股的按 1 股计算,下同),股票的抵债价格为
每家债权人每 100 元普通债权将分得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为 1 份(信托
受益权份额的计算结果采取“退一法”,即保留到个位,下同)。
根据重整计划草案,尤夫股份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 100%。
偿。
正 文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尤夫股份系一家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的 A 股上市
公 司 。 公 司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330000755902563E , 注 册 资 本
定代表人为杨梅方,公司主营业务为涤纶工业丝的生产、销售。
公司于 2010 年 6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股
票简称尤夫股份,证券代码 002427。
(二)股权情况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尤夫股份总股本为 43,797.0123 万股,
公司控股股东尤夫控股持有尤夫股份 12,171.77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27.79%。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股东总数为 8,628 户,其中前 10
大股东情况见下表:
持股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持股比例
(万股)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融—证赢 130 号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华鑫信托·鑫慧 2 号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盛锦 43 号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
持股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持股比例
(万股)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航信托·天顺
【2019】22 号上海垚阔投资单一资金信托
小计 70.44% 30,852.84
(三)经营情况
尤夫股份主要从事工业涤纶丝、帘子布的生产和销售,是目前国
内涤纶工业丝行业的龙头企业,具备完整的产、供、销经营链条。受
近年来对外投资新能源行业未达预期、原实际控制人违规对外担保等
因素叠加影响,公司负债规模增长过快,财务费用激增,尤夫股份逐
步陷入债务危机。2021 年,公司合并报表下实现了 2,896,962,514.32
元的营业收入,但营业总成本为 3,525,983,414.85 元,其中财务费用
支出高达 503,974,449.88 元,公司净利润为-1,411,069,460.98 元。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因触及“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
公司股票交易于 2018 年 2 月 8 日开市时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
司股票简称由尤夫股份变更为 ST 尤夫。截至目前,上述情形尚未消
除,公司股票交易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因 2021 年度经审
计的期末净资产为-1,354,018,843.22 元,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9.3.1 条第(二)项“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
末净资产为负值”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自 2022 年 4 月 25 日起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变更为*ST 尤夫。因湖州中院依法
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修订)》第 9.4.1 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仍为*ST 尤夫。
(四)资产情况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尤夫股份(母公司本级,下同)账面资
产总额为 5,139,668,565.74 元。具体情况见下表:
序号 类别 2022 年半年度报告账面值(元)
一 流动资产合计 3,605,164,367.19
二 非流动资产合计 1,534,504,198.55
一+二 资产总计 5,139,668,565.74
根据管理人聘请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
基准日 2022 年 6 月 30 日,在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尤夫股份资产快
速变现价值为 1,226,456,258.38 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类别 快速变现值(元)
一 流动资产合计 371,259,733.33
二 非流动资产合计 855,196,525.05
一+二 资产总计 1,226,456,258.38
(五)负债情况
(1)债权申报和审查情况
截至 2022 年 11 月 10 日,共有 38 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申报总额 4,370,557,216.17 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人 38 家,确认
债权金额 4,788,960,685.28 元,其中:确认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
认债权金额 3,101,334,930.77 元。此外,确认劣后债权人 4 家1,确认
债权金额 119,013,764.56 元。〔详见《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
持有劣后债权的 4 家债权人同时持有普通债权。
司重整案债权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稿)》〕
另有债权人以尤夫股份存在证券虚假陈述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为由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目前尚在审查中。
需要说明的是,为实现预重整与重整程序债权申报与审查工作的
有效衔接,对于在预重整期间申报的附利息债权,管理人已根据确定
的利息计算方式计算至尤夫股份重整受理日。
经管理人调查,尤夫股份不存在欠付职工工资的情形。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账面记载的应付职工薪酬及其他共
计 27,201,179.38 元,系因记账周期原因产生,处于正常支付状态中,
在重整情况下不再预留偿债资源。
另外,尤夫股份在破产清算状态下因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职工支
付的经济补偿金应当计入职工债权,前述经济补偿金暂按 4,500 万元
预估。
经管理人调查,尤夫股份不存在欠缴税款的情形。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账面应交税费为 8,091,530.58 元,
系公司账面计提但尚未届至纳税申报期的税费,在重整情况下不再预
留偿债资源。
预计债权共计 1,752,111,688.94 元,在重整情况下至少需预留
规担保债权、因虚假陈述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六)偿债能力分析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以 2022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对尤夫股份在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进行测
算,普通债权在此情况下的清偿率为 15.59%。具体分析如下:
清偿测算金额
序号 项目 依据
(元)
有财产担保债权
优先受偿金额
债权审查与账面记载
及预估测算
清偿比例 6/7 15.59%
特别说明:1.如尤夫股份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能够达到上述清偿
率的前提是,相关财产均能够按照评估价值处置变现。但考虑到司法
实践中破产清算程序耗时极为漫长,可能带来超过预期的费用。因此,
尤夫股份在破产清算状态下可用于清偿的资金预计比前述状态下更
低,普通债权清偿率也将可能进一步降低。
额增加,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率将进一步降低。
(七)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
截至重整受理日,根据监管部门的审查要求,尤夫股份尚未解决
的历史遗留问题包括 2 笔违规担保以及 3 笔其他历史遗留负债。为确
保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失,尤夫控股自愿将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时可
得的转增股票 30,429,421 股(10 转 2.5 股部分)专项用于解决尤夫股
份的历史遗留问题。在尤夫控股不能全部承担的情形下,由上海垚阔
以担保的资金或者股票予以补足。具体而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所需
的抵偿债务的股票以尤夫控股前述转增股票承担,所需现金由管理人
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 12 个月内以市场价格处置前述尤夫控
股转增剩余股票进行筹集,不足部分由上海垚阔以其提供担保的资金
或股票承担。截至目前,上海垚阔向尤夫股份、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
户支付了保证金 5,902.17 万元,将其持有的 4,484.02 万股尤夫股份股
票出质给公司及管理人认可的第三方,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该等
历史遗留问题将按照以下方式予以解决:
对于涉及珠海杨柳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许为杰的 2 笔违规担保
债务,前述债务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普通债权清偿方案予以清
偿,偿债资源由尤夫控股以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时可得的转增股
票筹集。对于普通债权清偿方案中通过信托受益权份额抵偿债务部
分,参照普通债权以纳入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在尤夫股份模拟破产清
算状态下的清算评估值受偿所能实现的清偿率由尤夫控股协调相应
的其他偿债资源予以一次性现金清偿。前述清偿安排不占用尤夫股份
的偿债资源。
对于涉及债权人深圳海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铜国际商业保理
有限责任公司、无锡金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 3 笔负债,前述债务作
为普通债权在重整程序中以尤夫股份的财产公平清偿。
同时,对于前述债务形成过程中应当向尤夫股份返还的资金
分转增股票向尤夫股份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即,在尤夫控股以实施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时可得的转增股票清偿前述 2 笔违规担保债务
后的剩余股票,由管理人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的 12 个月内以
市场价格进行处置以筹集清偿资金,不足部分由上海垚阔以其提供担
保的资金或股票承担。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尤夫股份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生产
经营和财务状况均已陷入困境。如果尤夫股份进行破产清算,现有资
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为零。
为挽救尤夫股份,避免破产清算,出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努力,共同
分担公司重生成本。因此,需要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
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组由
截至出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11 月 21 日在中登公司登记
在册的尤夫股份股东组成。上述股东在前述股权登记日之后至重整计
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等原因
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
力及于其股份的受让方或承继方。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尤夫股份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将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的形式
实施。具体而言,以尤夫股份现有总股本 437,970,123 股为基数,按
每 10 股 转 增 12.5 股 的 比 例 实 施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股 份 , 共 计 转 增
的数量为准),转增后尤夫股份的总股本将由 437,970,123 股增加至
转增股票中,应向尤夫控股分配的股票数量为 152,147,103 股,
按照如下方式调整:
(1)其中 121,717,682 股(10 转 10 股部分)不向尤夫控股分配,
一部分向普通债权人分配以抵偿债务,一部分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
让。
(2)剩余 30,429,421 股(10 转 2.5 股部分)专项用于解决尤夫
股份的前述历史遗留问题。其中,27,498,021 股由管理人在法院裁定
批准重整计划后的 12 个月内以市场价格处置以筹集资金,如有不足,
由上海垚阔负责以其担保的现金或股票补足。2,931,400 股通过以股
抵债的方式抵偿珠海杨柳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许为杰对尤夫股份的
债权(最终准确股份数量根据债权审查确认情况据实调整)。
转增股票中,应向除尤夫控股以外的其他股东分配的 395,315,551
股股票按照如下方式调整:
(1)其中 316,252,441 股(10 转 10 股部分)不向原股东分配,
一部分向普通债权人分配以抵偿债务,一部分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
让。
(2)剩余 79,063,110 股,将在重整计划生效后的执行过程中,
向届时选定的实施转增股本的股权登记日收盘后公司登记在册的除
尤夫控股以外的其他全部股东进行分配。各股东将按照股权登记日当
天收盘后各自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相对比例分配该等股票。
综上,尤夫股份全体股东让渡的股票 437,970,123 股(10 转 10
股 部 分 ) 中 , 161,611,929 股 将 向 普 通 债 权 人 分 配 以 抵 偿 债 务 ,
(四)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转增股票
产业投资人共青城胜帮凯米有条件受让尤夫股份转增股票
后,共青城胜帮凯米所持股份预计占重整后尤夫股份总股本的 25%,
将成为尤夫股份重整后的控股股东。为保证尤夫股份在重整完成后长
期稳定的发展,共青城胜帮凯米承诺自取得转增股票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尤夫股份股票。
财务投资人有条件受让尤夫股份转增股票 3,000 万股,现金对价
为 8,400 万元,每股作价 2.8 元。其中,1,500 万股由华鑫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有条件受让,现金对价为 4,200 万元;900 万股由靖江市飞天
投资有限公司(代表飞天毕方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条件受让,
现金对价为 2,520 万元;600 万股由深圳一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条
件受让,现金对价为 1,680 万元。为保证尤夫股份在重整完成后长期
稳定的发展,财务投资人承诺自取得转增股票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所增发的尤夫股份股票。
重整投资人合计提供资金 75,100 万元,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
益债务,清偿债务或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等。
三、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
(一)债权分类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和
债权审查情况,尤夫股份重整案债权人设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
权组。具体如下:
尤夫股份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 1,687,625,754.51 元,涉及 5 家
债权人。其中,3 家债权人享有的债权 423,953,841.53 元对应的担保
财产系尤夫股份名下不动产及机器设备等。在尤夫股份重整情况下,
担保财产价值按照 242,237,953.01 元确定,并优先获得清偿,具体如
下:
单位:元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审查金额 留债金额 担保财产
河北省金融
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另 2 家债权人享有的债权 1,263,671,912.98 元对应的担保财产系
鉴于前述股权清算评估价值为 0,
尤夫股份持有的部分江苏智航股权。
且股权价值不受尤夫股份重整影响,该 2 家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在重整
程序中依法转为普通债权进行清偿。
因此,按照有财产担保债权进行表决的债权人为 3 家,有财产担
保债权优先受偿金额为 242,237,953.01 元。有财产担保债权未能优先
清偿部分依法转为普通债权进行清偿。
尤夫股份普通债权总额 4,546,722,732.27 元,共计 36 家债权人,
包 括有 财 产 担保 债 权人 持 有 的有 财 产担 保 债 权转 为 普 通债 权的
预计债权、劣后债权均不纳入表决统计范围。
(二)债权调整方案
有财产担保债权在尤夫股份重整情况下,担保财产价值按照
元,由公司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以现金方式予以留债清
偿,留债清偿自公司或管理人发出留债公告之日视为生效。具体为:
(1)留债期限:5 年;2023 年为第 1 年,2024 年为第 2 年,2025
年为第 3 年,2026 年为第 4 年,2027 年为第 5 年。
(2)留债利率:留债利率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利率每年进行调整,每
年付息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适用的一年期 LPR 利率确定;利息自重
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后第一个自然年的 1 月 1 日起开始按日
计算,利息计算基数为每年未偿付的留债本金金额。
(3)还款方式:本金在 2027 年 12 月 21 日一次性清偿。每年
后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首个付息日为 2023 年 12 月 21 日。
(4)担保方式:留债期间原有的财产担保关系不发生变化,不
再另行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在尤夫股份履行完毕上述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义务后,有财产担
保债权人应当解除以担保财产设定的抵押手续,并不再就担保财产享
有优先受偿权。未及时办理解除抵押手续的,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消灭。
有财产担保债权中,超出留债金额范围的部分,按照普通债权调
整及清偿方案获得清偿。
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提高债权人的受偿水平,普
通债权在尤夫股份重整程序中的受偿调整为:
(1)以现金方式即时受偿
普通债权人可以获得现金即时清偿部分的清偿率为 10%。即每家
债权人每 100 元普通债权可以获得 10 元的现金即时清偿。
普通债权的现金即时清偿部分,由公司在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
划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一次性清偿。
(2)以现金方式留债清偿
每家债权人所持普通债权金额中的 7.5%以现金方式留债清偿,
即每家债权人每 100 元普通债权可以获得 7.5 元的现金留债展期清
偿,留债清偿自公司或管理人发出留债公告之日视为生效。具体为:
①留债期限:5 年;2023 年为第 1 年,2024 年为第 2 年,2025
年为第 3 年,2026 年为第 4 年,2027 年为第 5 年。
②留债利率:留债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利率每年初进行调整,自 2023
年起当年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适用的一年期 LPR 利率确定;利息自
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后第一个自然年的 1 月 1 日起开始按
日计算,利息计算基数为每年未偿付的留债本金金额。
③还款方式:本金在 2027 年 12 月 21 日一次性清偿。每年 12 月
延至第一个工作日,首个付息日为 2023 年 12 月 21 日。
(3)以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受偿
用于向普通债权抵偿债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合计 161,611,929
股,每家债权人每 100 元普通债权可以获得清偿的股票数量约为 2.6
股,股票的抵债价格为 27.8 元/股。
(4)以信托受益权份额受偿
对于尤夫股份非保留资产,将设立他益财产权信托,每家债权人
每 100 元普通债权可以获得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为 1 份。
上述第(1)(2)两项资产对普通债权的现金清偿率合计提高至
优质资产的同时消除了债务负担,能够实现持续盈利,尤夫股份的股
票价值将得到提升,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尤夫股份普通债权的清偿率
为 100%。
预计债权根据债权的性质,按照上述同类债权的调整方案调整。
(三)债权清偿方案
鉴于公司重整后将继续维持乃至扩大生产经营,绝大部分资产作
为今后生产经营的基础不进行处置,尤夫股份清偿各类债权所需偿债
资金,系以重整投资人受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支付的对价筹集;偿债
股票,系通过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所转增的股份筹集;信托受益
权份额,系通过发行信托产品,以设定信托产品受益权的方式筹集。
对于涤纶工业丝和帘子布主业有关资产将继续保留,不进行处置。
(1)确定债权清偿方案
对于债权可获得的现金,将支付至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对于每家债权人每 100 元的普通债权可获得的约 2.6 股尤夫股份
股票,将划转至相关债权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对于每家债权人每 100 元的普通债权可获得的信托受益权份额 1
份,将由相关债权人根据重整计划和受托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签署
信托受益权份额转让协议的方式获得。
(2)预计债权的处理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
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
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因
此,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尤
夫股份将根据重整计划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预留相应的偿债资源,其
债权获确认后按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受偿。但是未在诉讼时效期间等
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的,尤夫股份不再承担责任。对于预计债权中因
尤夫股份虚假陈述而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债权金额最终以生效
法律文书确认为准。
(3)劣后债权的处理
鉴于重整计划草案对普通债权的清偿安排,劣后债权不再清偿。
四、非保留资产的信托管理
在尤夫股份重整中,根据产业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要求
将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资产予以剥离。考虑到该部分资产构成情况复
杂,当下处置难度较大,短期内处置变现不具有可操作性,后续可能
影响重整计划的最终执行,从而最终影响公司重整成功。因此,为维
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通过设立他益财产权信托的方式,在信托计
划项下实现非保留资产的清理、确权和处置等工作。
非保留资产管理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设立他益财产权信托
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以尤夫股份非保留资产作为信托财
产,委托信托公司(公司及管理人将在债权人监督下,通过邀请方式
择选确定信托计划受托人,下同)设立以普通债权人为受益人的他益
财产权信托计划。在信托计划项下实现非保留资产清理、确权和处置
等工作,处置所得在优先支付相关费用后向受益人进行分配。信托计
划的具体要素如下:
委托人为尤夫股份。
受托人为公司及管理人择选确定的信托公司。
受益人为债权最终得到确认的普通债权人。前述“债权最终得到
确认”具体包括:已获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已申报暂未确认但最终
获得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未在重整期间内向管理人依法申报但最终
取得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确
定的预留期限届满后,除因诉讼或仲裁未决而暂未确认债权外,不再
接受其他债权人成为本信托的受益人。债权人以其持有的普通债权金
额,确定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每 100 元普通债权对应 1 份信托
受益权份额。
信托财产为尤夫股份的非保留资产,主要包括公司持有的子公司
股权、其他应收款等财产。信托财产及价值情况如下(最终数据以信
托计划生效之日为准):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单位:元
名称 项目 应收对象 账面原值 账面净值
阔的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 上海垚阔 912,264,216.51 832,608,036.59
长期股权投资 江苏智航 2,293,800,000.00 /
航的股权及相 江苏东汛锂业
其他应收款 4,917,527.95 4,917,527.95
关应收款 有限公司
江苏瑞航新能
其他应收款 142,075,570.54 142,075,570.54
源有限公司
业绩补偿款 周发章 444,511,765.72 444,511,765.72
应收款2
合 计 4,513,804,624.41 2,137,178,257.40
需特别说明的是:对非保留资产的处置所得也属于信托财产,在
优先支付相关费用后向受益人进行分配。但如处置所得来源于尤夫股
份持有的江苏智航股权的,该等股权的质权人有权对变现价值根据质
押比例优先受偿,质权人获得优先受偿后,则其普通债权数额作相应
扣减,同时质权人所获得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也随之调整。如质押股权
实际处置(包括管理)收益经向质权人优先清偿其担保债权后仍有剩
余的,则剩余部分亦归入信托财产。
信托计划自信托合同有效签署、信托监管报备完成、重整计划经
湖州中院裁定批准、信托财产已部分或全部交付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该笔应收款具体数额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2019)沪仲案字第 3849 号裁决书确定。
信托计划存续期限暂定为 60 个月。自信托计划生效之日(含该
日)起算。信托存续期届满前 30 日,受托人就信托计划是否继续存
续提交受益人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受托人执行受益人常务委员会决
议;如受益人常务委员会未能召开或虽已召开但未达成终止信托计划
的有效决议的,信托计划自动续期 12 个月;如受益人常务委员会决
议终止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清算处置;信托计划终止
清算完毕前,应结清所有应付未付信托费用。
信托计划自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信托期限届满,全
部信托财产已转换为货币资金形式或按照信托财产在信托期限届满
时的形态向受益人分配;(2)信托期限届满前,受益人大会或受益
人常务委员会与受托人达成终止信托计划的一致意见,信托财产清
算、处置并分配完毕且结清应付未付信托费用的;(3)信托计划项
下的货币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届时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
受益人未在受托人通知的时间内补足的;(4)委托人出现重大负面
事件,致使受托人可能出现重大声誉损失风险时,且受托人完成向受
益人常务委员会报告的;(5)法律、行政法规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
他情形。
(二)信托管理机制
为充分保障债权人权益及信托的顺利设立、管理与有序运营,受
托人根据受益人大会或受益人常务委员会决议执行信托事务。
受益人大会由债权最终得到确认的全体普通债权人(即全体受益
人)组成,是信托计划最高决策机构。受益人大会按相关法律法规和
信托合同,审议决定包括但不限于修改信托合同(受益人常务委员会
表决后认为需要提交受益人大会决策的情形下)、更换受益人常务委
员会委员、更换受托人等事项。受益人大会应当由持有届时存续的信
托受益权份额总份数三分之二(含本数)以上的受益人出席会议,方
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受益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含本数)以上通过;更换受托人应当经出席会议受
益人全体通过。
由于受益人人数众多,受益人大会下设受益人常务委员会,常务
委员会成员由持有信托受益权份额最多的前七大受益人组成。受益人
常务委员会根据受益人大会的决定和授权管理信托事务、对外代表全
体受益人进行决策。除明确由受益人大会表决事项外,受益人大会全
权授权受益人常务委员会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处置、清收、委托资产
管理服务机构等信托事务进行决策。提议召开受益人大会、修改信托
合同、决定信托期限的延长或终止等,须经全体受益人常务委员三分
之二(含本数)以上表决通过,其他事项由全体受益人常务委员过半
数表决通过。受益人大会或受益人常务委员会以通讯方式开会,以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受益人应在收到议案后 20 个工作日(含当日)内
(但受益人大会或受益人常务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中对于表决时间另
有要求的,以会议通知中的时限为准)予以表决;受益人大会和受益
人常务委员会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均有约束力。受益人变更联系人、联
系方式和送达地址,应及时通知受托人,未经通知,上述变更对受托
人不发生效力。受益人常务委员会有权授权资产管理服务机构、受托
人或其他机构代为行使受益人常务委员会的部分权限,并对资产管理
服务机构、受托人或其他机构因实施受益人常务委员会授权事项所产
生的结果承担责任,由此导致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具体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受
托人在信托合同约定的受托人职责范围内,承担事务管理职责,即受
托人在信托计划项下仅负责执行受益人大会和受益人常务委员会的
有效决议、进行日常账户管理、制定信托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
案、制定信托计划的分配方案、出具各类提交受益人大会或受益人常
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管理信托财产等事
务。(2)受托人代表信托计划与资产管理服务机构签署资产管理服
务协议,由资产管理服务机构具体实施对信托财产的经营、追偿、维
护、处置和变现等,以尽可能实现现金回款。具体包括与之有关的诉
讼、执行或采取其他司法措施的具体实施以及被诉或其他第三方主张
权利的应对维权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通过司法、行政等方式,对与
之相关的争议权利(含或有权利)进行确权等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
对信托财产进行经营、维护、处置、清算、变现、日常管理等工作的
具体实施等。上述事项中产生的费用由受托人纳入财务预算和决算进
行管理,受益人常务委员会有权对资产管理服务机构的履职行为进行
监督;如资产管理服务机构履职期间拟实施的行为超出前述范围的,
由受益人常务委员会决议是否提供相应授权。(3)受托人根据法院
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受益人大会和受益人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授权
行使权利。如果非保留资产可回收性存在不确定性,受托人对该等或
有权益按现状承接,并可在分析研判清收可行性后推进确权。受托人
仅在信托计划项下的货币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足以支付应向第三方
机构支付的报酬的前提下聘请第三方机构。
(三)信托受益份额及受益人登记
受益人以其确认的普通债权,确定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受
益人持有的经法院裁定确认的每 100 元普通债权(包括有财产担保债
权人未能优先清偿部分)对应 1 份信托受益权份额,并有权获得信托
计划项下对应的分配。受益人不得拆分转让信托受益权份额。信托存
续期间,受益人对尤夫股份实际享有的普通债权金额降低的,受益人
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按照每 100 元普通债权对应 1 份信托受益权
份额的原则相应调减。成立时已确权的受益人先行登记为受益人。信
托计划项下的受益人具体以法院裁定的债权表确定;依据管理人提供
的相关说明文件或债权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等能够证明受益人身
份的债权人为新增的受益人,后续通过提供季度清单报送的方式增
加。新增的受益人在接到信托计划受托人的书面通知后 30 日内应提
供相应文件并在指定日期内办理受益人登记手续。若相关债权人未能
按照通知约定期限提交材料,导致该债权人未能于指定的信托受益权
份额登记日登记为信托受益人的,受托人可以延期至下一个信托受益
权份额登记日将该债权人登记为信托受益人。但由此产生的办理信托
受益权份额登记的成本及该债权人未及时登记为信托受益人的后果
均由该债权人自行承担。
(四)信托分配
受托人将依法归属于信托计划的资金归集至信托财产专户,扣除
信托费用后,剩余资金将由财产权信托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按一定比
例预留必要费用后,按照受益人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向受
益人分配。受益人应自行负责缴纳相关税费。考虑到受益人范围受重
整计划规定的预留期限届满时的债权核算与分配情况影响(详见重整
计划草案第八章“偿债资源的提存与预留”部分的规定),为公平保障
全体债权人权益,信托生效满 36 个月之日(含该日)起,根据受益
人登记情况完成分配或者根据诉讼、仲裁未决情况(如有)预留分配
额方式提前进行分配。
(五)收费机制和费用承担
信托费用原则上由信托财产承担。考虑到非保留资产构成情况复
杂、存在历史遗留问题,但相关款项的支付具有必要性,为充分保障
债权人合法权益,信托费用按以下方式处理:
信托报酬。信托计划生效后的前 12 个月的信托报酬作为重整费
用从重整投资对价中支付或提存预留,后续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其
中,初始信托报酬根据公司与管理人后续择选过程中通过竞争性谈判
确定,原则上不应超过 100 万元。信托存续期内受托人按每年 100 万
元收取固定信托报酬,受益人常务委员会另有决议的除外。信托计划
续期的,信托报酬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财产中应预留续期首年的固
定信托报酬和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第三方服务机构费
用等必要的信托费用。
其他信托费用。信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可能
发生的诉讼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第三方服务机构费用等。信托
计划注销时相关费用如有剩余,则向受益人分配。该费用的使用和增
补情况应当列入信托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由受益人常务委
员会审议。
五、经营方案
(一)产业投资人介绍
企业名称 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胜帮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
(曾用名共青城胜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405MA38M58048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
经营范围
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共青城胜帮凯米系由陕煤集团出资 48 亿元、胜帮科技出资 1.5
亿元、胜帮基金出资 0.5 亿元,共同投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平台,主要
从事新材料产业投资、赋能、整合,以实现陕煤集团由传统煤化工向
新材料产业转型升级的目标。共青城胜帮凯米对化工新材料产业领域
的发展有着深刻的洞察与认识,注重产业链的深度分析,通过借助股
东陕煤集团及胜帮科技的资源优势,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资源赋能、上
下游整合,以支持被投资企业的快速发展。
陕煤集团成立于 2004 年,实际控制人为陕西省国资委,是陕西
省属国有特大型能源化工企业,业务涵盖煤炭、化工、发电、钢铁、
装备制造、建筑施工、铁路物流、科技研发、金融服务,并在数字经
济、碳纤维、锂资源开发等新材料、新能源业务不断布局。陕煤集团
资产总额超过 6,000 亿元,2021 年实现营业收入 3952 亿元,实现利
润 372 亿元。
胜帮科技为陕煤集团控股企业,主要从事化工工程、产业投资、
大宗商品贸易、产业互联网等相关业务。胜帮基金为陕煤集团下属投
资公司,依托陕煤集团煤化工产业平台,积极开拓精细化工及高性能
材料领域。
(二)重整后经营方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浙江省湖州市,系两山理念发源地,上市公司重
整后的经营,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秉持“绿水青山就是
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积极响应碳达峰碳
中和政策,以节能减排、绿色生态为着力点,赋能绿色生态新产业,
进行绿色生产,实现绿色发展,承担绿色责任。实现上市公司高质量
可持续发展。
应、研发、经营管理等全方位进行支持
本次重整程序引进了实力雄厚、具有国资背景、始终坚持绿色发
展的共青城胜帮凯米作为产业投资人,在协助公司摆脱经营困境及债
务负担的同时,从资金、产业、原材料供应、研发、经营管理等方面,
为公司后续可持续发展、绿色发展提供全方位的资源支持,做到经济
建设与绿色生态建设齐头并进,实现高层次、高质量的发展。同时,
产业投资人将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为公司进一步争取金融扶持、能耗
指标、股权投资、环保扶持等引导服务和政策支持,具体如下:
(1)提高上市公司融资能力
本次重整方案中,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款中部分留存公司作为未
来经营发展资金。同时陕煤集团及胜帮科技将尽量通过集团授信、协
调借款、供应链金融等方式提高公司融资能力。共青城胜帮凯米在未
来合适时机,也可以通过认购上市公司定增的方式增厚公司的资本
金。此外,尤夫股份已完成湖州绿色金融服务平台注册,并进行 ESG
评价,未来将通过绿色低碳转型、公司治理提升等方式,力争三年内
有效提升 ESG 评价指标,进入本地“绿色发展企业”名录,适时争取
绿色金融支持。
(2)适时注入优质储备项目,助力公司在绿色、环保、可持续
发展方向上有所突破
共青城胜帮凯米借助股东方资源及资金优势,积累了大量生态化
体系建设经验与优质绿色项目资源。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的前提下,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共青城胜帮凯
米将充分运用自身绿色产业开发运营经验,择机将其合法拥有的或管
理的绿色化工新材料项目注入上市公司。通过资产注入帮助公司迅速
恢复主营业务,全面提升经营能力。
在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下,国家大力支持循环再生产
业,再生塑料行业迎来了巨大的发展窗口期。共青城胜帮凯米在再生
塑料行业储备了优质资产,重整完成后,可以在适当的时机将相关的
资产或资源引入到上市公司,进一步丰富上市公司的产业链,向下游
可进一步延伸至涤纶废丝回收再利用,助力上市公司在绿色环保产业
方向上有所突破。
(3)提供绿色煤炭、化工产品供应
陕煤集团拥有丰富优质的煤炭、乙二醇等化工资源,且在煤炭板
块全面建设了智慧能源管理体系,搭建能耗环境在线监测平台,实现
能耗实时动态监测和精细化管理。上市公司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较大
用煤和化工品需求,陕煤集团将在集团现有绿色低碳经验的基础上,
结合上市公司发展特点,促成双方资源上的绿色协同。陕煤集团可以
优先保障上市公司煤炭、乙二醇等其他化工品稳定供应,引入智慧能
源管理体系,在降低企业能耗的同时减少排放,构建高效清洁生产体
系,实现绿色利用。如果涉及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将严格履行相关的
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4)促进双方绿色产品开发和科研互利
陕煤集团始终贯彻坚持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基本理念,将科技与
能源相结合,着力推进能源和产业“双转型”。近年来,陕煤集团,
通过引入环保设备、改善生产工艺、优化管理举措等方式,对“三废”
资源进行了综合治理和利用,实现变废为宝。陕煤集团亦在煤炭开发、
煤炭分质利用、煤制化学品等领域建立了 5 个国家级科研平台,29
个省级科研平台。此外,陕煤集团在加大支持集团技术研究院的基础
上,在全国筹划布局北京、上海和深圳 3 个研究院,着力打造东西南
北 4 个技术研究院协同创新格局。在推进煤炭和石油下游化工产品应
用、新产品开发、技术研发等方面,双方共同秉持着节能减排、绿色
发展的基本理念,具有多种合作可能性。上市公司未来可以充分借助
陕煤集团的绿色科研成果、绿色科研平台及绿色科研队伍,进一步加
快绿色新产品的研发。
(5)全方位协助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并完善供应链
公司将不断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做到高效率、高质量、重环保、
重生态的全方位发展。共青城胜帮凯米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补充各
方面有丰富经验的管理人员,配合公司管理团队继续实施体制优化和
管理改革,调整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内部运行效率和治理能力,为后
续产业发展升级等奠定坚实基础。
胜帮科技具有丰富的供应链协同相关服务经验,包括但不限于供
应链金融、仓储物流及国际贸易渠道搭建,可协助公司搭建化纤全产
业链。后期双方可在 PTA、乙二醇等多个产品达成供应链相关合作,
胜帮供应链嵌入产业链多个环节,可以为公司提供资金融通、结算方
式优化、国际贸易规模扩张等综合服务。
面对涤纶工业丝行业现状,公司将以下五个方面作为重点发展方
向。首先,严格按照环保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内容,控制污染物排
放种类和数量,规范污染物排放方式,逐年减少排污量,争取做到环
境污染“零处罚”。其次,逐年增加技改投资经费,提高污染物处理
能力,定期检测和反馈污染物排放情况,坚定不移地走绿色发展路线,
争取成为涤纶工业丝行业中绿色标杆企业。其三,通过新建产能及整
合的方式,一方面推进绿色新能源生产体系建设,利用陕煤集团技术
与资源优势降低企业能源成本,提高用能效率,推动能源清洁低碳高
效利用,另一方面继续发展做强主营业务,成为全球工业丝龙头企业,
并通过拓展差异化的产品,例如聚酯功能化改性以及开发工业丝复合
材料,将公司由材料供应商向方案解决商转型。其四,芳纶、超高分
子量聚乙烯纤维、碳纤维作为三大特种纤维,拥有性能优异、应用场
景多样和发展前景广泛的特点,拟通过控股拥有此类技术的相关团
队,打造特种纤维平台型公司,实现业务多元化,增强企业竞争力。
最后,根据目前绿色、环保、可持续性发展理念下循环再生行业的巨
大市场空间,以涤纶工业丝回收再利用或替代利用为业务契机,初步
在再生塑料行业或可降解塑料等绿色环保新材料领域进行布局。
(1)推进涤纶工业丝新建项目
公司将积极争取能耗指标,利用公司存量用地,建设年产 25 万
吨聚酯切片、20 万吨差别化工业丝产能,进一步提高差别化纤维品
种比重,满足差异化、个性化需求。差别化工业丝广泛应用于汽车轮
胎骨架帘子布用丝、输送带骨架帆布用丝、索具吊带用丝、汽车气囊
用丝、安全带用丝、帐篷布用丝等,实现产品功能多样化。同时公司
进一步开发新的应用场景,拓展产品需求应用领域。
(2)整合涤纶工业丝标的
为坚持贯彻双碳政策,严格遵守能耗指标与环保政策,公司只能
在受限范围内通过新建厂房扩大产能方式来发展企业规模。考虑目前
行业处于周期底部,行业内非上市公司由于缺乏融资渠道,经营较为
困难,是整合的好时机。公司可对行业标的进行整合,通过技术支持
和经营规划等方式改善拟整合企业的运行成本,同时获取能耗指标和
厂房规模,拓展公司产业发展,巩固公司龙头规模优势。
(3)拓展差异化功能应用
基于涤纶工业丝行业发展现状,近几年,随着生产规模的不断扩
大和生产技术的逐渐成熟,行业集中度不断提高,普通工业丝产能明
显过剩,原料成本大幅增加,行业竞争加剧,利润空间进一步缩小。
针对行业所处发展阶段,公司可根据特定应用场景,不断开发差别化
工业丝市场,赋能绿色新产业发展渠道。
(4)增加研发比例,提高常规纤维附加值
通过增加研发投入,实现常规纤维高品质、智能化、绿色化生产,
开发超仿真、原液着色等差别化、功能性纤维产品,提升功能纤维性
能和品质稳定性,拓展功能性纤维应用领域,推进生物医用纤维产业
化、高端化应用。加强生产全流程质量管控,促进优质产品供给,满
足消费升级和个性化需求。
(5)拓展产品种类和规模,增加产品应用场景
主要围绕聚酯功能化改性和研发复合材料两方面。一方面,通过
改性赋予聚酯工业丝预活化、阻燃、抗紫外、耐碱、抗蠕变等新的功
能,开发具有特殊功能的聚酯工业丝新产品,满足客户的特定需求;
另一方面,利用有机高性能纤维或无机纤维,和聚酯工业丝进行混捻,
发挥纤维各自性能的优点,开发出全新的复合纤维,具备高强度、高
模量、耐紫外、阻燃等优点。通过上述方式不断开发新产品种类,持
续增加产品应用场景。
(6)打造特种纤维及制品平台型公司
从海外相关企业的发展经验来看,主营业务是化纤的优秀企业逐
步从低端通用纤维向高端功能化纤维蜕变,并且从产品全生命周期的
角度布局聚酯纤维的化学回收技术。
当前,我国新材料领域存在着种种“卡脖子”现象,都正在或潜
在地阻碍着我国的经济发展、产业升级。高端特种纤维作为典型的化
学新材料,符合公司产业布局和陕煤集团战略转型方向。胜帮基金将
公司作为平台,通过整合与尤夫股份现有业务协同的新材料项目,可
以将上市公司打造成高性能纤维平台型公司。
(7)布局再生及可降解新材料产业,打造公司绿色、环保、可
持续发展方向
在二十大精神指导下,我国未来将继续坚持绿色发展、可持续发
展、高质量发展,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与双碳政策措施,循环再生产业
及可降解新材料产业迎来了巨大的发展窗口期。公司目前主要产品涤
纶工业丝为石油基产品,属于不可再生及难降解化工材料,但向下游
可进一步延伸至涤纶废丝回收再利用,向上游可探索可降解新材料的
替代利用。公司可以涤纶工业丝的回收再利用或替代利用为业务契
机,探索再生塑料的回收产业,或者向可降解塑料等新材料领域初步
布局。本次重整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在原有产业的基础上,赋能绿色
生态新产业建设,不断打造公司绿色、环保、可持续性发展方向。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执行主体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尤夫股份负责执
行。重整投资人应配合尤夫股份执行重整计划。
(二)执行期限与变更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获得湖州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计算,执行期限为一个月。在此期间,尤夫股份将严格依照重整计划
的规定清偿债务,并随时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如非尤夫股份自身原因,致使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
毕,尤夫股份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湖州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
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湖州中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执行期限在执行完毕之日到期。
(三)执行完毕的标准
毕,尚未符合支付条件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已经按照重整计划的规
定提存至管理人账户。
公积转增股份,已支付或划转至债权人指定的账户,或提存至管理人
账户或管理人开立的专户。
的相关协议。
划转至重整投资人的证券账户,或提存至管理人开立的专户。
考虑到疫情等不可抗力的影响,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就重
整计划执行工作,自重整投资人受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的对价支付至
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该等对价款已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全额
付清),以及湖州中院就资本公积转增股份事项向中登公司出具司法
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当管理人就前述执行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时,即可
视为重整计划执行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已经消除,在报请湖州中
院同意的情况下,重整计划视为已经执行完毕。
(四)协助执行事项的处理
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尤夫股
份或管理人将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向有关单位出具要求其协助
执行的司法文书。
(五)不能执行的后果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若尤夫股份不执行或不能执
行重整计划,或者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未执行完毕,虽依法
申请延期但未获得法院批准的,法院有权应管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人的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尤夫股份破产。如果非因
重整投资人导致尤夫股份被宣告破产的,重整投资人已支付的投资款
将作为共益债务。
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管理人负责监督尤夫股份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相同,自湖州中院
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
(二)监督期限的变更
如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
执行期限的,则管理人将向湖州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
的申请,并根据湖州中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提前到期的,执行监督期限相应提前到期。
(三)监督期内的职责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内,尤夫股份应当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及时
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重大经营决策、
重要资产处置等事项。
监督期届满或者尤夫股份提前执行完毕重整计划的,管理人将向
湖州中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监督职责终
止,但依法应当继续履行职责的情况除外。
八、其他说明事项
(一)重整计划生效的条件与效力
本重整计划草案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
十六条和第八十七条之相关规定,在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
通过并经湖州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或债权人会议表决、出资人组会
议虽未通过但经申请湖州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重整计划草案以预重整方案为基础制作,所
依据的评估报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沿用预重整程序中的报告。
因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同一债权组的债权清偿方案与预重整方
案规定的内容实质性一致(即债权清偿方案没有弱化),相应债权人
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意见,视为其对重整计划草案在同一债权组的表
决同意,不再重复表决。
如出资人对预重整方案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先行表决同意
的,效力衔接同上节之规定。
重整程序中,如已表决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发生调整的,则
以调整后的债权金额计算其代表债权金额;如已表决债权的债权性质
发生调整的,则相应调整其所在表决组;如在预重整程序中反对预重
整方案或未行使表决权,但认可重整计划草案的,可向管理人申请变
更表决意见或明确表决意见。
重整计划获得湖州中院裁定批准后,对尤夫股份、尤夫股份全体
出资人、尤夫股份全体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均有约束力。重整计划
对相关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效力及于该项权利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
(二)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
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如尤夫股份相关财产在重整计划
生效后仍然未解除保全措施的,相关债权人应当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
批准后 15 日内,申请并配合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及其他权
利限制措施。在债权人协助办理完毕解除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手续之
前,将暂缓向该债权人实施清偿,因相关债权人不配合导致无法按期
受领清偿资金及股份的,不视为重整计划未执行完毕,同时债务人或
管理人有权依法向破产重整受理法院申请强制解除查封、冻结等手
续。因债权人的原因未能及时解除对尤夫股份财产的保全措施等限制
措施而对尤夫股份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和损失,以及影响重整计划执行
的,相关债权人应向尤夫股份及相关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支付
尤夫股份破产费用包括法院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
用、管理人报酬(最终数额由湖州中院依法确定)、划转股份费用(如
转增股份登记税费及股份过户税费)等。其中,管理人或债务人聘请
中介机构的费用按照相关合同支付,其他破产费用根据重整计划执行
的进展情况随时支付。
尤夫股份如在重整期间产生共益债务,包括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
生的债务、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
生的其他债务等,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进展情况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支
付。
重整计划确认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依法
由管理人监督下的账户进行支付。针对重整计划规定的预计破产费
用、共益债务,债务人将预留偿债资金额度并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经
测算,本案所涉及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预计 4,900 万元(将来以实
际发生为准)。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预计费用如有剩余,管理人将剩余部分划
入尤夫股份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
(四)偿债财产的支付
债权人应自湖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五日内按照管理人指
定格式〔详见附件 1、附件 2〕向管理人书面提供受领现金及偿债股
份的账户信息,并在重整计划生效后按照重整计划或信托计划的要求
签订受领信托受益权份额的相关文本。逾期不提供或因其自身原因无
法通知到的债权人,尤夫股份和管理人将提存其受偿的偿债财产,由
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代
理人、关联方的原因,导致无法支付和划转,或账户信息错误、账户
被冻结、扣划等原因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五)偿债资源的提存与预留
对于债权已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未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受
领分配的现金、抵债股份、信托受益权份额的,根据重整计划应向其
分配的现金及股份将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账户,如果自重整计划执行
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三年,因债权人自身原因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
领的权利。
预计债权中,未在法院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后可以向尤夫股份主张权利,但是未在诉讼时效期间等法定期间内主
张权利的,尤夫股份不再承担责任。
对于前述情形中预留/提存的多余偿债资源,将优先用于清偿其
他未预留偿债资源或预留偿债资源不足的债权(如有)。在债权确认
纠纷案件均已终结,已申报并得到确认的债权获得清偿后,若仍有剩
余的,剩余偿债资金用于补充尤夫股份流动资金;股票后续由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决议处理或处置变现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信托财产追索或
处置所得,在扣除信托费用等必要费用后分配给信托受益权人。
以上所有提存的偿债资金、抵债股票和信托受益权,在提存期间
均不计息。
(五)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问题
预计债权中因虚假陈述而主张尤夫股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债
权人,其债权金额以生效法律文书(包括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表)确
认为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的调整及清偿方案进行调整及
清偿。未在诉讼时效期间等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的,尤夫股份不再承
担责任。
考虑到该等民事赔偿责任金额存在不确定性,难以准确预估,对
于预计债权中的该项债权,如果最终经法院裁判不能成立或者成立的
金额小于预估金额的,由此多出的预留偿债资源同上节之处置。如果
最终经法院裁判成立的金额大于预估金额的,将先行使用为前述其他
预计债权所预留的资金及股份,或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过程中尤夫控股
向尤夫股份返还的资金。如仍有不足的,由重整后的尤夫股份按照重
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方案进行清偿,如果需要以股份清偿
的,由尤夫股份自行决定通过购买股份、增发股份或者折现等方式实
施清偿。
(六)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清偿
债权人对外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按照原债权人根据重整计划就该
债权可以获得的清偿条件受偿;债权人向两人或两人以上转让债权
的,受让人按照原债权人根据重整计划就该债权可以获得的清偿条件
以受让的债权比例受偿。
(七)以股抵债的实施与退出
对于普通债权人所获得的抵债股份,将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划转
至债权人开立的证券账户,且不设定锁定期,债权人可以在获得股份
后,根据自身的判断继续持有或者在股票交易市场交易退出。
对于无法直接持有股份的债权人,可以在抵债股份实际划转之
前,通过对外转让给第三人并指令将可分配股份直接划转至该第三方
的方式折现,从而实现退出。因该指令导致抵债股份不能到账的,或
因该指令产生其他法律纠纷或风险的,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八)债务人信用等级的修复
在湖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 15 日内,将债务人纳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各债权人应向相关法院申请删除债务人的失信信
息,并解除对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限制
消费令及其他信用惩戒措施。若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请删除失信
信息并解除信用惩戒措施,债务人或管理人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据重
整计划可获分配的现金、股票等予以暂缓分配,待信用惩戒措施解除
后再行向债权人分配。各金融机构应在其债权留债清偿或清偿手续办
理完成后及时调整债务人企业信贷分类,并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调
整债务人征信记录,以保障重整后的尤夫股份运营符合征信要求。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后,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将得到实质性的改
善,尤夫股份将恢复并有望提升可持续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尤夫股
份后续将及时申请税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给予信用修复的支
持,使得尤夫股份快速完成信用修复。
附件 1:
关于受领偿债资金的账户信息告知书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请将本公司/本人受领的应分配款项转入如下账户:
开户银行
(具体至支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联系方式
本公司/本人确保上述银行账户信息真实、准确,若在你方分配
前上述账户信息发生变化,本公司/本人将立即通知你方和管理人。
本公司/本人自愿承担因上述账户信息错误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你方
和管理人的责任及后果。
债权人签名(签章):
二〇二 年 月 日
附件 2:
关于受领抵债股票的账户信息告知书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请将本公司/本人受领的应分配股票转入如下账户:
账户名称
股东代码
身份证号/统
一社会信用代
码
转入席位号
联系方式
本公司/本人确保上述证券账户信息真实、准确,若在你方分配
前上述账户信息发生变化,本公司/本人将立即通知你方和管理人。
本公司/本人自愿承担因上述账户信息错误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你方
和管理人的责任及后果。
债权人签名(签章):
二〇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