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我们
作为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公正、
公平、客观及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
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旗滨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事项发
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旗滨电子玻璃股份
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
司湖南旗滨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分拆上
市相关的议案,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
我们认为本次分拆上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并且一致同意将
《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旗滨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旗滨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
司至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分拆上市事宜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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