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已公告实施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因此,本次拟相应调整第一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价格。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董事会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
留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由 6.39 元/股调整为 6.26 元/股。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董事会关于预留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
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董事
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11 日,向 2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 11.00 万股,授予价格为 6.26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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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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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牟善松 潘彦彬 李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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