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盟新材: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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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的独立意

    经审核,本次对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系因公司实施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所致,该调整方法、调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为 4.48 元/
股。同意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10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人员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确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三、关于聘任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和
之前公司上市审计服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
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事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相关要求。据此,我们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徐坚、李可、何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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