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景园林: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证券之星 2022-1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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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并就
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必要的问询及初步审
查后,基于客观、独立判断,我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该方案的
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公司编制的《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就该报告出具了《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
议。
意见
  公司制定的《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
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使用进行了认真、
审慎的分析,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认可意见
  公司与本次发行对象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晟能源”)签订的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
关条款设置合理,未发现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
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根据公司《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本次
发行方案实施完成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国晟能源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属于公司关联人,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
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和相关主体承诺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
意见》,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
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对填补措施作出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审议。

    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
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完善和
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支付现金购买国晟能源持有的目标公司股
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资产质量和规模,提升公司
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
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实施完成后,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国晟能源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属于公司关联人,本次交
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
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交易公平合理,且履行了必要的内
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行为。我们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沈永宝 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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