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隆雅图: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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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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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
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公司章程》”);
决议公告;
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和通讯会议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的到会登记记
录及凭证资料;
  在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
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
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支持实
体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的相关精神和原则,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视
频及现场见证。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
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
确性发表意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
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0 月 19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拟定于 2022 年
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及通讯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9 日(星期三)上午 10:00 在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
大街 338 号港中旅维景国际大酒店写字楼 12 层公司大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
孙震先生因工作行程原因未能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边雨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9 日 9:15-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报告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5),独立董事金永生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
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向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征集期限为 2022 年 11 月 4 日至 2022 年 11 月 5 日
(每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4:00-17:00)。经公司确认,至征集委托投票权截
止日,独立董事金永生先生未收到股东的投票委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以现场及通讯会议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及其所代表股份
情况如下:
   (1)以现场及通讯会议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 7
名,代表公司股份 118,269,563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2.9951%(按
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下同)。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5 名,代表公司股份
  综上,以现场及通讯会议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 12 名,代表公司股份 118,411,863 股,占
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3.0588%。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5 名,代表股份 142,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38%。
书现场或以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董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
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现场或以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鉴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
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
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
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8,411,6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142,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8,411,6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142,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8,411,6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142,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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