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美: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之星 2022-1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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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796       证券简称:贝斯美           公告编号:2022-070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83,016,111
股,占公司总股本41.38%,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39,426,3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783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
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030万股,并于2019年11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
牌上市。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首次公开发行前的9,085万股增至12,115万股。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23号),同意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向7名特定对象发行22,160,664股股份,公司的
总股本由121,150,000股增加至143,310,664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巨潮资
讯网上披露的《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公司股本总数143,310,66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
利0.6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公司总股本由143,310,664股
增加至200,634,929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宁波贝斯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
 斯美投资”)、新余吉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吉源”)、新余常
 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常源”)、新余鼎石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鼎石”)、宁波广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宁波广意”)、陈峰6名股东。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贝斯美投资、实际控制人陈峰及股东新余吉源、新余常源、新余鼎石、
宁波广意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相应调整,下同)不低于发行价。
  贝斯美投资、陈峰及新余吉源、新余常源、新余鼎石、宁波广意承诺: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企业/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此外,陈峰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贝斯美投资、新余吉源、新余鼎石作为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之一,其承诺:
  (1)减持条件
  本企业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
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上述
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数量及方式
  本企业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可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本企业
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的50%。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价格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下同)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减持期限
  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
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
维护广大股东利益,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在 30 日内开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
具体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的稳定股价措施如下: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公司回购措施时,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
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
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三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可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且增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股份。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
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
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上述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公司不
存在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因此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无需延长。公司股价亦未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情形。
    (三)截至目前,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除上述承诺外,无后续追加与股份限
售、减持相关的承诺。
    (四)截至目前,上述股东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五)截至目前,上述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为上述
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11月15日(星期二)。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83,016,111股,占公司总股本41.38%,本次实际可上
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39,426,3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65%。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6名,为贝斯美投资、新余吉源、新余鼎石、
新余常源、宁波广意和陈峰。
     (四)本次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序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上市
     股东名称                                         质押股份数       备注
号            份总数          数量          流通数
序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上市
     股东名称                                                质押股份数        备注
号              份总数            数量            流通数
     合计       83,016,111     83,016,111     39,426,365   32,424,000   注6
    注1:陈峰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陈峰出具的承诺:“陈峰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陈峰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数为134,225股。
    注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钟锡君、任纪纲、刘旭东、单洪亮、俞志强、董辉、沈亮明、
李周旭、李晓博、屠汶君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本人在贝斯美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贝斯美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峰(现任董事长)、钟锡君(现任董事、总经理)、任纪纲
(现任董事、副总经理)、单洪亮(现任董事、副总经理)、刘旭东(现任董事)、谢振飞(现任
董事)分别通过贝斯美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8,461,649股、3,463,291股、2,770,633股、3,463,291
股、3,694,177股和4,617,721股。贝斯美投资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数为18,824,140股(未超过
贝斯美投资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中无质押部分的股数,未超过贝斯美投资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
量的50%)。
    注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峰、钟锡君、任纪纲、单洪亮、刘旭东、谢振飞、李晓
博(原董事会秘书,2022年8月8日离职,距今不足6个月)分别通过新余吉源间接持有公司股份851,245
股、2,715股、2,172股、2,715股、257,687股、294,611股和1,454,954股。因新余吉源股份中有
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的50%。次年,在质押股份解除质押后,解除质押的4,448,188股可上市流通。
    注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峰、刘旭东分别通过新余鼎石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343,560
股和269,578股。新余鼎石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数为6,370,000股,未超过新余鼎石所持有发行
人股份数量的50%。
    注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峰、钟锡君、任纪纲、单洪亮、刘旭东、谢振飞、董辉
(现任监事会主席)、沈亮明(现任监事)、俞科君(现任监事)、李周旭(现任监事)、屠汶君
(现任财务总监)分别通过新余常源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4,607股、731,468股、293,483股、294,031
股、2,923股、3,654股、182,182股、22,022股、109,109股、109,109股和182,182股。因新余常源
股份中有2,502,500股处于质押状态,所以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2,502,500股,在质押股
份解除质押后,解除质押的1,043,922股可上市流通。
  注6:上表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的,本次解除
限售股份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后,公司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做出的相关承诺,同时遵守《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
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
  四、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解禁前               本次变动数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14,041,040    56.84%    -83,016,111    31,024,929    15.46%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86,593,889    43.16%    +83,016,111   169,610,000    84.54%
三、股份总额            200,634,929   100.00%       -          200,634,929   100.00%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朌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
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
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
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申请书;
   (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三)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四)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
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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