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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表
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订。
知(深证上〔2022〕12 号)对其中相关章节序号顺序和内容进行了调整,导致《公司章程》中对《股票上市规则》相关章节引用出现
过时的情况,现对部分章节引用序号和内容进行调整。
理修改《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的修订,最终以登记机关核准备案为准。
序号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九十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
立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建立党的各级组织。
第九十六条 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和公司纪委书记职数按上
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
生。
第九十七条 公司设立党委工作部门和纪委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
团委等群团组织。派驻监察机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不
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建立和完善第一议题制度,
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
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
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
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
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
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
督执纪问责职责,自觉接受派驻监察机构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
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
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九十九条 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重大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作出决定。主要包括:
(一)公司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重大
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以及研究
制定落实上级党组织交办重大事项的具体方案;
(三)公司党的建设的指导性意见;
(四)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中的原则性和
方向性问题;
(五)公司资产重组、增资减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重大项目投
资中的原则性和方向性问题;
(六)公司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制定和修改中的原则
性和方向性问题;
(七)涉及公司重大风险防控化解、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
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原则性和方向性问题;
(八)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其他重要报告;
(九)其他应当由党委会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一百条 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召开党委会对董事会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
见和建议。党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提出;
(二)进入董事会尤其是担任董事长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
董事会前就党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进入董事会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会意
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四)进入董事会的党委成员发现董事会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上级党组织明确要求,不符合公司现
状和发展定位,或事前未作严密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可能损害国家、社会
公众利益和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的,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
见,会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通过党委会形成明确意见向董事会反馈。如
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党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委会,原则上由党委书
记主持。党委会应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
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决策决议,健全并
严格执行党委会议事规则,不得以召开党政联席会等形式代替召开党委会
会议,所议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第一百零二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
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
进入党委会。
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
第一百一 本章程所称“交易”,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第一百一十八条
十条
上市规则》第 9.1 条的规定,即: 本章程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下列类型的事项,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1 条的规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 定,即:
等); (1)购买资产;
(3)提供财务资助; (2)出售资产;
(4)提供担保;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10)签订许可协议;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关于交易的审议程序、审批权限按如下规定执行:
公司关于交易的审议程序、审批权限按如下规定执
(一)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 6.1.9 条、第 6.1.10 条的规定外,
行: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
审议:
到下列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 条规定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万元;
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过五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备注:上述因修订导致的条款及章节序号变动情况不再列示,详见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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