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金诺: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之星 2022-1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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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 明 川 金 诺 化 工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内部审计制度
               昆 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 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
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第四条 公司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
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办
法,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
                           第 二 章 一 般 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并给予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
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昆 明 川 金 诺 化 工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六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日常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
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
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公司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三人。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专职负责人一名。公司审计部主任应具备
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学历、职称及工作经历、并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
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 三 章 内 部 审计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
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
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昆 明 川 金 诺 化 工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 十 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
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
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
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
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
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
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
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
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
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
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
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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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
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
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
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
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
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
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十年。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
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 四 章 内 部 审计的具体内容
  第 十 九条 内 部审 计部 门对 公司 审计 的事 项包 括 但不 限于 以下 事
项:
     (一)监督公司及下属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财经法律、法
规、制度和财经纪律;
     (二)监督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经营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计划和
预算的落实及执行情况;
     (三)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应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
审计监督;
     (四)对公司资金、财产、权益的安全完整进行审计监督;
     (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经济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
性进行综合审计;
     (六)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专项审计,对购
买和出售资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七)对公司基建、技术改造、重大维修工程项目预算的执行、工
程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专项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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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对公司有关重大经营方针、资金调配方案、经济合同等重要
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九)对公司重大融资项目进行审计;
   (十)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
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十一)对公司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计;
   (十二)对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
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十三)其他审计事项。
                    第 五 章 内 部 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
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
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 计部门在审查 过程中如发现 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或者 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
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
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
重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
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
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昆 明 川 金 诺 化 工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
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
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
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
措施。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
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
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
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
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
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
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
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
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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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
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
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
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
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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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
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 文件中承诺的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 使用 募
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
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
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
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
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
报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 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 查和评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 的
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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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
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
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一 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 下
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
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
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
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
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 员会应当根据内部 审计部门提交的内 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
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 六 章 信 息 披露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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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
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 四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上市 公司内部控制存 在
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
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
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
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
成情况。
   第三十五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
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
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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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详细情况;
   (二)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金额;如确认影响金额不可
行,应详细说明不可行的原因;
   (三)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预期消除影响的可能性
及时间。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网站上披露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或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 制
鉴证报告(如有)。
                           第 七 章 监 督 管理
  第三十七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
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
员都应给与表扬或奖励。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奖励建议,经审计委员会批
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对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打击报复审计人
员和检举人的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
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则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
作假和挟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
给予批评、纪律处分或依法制裁。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 四 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 四 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昆 明 川 金 诺 化 工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内部审计制度
                           昆 明 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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