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时胜: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1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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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8 日在公司 37 楼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
们参加了会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
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
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对照核查,认为公司符合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我们同意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
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
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预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关
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预案中关于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
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
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的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完善公司产业布局,
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优势,提升公司的行业地位,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并同意将该报告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
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
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 年-2024 年)的独立意见
  公司提交的《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 年-2024 年)》符合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 年-2024 年),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
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要求,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
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
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事宜和授权范围合法合规,有利于推动相关事宜的快速
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本次授权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
业证书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
力,能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2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
公司续聘其担任 2022 年度审计机构,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连起、李荣林、左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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