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效规范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
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企业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广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
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对外捐赠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将有权处分的合法
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对象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具体
为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
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款,以及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捐赠等。
第四条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
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以及为宣传公司形象、推介公司产品的赞助性支出,不属
于对外捐赠。
第二章 捐赠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对外捐赠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
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和公司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广大职工群众
的合法权益。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外,对外捐赠原则上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
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
性捐赠,应当依法拒绝。
(二)量力而行。公司应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
等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
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
(三)统一管理。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审批不得擅自对外捐
赠。
(四)严格管控。对外捐赠纳入公司年度全面预算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
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捐赠项目实际支出时,捐赠管理部门应逐笔审核,规范审
批流程,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对外捐赠应当诚实守信,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第三章 捐赠管理
第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工作实行“统一管理、预算控制、集体决策”的管理模式。
对外捐赠须严格履行决策程序,明确每项捐赠实施的具体责任人,并建立工作台帐。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等任何个人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七条 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应为公司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
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下列资
产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一)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
(二)持有的股权和债权;
(三)国家特准储备物资;
(四)国家财政拨款;
(五)受托代管财产;
(六)已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
(七)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八)变质、残损(具有实用价值的除外),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
(九)拥有的知识产权。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实施对外捐赠,违规捐
赠造成资产损失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公司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经营的;
(二)公司与受赠对象存在经营、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或重大影响,或存
在其他利益关系的;
(三)受赠对象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前述人员所
有、实际控制或者有利益关系的公司或组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九条 公司党委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捐赠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捐赠项目
的报批、协调工作,组织编报对外捐赠年度预算,对外宣传捐赠活动,以及向上级主管
机构报送对外捐赠情况等。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公司对外捐赠事项进行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
公司法务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的合规性审核,并出具法律审核意见。
公司纪委办公室、纪检审计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发
现违法违规行为,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实行预算管理。公司财务中心每年末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和下
属企业提交下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方案,并按程序汇总提交公司党委办公室按内部相应决
策机构进行审批。公司对外捐赠预算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每年末各相关部门和下
属企业应总结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并报公司财务中心,财务中心汇总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后
报公司党委办公室,由公司党委办公室按要求将公司整体预算执行情况报送上级主管机
构。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不得违反规定化整为零。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同一捐赠事
项需要分批捐赠的、同一捐赠主体和目的而受赠对象不同的、同一受赠对象由公司或下
属企业捐赠的,捐赠金额应累计计算。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相关责任部门各司其职,严把严
控。
(一)对外捐赠项目单项或累计 50 万元以下的,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通过、总
经理办公会同意后执行;
(二)对外捐赠项目单项或累计超过 50 万元的,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对外捐赠项目单项或累计超过 300 万元的,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履行审批程序时,需提交以下文件:
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捐赠资金使用计划、受益人情况等)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应就捐赠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形成书面
报告,交由公司党委办公室归档并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做好对外捐赠事项的统计工作。
经办部门必须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妥善存档备查,对外捐
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经办部门应当取得受赠方出具的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发
票或者捐赠财产交接清单等合法凭据资料,并移交财务部门,复印件交公司党委办公室,
并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如实反映对外捐赠情况。
第十六条 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通过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多种渠
道对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未执行本办法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的,应
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公司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未履行审批程序、未
按规定向上级主管机构报送捐赠信息、营私舞弊、滥用职权、利益输送、转移国有资产
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
善法》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
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
悖的,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附件 1:
对外捐赠事项情况表
填报企业(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按照《慈善法》第三条的
捐赠主体名称 捐赠使用领域
受赠对象 受益对象
捐赠事由
捐赠时间
和用途
实际捐赠金额(万元) 同一受赠对象当
预算捐赠金额 企业本年累计捐赠金额
年累计捐赠金额
(万元) (万元)
总额 现金资产 非现金资产 (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 资产负债率
捐赠主体上年 总资产 所有者权益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所有者权益 (%)
主要经济指标
(万元)
会议时间 决策文件 赞成票数 否决票数
前置研究情况
捐赠因由
会议时间 决策文件 赞成票数 否决票数
董事会决策
捐赠项目实施
的具体责任人
备注
联系部门: 联系人: 电话:
注:1.“受赠对象”栏填列承办捐赠或组织捐赠活动的公益性组织或政府部门,如“广州市慈善总
会”,“受益对象”栏应填列捐赠受益对象,如某某灾害受灾地区、希望工程等。
赠金额。
赠以外的,企业及其子企业包括本次捐赠在内的累计对外捐赠金额。
附件 2:
(某某)企业 XX 年度对外捐赠预算表
编制单位: 单位:万元
所有者 利润 资产负债率
序号 捐赠主体 受赠对象 受益对象 捐赠类型 捐赠使用领域 捐赠事由及用途 财产类型 捐赠金额 备注
权益 总额 (%)
合计
备注:
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5)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6)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附件 3:
(某某)企业 XX 年度对外捐赠支出汇总表
编制单位: 单位:万元
捐赠主 捐赠主
报告或报 内部决 捐赠主体 预算捐 实际捐 捐赠使
类别 序号 体所有 体利润 捐赠时间 财产类型 受赠对象 受益对象 用途 备注
批文件 策文件 (企业) 赠金额 赠金额 用领域
者权益 总额
不需向市 1
国资报告 扶贫协作
或报批的 小计
捐赠(省
市政策要 1
求或由市 对口帮扶
国资委统 小计
一部署的
四类捐赠 1
或其他捐 乡村振兴
赠) 小计
上级任务 其他 1
合计
备注:
-7-
与全面预算报告数据一致,经预算调整后的对外捐赠应在备注中注明“预算调整”字样。
望工程等。
件造成的损害(4)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5)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6)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