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十届二十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作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
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
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独立意见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科学、合理,同时对激励
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安排。
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创造性,有效地将股
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
展,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文件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在烟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指标选取了“净利润增长率”、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资产负债率”,三个指标有助于综合反映公司持续
独立意见
成长能力、在股东回报方面的能力、运营质量情况。公司所设定的业绩指标是综合
考虑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
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
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表
现。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
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
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
系,能够对激励对象个人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综上,公司考核指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等
因素,考核指标设置合理。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
考核指标。
(以下无正文)
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十届二十二次
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邹志勇
王吉法
金福海
程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