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
及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
象(简称“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
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
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至 2022 年 11 月 4 日在公司内部网站
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共计 10
天。在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公
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
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结合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结果及公示情
况,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等相
符,均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对公司经
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由
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润双鹤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
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