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等有关规定,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
荐机构”)作为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洋发展”或“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对镇洋发展首次公开发行部分
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并发表本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
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276 号文核准,镇洋发展首
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526 万股,并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43,480 万股,
其中限售股 36,954 万股,流通股 6,526 万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宁波市镇海区海
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恒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等 3 名股东,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镇洋发展总股本 43,480 万股,其中限售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限售股形成后,公司未发生导致股本数量
变化的事项。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
东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一)宁波市镇海区海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和恒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镇洋发展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持有的镇洋发展首次公开发
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镇洋发展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
镇洋发展股份,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镇洋发展所有。”
(二)通过德联科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胡真承诺:“1、自镇洋发展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镇洋发展首
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镇洋发展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镇洋发展股份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镇洋发
展股份的,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镇洋发展所有。”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
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且未出现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镇洋发展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单位:股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 占公司总股 本次上市流 剩余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数量 本比例 通数量 数量
(%)
合计 369,540,000 84.99 90,534,713 279,005,287
六、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项目 本次上市前 变动数 本次上市后
有限售条
件的流通 2、境内自然人持有股份 - - -
股份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369,540,000 -90,534,713 279,005,287
无限售条 人民币普通股 65,260,000 90,534,713 155,794,713
件的流通
股份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65,260,000 90,534,713 155,794,713
股份总额 434,800,000 - 434,800,000
七、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就镇洋发展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人严格履行了镇洋发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时所作出的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镇洋发展关于本次限售
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镇洋发展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对镇洋发展本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