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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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 /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发文号:TCYJS2022H1647
致: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下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议
事规则》”)的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华海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华海药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金臻、王省律师参加华海
药业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海药业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华海药业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华海药业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华海
药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华海药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2 年 10 月 22 日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根据华海药业公告的《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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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相关情况为: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楼高级报告厅。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7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均已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与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
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根据会议通知,股权登记日(2022 年 10 月 31 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
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6 人,共计代表
股份 399,051,616 股,占华海药业股本总额的 26.90%。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379,591,604 股,占华海药业股本总额的
代表股份 19,460,012 股,占华海药业股本总额的 1.31%。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华海药业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
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
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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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权股数的 99.7302%)、反对 1,076,4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269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独立董
事的议案》;
权股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审议通过了《关于下属子公司上海华奥泰生物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减资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符合
《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票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华海药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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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书》 (发 文号 :TCYJS2022H1647)的 签署 页 ]
本法律 意见书 出具 日期 为 二 O二 二 年十 一 月七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无 副本 。
汀 天册
负责人 : 忠
签署 : 经办律师 :
睑瘩
D/.锡
经 办律 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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