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拓电子: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11月)

证券之星 2022-1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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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二二年十一月
深圳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的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
然人)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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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案文件第一时间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
圳市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但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
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使之可以同时获悉该信息;
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
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三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
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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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七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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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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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制度发
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
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及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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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形成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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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
告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四)该事件难以保密;
  (五)该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六)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然包括在内。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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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三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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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应当将关联交易相关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
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时;
  (二)与关联自然人关联交易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
  第三十五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人;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一的;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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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
父母;
之一的;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
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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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四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由证券事务部实施
披露。重大事项需经董事长批准。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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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
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或
证券事务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
息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
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
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
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裁)审
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
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
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事务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证券监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证券事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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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
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
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四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
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四十七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
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八条    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
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
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
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
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履行职
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
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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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三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
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
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四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
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独立董事、监事会应
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
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
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
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
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财
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
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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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
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事务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
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六十二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事
务部负责提供。
  第六十三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
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
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
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
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
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
人披露。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裁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
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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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
予以披露。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漏。
  第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
定执行。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
等。
  第七十一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在签署投资者承诺书后,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统筹安排,
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
沟通内容。
  第七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
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
息。
深圳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八章 信息披露方式
  第七十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和公司选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告。
  第七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
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章 外部信息报送管理制度
  第七十六条    公司向外部信息使用人、大股东提供未公开信息,须经董事长
同意。
  第七十七条 公司依法向其他政府部门报送材料涉及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和
重要数据指标或向银行等机构提供财务数据涉及内幕信息的,应告知其应履行的
信息保密义务。
  第七十八条    公司存在对外报送信息的,应告知对方保密义务,并及时将报
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第七十九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
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八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
的,原则上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
的信息不得多于业绩快报披露内容。
  第八十一条    公司存在对外报送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
票情况的,公司应在披露年报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具体情况、对相关人员采取的问
责措施、违规收益追缴情况、董事会秘书督导责任的履行情况以及公司采取的防
范措施等向证券交易所和证监局进行备案。
      第十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八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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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八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
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一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份的信息披露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
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
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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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预
约前三十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预快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
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九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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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
        第十二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
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
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九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
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九十六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
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九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九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四章 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九十九条   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其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子公司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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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本制度,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与子公司信息管理的联系部门。
  第一百条   子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
度,明确信息管理事务的部门和人员,报备公司证券事务部。
  第一百零一条 子公司在提供信息时有以下义务: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提供信息的内容必须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三)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信息。
  第一百零二条 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一)对外投资行为;
  (二)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三)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
立、变更和终止;
  (四)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五)遭受重大损失;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七)重大行政处罚;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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