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致: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10 月 19 日,公司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2 年 10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
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
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
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4 日 14:00 时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新
洲路 18 号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燕清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4 日 9:15-9:25、
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2 名,均为截至 2022 年
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506,722,0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365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98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366,135,3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3860%。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17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375,361,7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9753%。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市及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1,763,691 股 ,占出 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4,268,0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 的 99.7086 %; 反对 1,093,740 股 ,占 出席 会议 中小 股东所 持股 份的
市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1,763,691 股 ,占出 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4,268,0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 的 99.7086 %; 反对 1,093,740 股 ,占 出席 会议 中小 股东所 持股 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871,763,691 股 ,占出 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4,268,0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 的 99.7086 %; 反对 1,093,740 股 ,占 出席 会议 中小 股东所 持股 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871,763,691 股 ,占出 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4,268,0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 的 99.7086 %; 反对 1,093,740 股 ,占 出席 会议 中小 股东所 持股 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871,763,691 股 ,占出 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4,268,0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 的 99.7086 %; 反对 1,093,740 股 ,占 出席 会议 中小 股东所 持股 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871,763,691 股 ,占出 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4,268,0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 的 99.7086 %; 反对 1,093,740 股 ,占 出席 会议 中小 股东所 持股 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871,763,691 股 ,占出 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4,268,0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 的 99.7086 %; 反对 1,093,740 股 ,占 出席 会议 中小 股东所 持股 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871,763,691 股 ,占出 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4,268,0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 的 99.7086 %; 反对 1,093,740 股 ,占 出席 会议 中小 股东所 持股 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871,763,691 股 ,占出 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4,268,0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 的 99.7086 %; 反对 1,093,740 股 ,占 出席 会议 中小 股东所 持股 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871,763,691 股 ,占出 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4,268,0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 的 99.7086 %; 反对 1,093,740 股 ,占 出席 会议 中小 股东所 持股 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871,763,691 股 ,占出 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4,268,0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 的 99.7086 %; 反对 1,093,740 股 ,占 出席 会议 中小 股东所 持股 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871,763,691 股 ,占出 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4,268,0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 的 99.7086 %; 反对 1,093,740 股 ,占 出席 会议 中小 股东所 持股 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871,942,531 股 ,占出 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的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4,446,8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7563%;反对 91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3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1,763,691 股 ,占出 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4,268,0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 的 99.7086 %; 反对 1,093,740 股 ,占 出席 会议 中小 股东所 持股 份的
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1,763,691 股 ,占出 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4,268,0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 的 99.7086 %; 反对 1,093,740 股 ,占 出席 会议 中小 股东所 持股 份的
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1,960,031 股 ,占出 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的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4,464,3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7609%;反对 89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9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1,960,031 股 ,占出 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的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4,464,3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7609%;反对 89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9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1,781,191 股 ,占出 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4,285,5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 的 99.7133 %; 反对 1,076,240 股 ,占 出席 会议 中小 股东所 持股 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872,034,408 股 ,占出 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的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4,538,7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7807%;反对 823,0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9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顾海涛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杨 海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图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 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 (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