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2-057 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宁夏东方
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认真审阅
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
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审核意见
经对公司经营情况和相关事项逐项进行比对,监事会认为公司符
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条件,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
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方
式公允、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与
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审核意见
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定的预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
告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具备
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障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
业政策和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
司的综合经营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增强公司的抗风
险能力,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五、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的审核意
见
根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
[2007]500 号)等规定,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离公司董事会
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间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因此,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六、关于公司拟与发行对象签署《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
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有色矿业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有色集团”),公司与中国有色集团签署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的相关规定,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七、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和采取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事项的审核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
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所作
出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
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和持续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尚需取得国家出资企业批准,并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