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琪酵母: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GDR上市后适用)

证券之星 2022-1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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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
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
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
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和《安琪酵母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
独立董事六名。
  第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
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董事会不设职工董事。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 1/2。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
  第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董事会
  第七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股东大会的常
设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八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研究公司发展战略,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年度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对战略
规划开展定期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完善;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合
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经营业绩考核、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经营业绩
考核、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及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六)制定公司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工资总额预
算与决算方案等,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十七)推动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体系,决定与
其有关的重大事项,制订企业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方案,并对相关制度及实施有效性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十八)董事会决定企业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
党委的意见,涉及企业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
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董事会根据党委研究
讨论意见作出决定。选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时,党组织对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
或者向提名委员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党组织对拟任人
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
  (十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及收到政府补助应履
行的程序:
  (一)对外担保
  公司于年初对当年度对外担保做出总额预计,提交董事
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预计额度内,按发
生一笔公告一笔的原则,及时将被担保方的营业执照、财务
报表、主债务合同等相关资料提交给董事会,由董事会对外
公告。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再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 30%的担保;
  公司为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
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二)关联交易
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结束后,将本季度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汇总整理并对外公告。
  (三)收到政府补助
汇总整理并对外公告。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
董事会通报,由董事会对外公告。
  第十条 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
和程序做出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决议,使公司或股东利益遭
受损失的,参加表决的董事应对公司或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但明确表示异议且将异议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除外。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
产的预期价值,与此项处置建议前 4 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
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
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 33%,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大
会批准前不得处置或者同意处置该固定资产。
  本条所指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
行为,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违反本条
第一款而受影响。
         第四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日常
事务的经办机构。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二)在董事长领导下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协调董事
会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工作;
  (三)负责起草董事会有关文件及函件;
  (四)负责对外信息披露、公司与证券主管机关、中介
机构的对外联络;
  (五)负责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的筹备工作,收集需
提交董事会讨论的各类议案及会议记录工作;
  (六)负责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了解;
  (七)负责拟订公司分红派息、增资配股等方案,并办
理实施分红派息、增资配股等具体事宜;
  (八)参与制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九)管理公司股权、证券等有关文件档案及董事会有
关资料;
  (十)负责办理董事会、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
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
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
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
  第二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门意
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
会的议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
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
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
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情况。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4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五条 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
事、监事会或者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按照前款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
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提案内容应当
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
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
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
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情况可召开临时董事会,
临时董事会在保障董事的充分知情权的前提下,应当在会议
召开前 2 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至少两天向
全体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案的相关背景材料和
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委托其他董事对定
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
授权。
  第三十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
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
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
决意见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
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
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或举手表决。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当反
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法律法规、公
司股票或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ary Receipts,以下简
称“GDR”)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形成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董事会对本规则第八条第(六)、(七)、(十二)
项决议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 2/3 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传真、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无论以何种方式召开,出席会
议的董事对会议讨论的各项议案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弃
权的表决意见,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
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
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直接或间接控制权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具体范围适用于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适用于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
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八章 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应当
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
出席会议的董事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董事
对董事会决议或者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
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
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
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
完全同意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两
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
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
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
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
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等有关规定执
行。本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如不一致,以《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若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相矛盾或抵触,则
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准,并应对本规则进行及时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并
自公司发行的 GDR 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自
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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