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
理的议案》
、《关于聘任公司总工程师的议案》、
《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
监的议案》
、《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同时,我们对相关人员的资料进行了
了解,现就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会议审议的有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事项,其过程遵循
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聘任张小威先生、李启盛先生、
彭正阳先生、陈绍红先生、李桥辉先生、杨乾诚先生、黄亚先生、林
利忠先生、李军先生、张思华先生、马先明先生、胡靖女士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凌志雄、胡 君、周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