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
托,担任发行人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次发行已于 2022 年 9 月 5 日通过贵会发行审核委员会
(以下简称“发审会”)的审核,并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取得《关于核准博敏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34 号)。
发行人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披露了《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
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新修订)
——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
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 号)
的规定和要求,本所就发行人《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对本次发行的影响及相关
会后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就主要事项说明如下:
一、发行人《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对本次发行的影响
(一)发行人 2022 年 1-9 月主要经营数据变动情况
根据公司《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行人 2022 年 1-9 月主要经营数据变动
情况如下:
项目 增减比例
(万元) (万元)
营业收入 222,564.66 262,191.22 -15.11%
营业利润 14,459.97 23,106.87 -37.42%
利润总额 14,335.81 23,140.93 -38.0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公司 2022 年 1-9 月业绩变动的原因为 2022 年以来,受
疫情反复、芯片结构性短缺、国际形势复杂等因素影响,公司主要产品的下游应
用领域景气度出现一定程度的下滑。因此,部分客户订单需求放缓,消费电子类
相关产品收入同比下滑 17.05%,业务规模不及预期。同时,江苏博敏二期项目
于 2022 年 8 月正式投产,产能稼动率尚不足,单位固定成本较高,对公司短期
盈利带来一定影响。
(二)发行人发审会后经营业绩变化情况,在发审会前是否可以合理预计以
及充分揭示风险
发行人本次发行于 2022 年 9 月 5 日经发审委审核通过。经核查,在发审会
前,发行人已在 2022 年 8 月 23 日公告的 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公开披露了业绩
下滑的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亦已在《博敏电子与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2022 年
半年度财务数据更新版)》之“问题 9”之“一”之“(一)”的相关回复中对公司
变化情况在发审会前可以合理预计。
同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保荐机构已在《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以及《华创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尽职调查报
告》中对相关情况涉及的风险因素作出了提示。
(三)相关业绩变动对发行人当年及以后年度经营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公司 2022 年 1-9 月业绩存在下滑情况主要系受新冠肺
炎疫情、宏观经济形势、下游市场景气度以及生产经营情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但随着疫情的有效控制、整体经济的持续复苏、下游市场的逐步回暖,以及发行
人采取的稳定老客户、开拓新客户的积极市场策略、持续创新产品、加强成本管
控等措施,预计 2022 年 1-9 月经营业绩下滑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未来持续经营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相关业绩变动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影响
根据《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预案》
并经发行人说明,本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00 万元
(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博敏电子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投资扩建项目(一
期)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两大募投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
公司主营业务展开,顺应了行业未来发展方向,考虑了市场竞争格局,符合国家
有关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同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优化公司
的资本结构,为后续业务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公司短期经营业绩变动不会对本次
募投项目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相关业绩变动对本次发行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
财务状况正常,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公司 2022 年 1-9 月业
绩变动情况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相关会后事项承诺
本所经审核核查后承诺,自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之
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发行人没有发生《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
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股票发行审核标
准备忘录第 5 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
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
行监管函[2008]257 号)所述的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情形出现。
年第三季度报告》对本次发行的影响”,前述业绩变动情况不会对本次发行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的财务状
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的人员变化。
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主承销商)及保荐代表人、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
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除签字会计师蒋丽敏女士更换为覃见忠先生外,本次
发行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签字人员未发生更换。
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影响的事项。
综上,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
息披露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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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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