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新股份: 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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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86      证券简称:宇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2-118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 年 11 月 2 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6,005,000 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0.59 元/股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2
年 11 月 2 日为授予日,向 143 名激励对象授予 6,005,000 股限制性股票。现对有
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
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
了《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法律意见书》。
象的姓名、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组
织或个人提出的针对本次激励对象的异议。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2-107)。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股票情况 进行
了自查,并于 2022 年 10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108)。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和《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2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授予计划与已披露计划的差异情况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对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进行了调整。主要调整如下:
   鉴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列示的拟激励对象中有 7
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限制性股票激励,其不再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 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票激励对象人数由原 150 人减至 143 人。因激励对象减少而产生的限制性股票份
额分配给现有的其他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数量保持不变,仍为 666 万股 A 股
普通股。
   除上述事项调整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授予限制性股票不会导致股权
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根据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
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
露的《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和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时,公司方可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 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完成登 记之日
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予以锁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
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在首次授予的权益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比
例分三期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
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限售期                 解除销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30%
           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40%
           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 定期存
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
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 按授予
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
度,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
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财务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期     2022 年度净利润较 2021 年度增长不低于 150%
  第二期     2023 年度净利润较 2021 年度增长不低于 170%
  第三期     2024 年度净利润较 2021 年度增长不低于 190%
 注:上述增长率按当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
计算依据。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3-2024 年两个会
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财务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期     2023 年度净利润较 2021 年度增长不低于 170%
  第二期     2024 年度净利润较 2021 年度增长不低于 190%
 注:上述增长率按当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
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
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A、B、C 和 D 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
于考核对象。届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各评价
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如下:
      考评结果(S)        S≥80       80>S≥70    70>S≥60       S<60
       评价等级            A          B          C            D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100%         80%        50%          0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达到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和个人层 面绩效
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才可解除限售。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
核结果确定。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个人
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按照各考核年度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因考核结果
导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可递延至下一
年度。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 行激励计
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 对本激励
计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 或终止本
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43 人,授予数量为 6,005,000 股,预留部分为
                                获授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拟授       占草案公告时
                            人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       限制性股票总       公司总股本的
                            数
                                   股)         量的比例         比例
              合计           143   666    100%     3.00%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
东大会批准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表中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本次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鉴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 7 名拟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限制性股票激励,其不再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拟
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对象由原 150 人调整为 143 人。因激励对象减少而产生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分配
给现有的其他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股数保持不变,仍然为 6,660,000 股 A 股
普通股。除前述调整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
励对象相符。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属于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次激励
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 2022 年 11 月 2 日为授予日,向 143 名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6,005,000 股。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定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
等规定的禁止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属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为公司主业的跨越增长凝聚团队力量,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和长
期价值创造,树立对公司高质量发展的信心。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授予条件己经成就,我们同意以 2022 年 11 月 2 日为授予日,向 143 名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6,005,000 股。
  四、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为自筹,公司承诺不
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
务资助。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
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
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2 日,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
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限制    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成本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股)     (万元)
  上述数据是对所有激励对象获授股份数的公允价值模拟测算的数值,对公司
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
标造成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
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
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律师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调整和首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
及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该等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事项。
  七、备查文件
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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