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367 股票简称:红星发展 编号:临 2022-049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丁旗街道)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预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5 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
情况报告书》等要求编制。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
均属不实陈述。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
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本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
效和完成尚待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特别提示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定对象。其中红星集团已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与公司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协议》,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数量不低于本次发
行数量的 35.83%(含本数)。除红星集团,其他发行对象为包括符合规定条件
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购买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
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红星集团以外的其他发行对象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核准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
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
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在前述底价基础上,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核
准文件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
确定。红星集团将不参与市场询价过程,但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其股份认购价
格与其他发行对象的认购价格相同。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市场询价方式产生发
行价格,则红星集团将以发行底价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结果出现不足 1 股的,尾数应向下取整,对于不足 1 股部分的对价,在认购总
价款中自动扣除),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即不超过 87,970,980 股
(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的要求为准。本次募集资
金总额预计不超过 58,000.00 万元(含本数)。在前述范围内,由公司董事会根
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时发行对
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后,再最终确定
发行数量。
若公司股票在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
量及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拟投资于以下项目,具体内容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合计 72,810.92 58,000.00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有资
金、银行贷款等方式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依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
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
金解决。在本次募投项目范围内,公司可以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对上
述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投资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展股份比例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持股比例,红星集团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红星发展股份。其余发行
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对象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
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限售期结
束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监管机关对
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后,本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不变,公司的股权分布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个月。
公司 75%股权”项目,不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为前提,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前即可单独实施。
(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公告〔2022〕3 号)的相关规定,关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最
近三年的现金分红情况、公司未来股东回报规划情况详见本预案“第六节 公司
股利分配政策及股利分配情况”,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
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法律、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发行完成后对摊薄即期回
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有关内容详见本
预案“第七节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公司本次发行后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
意投资风险。公司对 2022 年度相关财务数据的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即
期回报主要财务指标的摊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 2022 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对 2022 年度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理职责的主体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所以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股票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公司将及时履行必
要的决策程序,按照调整后的相关规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具体条款
进行调整、完善并及时披露。
八、本次发行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是否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 18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及资产的整合计划、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级管理人员结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
五、公司负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
七、关于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 ........ 71
释义
在本预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涵义:
红星发展、发行人、上市
指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本公司、公司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
本预案 指
股票预案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
指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式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青岛市国资委、实际控制
指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人
红星集团、控股股东 指 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大龙锰业 指 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红蝶新材料、标的公司 指 青岛红蝶新材料有限公司
化工研究院 指 青岛化工研究院
东风化工 指 青岛东风化工有限公司
自力实业 指 青岛红星化工集团自力实业公司
鑫明硕工贸 指 青岛鑫明硕工贸有限公司
蝶理株式会社 指 日本国蝶理株式会社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预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造
成。
第一节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GUIZHOU REDSTAR DEVELOPING CO.,LTD.
成立日期 1999年5月2日
上市日期 2001年3月20日
股票简称 红星发展
股票代码 600367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郭汉光
注册资本 29,323.66万元
注册地址 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丁旗街道
办公地址 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丁旗街道
邮政编码 561206
公司网址 http://www.hxfz.com.cn
联系电话 0851-36780066
电子信箱 rsdmc@hxfz.com.cn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
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
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
营。(无机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新型环保建筑墙体材料的生产、销
售(化学危险品仅限于硝酸钡、氯化钡、硫磺、硫脲、硫化钠)。)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背景
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
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593 号)、《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
车产业发展的规划和管理政策,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国新能
源汽车产业步入高速增长期。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21 年我
国新能源汽车生产 354.5 万辆、销售 352.1 万辆,分别同比大幅增长 170.61%、
高纯硫酸锰主要用于锂电池三元正极材料。正极材料是动力锂电池的关键
材料,占其原材料总成本的 40%以上,并且其性能直接影响锂电池的各项性能
指标。正极材料的质量直接决定锂电池的性能与价格,因此对廉价、高性能的
正极材料的研究一直是锂电池行业发展的重点。要获得高品质的锰系正极材料,
首先必须解决锰系原材料的纯度问题。无论是直接用于生产三元正极材料的硫
酸锰,还是用于生产锰酸锂的锰氧化物(化学二氧化锰、四氧化三锰等),都
必须首先获得高纯度的硫酸锰。因此,随着我国动力锂电池产业化的不断推进,
高纯硫酸锰的需求在未来几年内也将大幅增加,市场前景被广泛看好。
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国企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国有资本布局结构
不合理、资源配置效率不高、同质化发展等问题,需要在新一轮国企改革中解
决。因此,党的十八大以来开启的新一轮国企改革,将兼并重组作为工作重点
之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本市场的产权定价和交易功能,拓宽并购融资渠道,丰富并购支付方式。尊重
企业自主决策,鼓励各类资本公平参与并购,破除市场壁垒和行业分割,实现
公司产权和控制权跨地区、跨所有制顺畅转让”;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
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 号)提出“通过开展投资融资、
产业培育、资本整合,推动产业聚集和转型升级,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通
过股权运作、价值管理、有序进退,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实现保值增值”。
为减少关联交易、沿着产业链向前端开发,公司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 2022 年 10 月参与竞拍控股股东
红星集团在青岛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的青岛红蝶新材料有限公司 75%股权。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目的
公司秉持“抢抓机遇,加快转型升级步伐”的战略发展之路,紧密贴近市
场,掌握行业发展和下游客户需求变化,根据客户需求及时调整产品参数及生
产布局;抢抓行业快速发展机遇,加快推进扩产项目建设;紧跟新能源行业发
展态势,抓住历史机遇,加快推进转型升级步伐。
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优化公司产品结构、提升
高附加值产品比例,实现公司生产能力的扩张、优化资源配置,助力企业实现
快速发展,有效推进公司的发展战略。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将显著增强公司
的主营业务,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发展空间,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随着新能源电动汽车电池市场的飞速发展,作为新能源电池产业价值链的
重要成员,公司顺应行业发展趋势将重点发力高纯硫酸锰业务。此次募集资金
用于高纯硫酸锰产品的扩产,可以使公司产能大幅提升,提升市场占有率,以
更优的产品和服务满足行业用户迅猛增长的需求,抓住产业转型和新能源电池
加速发展的机遇,巩固行业领先地位。
公司目前现有高纯一水硫酸锰生产工艺为锰矿法烟气脱硫及烧结氧化锰矿
酸化法制得粗硫酸锰溶液,生产能力为 30,000 吨/年。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拟在原有工艺的基础上进行优化改进,新建生产规模为 50,000 吨/年动力电池
专用高纯一水硫酸锰生产装置。项目实施运转后,不仅能充分满足产品的市场
需求,还可以促进公司规模化生产与资源利用率的提升,从而达到降本增效的
效果。
红星发展核心产品之一为碳酸钡为主的基础无机化工产品。红蝶新材料的
产品为产业链下游,红星发展是红蝶新材料所需碳酸钡产品主要供应商之一,
二者之间存在一定金额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部分用
于支付竞拍红蝶新材料 75%股权的收购价款。本次收购完成后,红蝶新材料将
成为红星发展的控股子公司,形成紧密的资源支持与共享,红星发展的规模效
应、协同效应将进一步凸显,盈利能力和抵御经营风险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同时还将提升红星发展无机盐化工业务的综合实力。此外,收购完成后上市公
司与红星集团、红蝶新材料的关联交易减少,有助于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增长,预计公司对营运资金的需求也将随之扩大。公司
本次发行募集的部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有效缓解公司业务发展、技
术创新和信息化提升所面临的流动资金压力,为公司未来经营提供充足的资金
支持,增强公司应对宏观经济波动的抗风险能力,为核心业务增长与业务战略
布局提供长期资金支持,从而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营运资金得到进一步充
实,资产负债率有所降低,有利于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
务风险,为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夯实基础。
三、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为包括控股股东红星集团在内的不超过三十五名(含)特定
对象。其中,红星集团承诺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数量不
低于本次发行数量的 35.83%(含本数)。除红星集团外,其他发行对象为包括
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购买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
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
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
资金认购。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红星集团持有公司 35.83%股权,是公司的控股股东,
为公司关联方。除红星集团外,其他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尚未确定,因
而无法确定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发行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将在发行结束
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文
件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实施。
(三)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
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在前述底价基础上,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核
准文件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
确定。红星集团将不参与市场询价过程,但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其股份认购价
格与其他发行对象的认购价格相同。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市场询价方式产生发
行价格,则红星集团将以发行底价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四)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本数)特定对象,其中,
红星集团拟以现金方式认购的股票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数量的 35.83%(含本
数),其余本次发行的股份由其他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
除红星集团外,其他发行对象为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购买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
其他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
人士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最终除红星集团以外的其他发行对象。本
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并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五)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计算结
果出现不足 1 股的,尾数应向下取整,对于不足 1 股部分的对价,在认购总价
款中自动扣除),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即不超过 87,970,980 股
(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的要求为准。本次募集
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 58,000.00 万元(含本数)。在前述范围内,由公司董事
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时发
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后,再最终
确定发行数量。
若公司股票在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
量及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六)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 58,000.00 万元(含本数),
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拟投资于以下项目,具体内容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合计 72,810.92 58,000.00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有资
金、银行贷款等方式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依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
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
金解决。在本次募投项目范围内,公司可以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对上
述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投资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七)限售期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红星集团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结果将使得红星集团持有红星发展
股份比例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持股比例,红星集团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红星发展股份。其余发行对
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对象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
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限售期结
束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监管机关对
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八)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九)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持股比例共享本次非
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十)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
相应调整。
五、本次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 58,000.00 万元(含本数),
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拟投资于以下项目,具体内容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合计 72,810.92 58,000.00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有资
金、银行贷款等方式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依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
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
金解决。在本次募投项目范围内,公司可以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对上
述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投资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六、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中包含红星集团,红星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
亦为公司的关联方,其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构成关联交易。此外,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部分用于收购控股股东红星集团持有青岛红蝶新材料有限公司 75%的股
权,该收购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
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
股东将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
关联交易的审批及披露程序。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除红星集团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尚无其他确定的
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除红星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除红星
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公告的
《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七、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截至本预案公告之日,红星集团直接持有发行人 105,067,336 股股份,占公
司总股本 35.83%,为公司控股股东;青岛市国资委持有红星集团 100%的股权,
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红星集团拟认购股票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数量的 35.83%(含本数),结合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相关安排,本次发行完成后,红星集团的持股比例不低
于目前的持股比例,其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青岛市国资委仍为上市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八、本次发行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是否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
条件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部分用于收购红蝶新材料 75%股权。根据上市公司
和标的资产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标的资产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
入占上市公司的相应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是否构成重大
项目 标的资产 上市公司 占比
资产重组
资产总额与交易金额孰高 62,962.00 234,242.69 26.88% 否
营业收入 42,928.34 219,546.61 19.55% 否
资产净额与交易金额孰高 40,696.43 164,104.82 24.80% 否
因各项重组占比指标均未超过 50%,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本次收购事项不构成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本次发行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批程序
(一)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获得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体批准、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第二节 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红星集团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含本数)
特定投资者,其中红星集团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发行对象,其他发行对象包括
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购买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
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
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
资金认购。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除红星集团外,其他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尚未
确定。红星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名称: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56667X
成立时间:1998 年 6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郭汉光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北区济阳路 8 号
注册资本:45,315.4045 万元
经营范围:国有资产受托运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红星集团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如下:
(三)主营业务情况
红星集团为青岛市国资委全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国有资产
受托运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最近
三年,红星集团下属子公司主营钡、锶、锰盐三大系列产品,同时生产经营锂
电池基础材料、塑料稳定剂、精细无机化工、天然色素、香精香料等产品;部
分子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化工产品的技术开发及研究咨询业务。
(四)最近一年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年12月31日
总资产 392,220.88
负债总额 102,618.0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60,168.49
项目 2021年度
营业收入 289,586.17
利润总额 44,227.9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3,961.13
注:上述财务数据已经青岛乾泽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
(五)发行对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诉讼及受处罚情
况
红星集团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行政处罚(与证
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
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
管理关系均不会发生变化,并进一步减少日常关联交易。除红星集团参与本次
发行导致的关联交易外,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不会因本次发行而产
生新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七)本次发行预案公告前 24 个月内发行对象与上述公司之间的重大交
易情况
本预案公告前 24 个月内,除本公司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的交易外,
红星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未发生其它重大关联交易。
(八)认购资金来源情况
红星集团此次认购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分级收益等
结构化安排,亦未采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不存在接受他人委
托投资的情况,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的情形。
红星集团未接受红星发展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提供
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时间:2022 年 10 月 31 日
(二)协议标的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和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为人民币 1.00 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拟在上交所上市,股票具体上市安排根据中国证监
会、上交所、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认购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在前述底价基础上,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核
准文件后,由甲方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
确定。乙方将不参与市场询价过程,但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其股份认购价格与
其他发行对象的认购价格相同。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市场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
格,则乙方将以发行底价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四)认购数量
乙方承诺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
数量的 35.83%(含本数)。乙方认购股份数量为其认购金额除以最终发行价格,
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 1 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在上述认购范围内,由甲方董事
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视市场情况与乙方协商确定乙方最终的认购金额和认
购股份数量。
(五)认购股款支付方式与股票交割
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认购本次发行人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并同意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
价款。
乙方同意在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十二个月内
根据甲方发出的《缴款通知书》中确定的缴款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认购
款项划入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
甲方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在乙方支付认股款后,甲方应尽快将乙方认购的股票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办理股票登记手续,以使乙方成为认购股票的合法持有人。
(六)限售期
乙方本次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
让,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结果将使得乙方持有甲方股份比例超过本次非公
开发行前持股比例,乙方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通过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甲方股份。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按照甲方要求就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
宜。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或
作出虚假的声明、保证或承诺,则被视为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乙方认购资
金总金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
括但不限于甲方遭受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及所产生的诉讼、索赔等费用)。
(2)乙方未能按时向甲方支付认购资金,每延期一日,应按认购资金总额
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
于甲方遭受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及所产生的诉讼、索赔等费用)。
(3)本协议项下约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 1.甲方董事会及股
东大会通过;或/和 2.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体的批准;或/和 3.中国证
监会及/或其他有权主管部门(如需)的核准及/或豁免,不构成甲方违约,任何
一方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任何民事赔偿责任。由此,双方为本次发行而
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八)协议的变更、修改、转让
(1)如中国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作出
修改而导致依法需要对本协议进行调整,双方应根据该等新规定进行善意协商,
并对本协议作出必要修改。本协议的变更或修改应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
面形式作出。
(2)本协议的变更和修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
或义务。
(九)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满足下列全
部条件后生效:
(1)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和股份认购合同,且
甲方股东大会同意乙方免于发出收购要约;
(2)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获得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体的批准;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
如上述条件未获满足,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8,000.00 万元(含
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合 计 72,810.92 58,000.00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
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
以自筹资金解决。在本次募投项目范围内,公司可以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
况,对上述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投资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分析
(一)收购青岛红蝶新材料有限公司 75%股权
公司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部分用于支付竞拍青岛红蝶新材料有限公司(下
称红蝶新材料)75%股权(下称标的股权)的收购价款。本次竞拍完成后,红蝶
新材料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将进一步提高公司在无机盐领域的竞争力,增强
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收购青岛红蝶新材料有限公司 75%股权项目,不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为前提,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之前即可单独实施。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该股权收购事项的实际进度情况以自
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支付股权收购款项,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程
序予以置换。
本次收购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红蝶新材料是公司的控股股东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红星集团)
的控股子公司,故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构成关联
交易。
(1)解决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问题
报告期内,红星集团实际控制的红蝶新材料与本公司之间存在一定金额的
关联交易,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红星发展向红蝶新材料的关联销
售金额分别为 7,992.81 万元、6,318.42 万元和 8,418.50 万元,2019 年度、
元、138.74 万元和 44.65 万元,本次收购完成后,红蝶新材料成为本公司的控
股子公司,上述问题将得以消除,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独立性。
(2)充分发挥协同效应,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
公司一直从事无机盐行业的研究和生产,拥有丰富的技术沉淀和经验积累,
且已具备一定的市场竞争优势。红蝶新材料主要从事各类钡盐的生产,红蝶新
材料生产的药用硫酸钡、电子级高纯氢氧化钡、一水氢氧化钡及高纯硝酸钡处
于行业先进水平,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是国际国内市场主要的高纯精细钡
盐供应商。通过本次交易,有利于加强公司无机盐业务板块的业务协作、减少
研发重复投入、优化运营成本,充分发挥协同效应,进一步提高公司在无机盐
行业的市场竞争力。
红星发展已于 2022 年 10 月参与竞拍控股股东红星集团在青岛产权交易所
挂牌转让的红蝶新材料 75%股权,且竞拍成功。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已与
红星集团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待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定完成法定审批程序
后即可进行资产交割。
(1)红蝶新材料概况
公司名称:青岛红蝶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397070321J
成立日期:2014 年 06 月 13 日
营业期限:2014 年 06 月 13 日至 2029 年 06 月 13 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主要办公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海湾
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龙
注册资本:18,000 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药品生产(不含中药饮片的蒸、
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
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
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
化学品);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
咨询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劳务服务
(不含劳务派遣);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
目);装卸搬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2)红蝶新材料历史沿革
①2014 年 6 月,设立
株式会社签署《青岛红蝶新材料有限公司章程》。
株式会社签署《青岛红蝶新材料有限公司合资合同》、《实物出资协议书》和
《无形资产出资协议书》。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青岛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国资委推动
市直大企业发展改革 60 条意见(试行)>的通知》(青国资委(2013)44 号),就
成立青岛红蝶新材料有限公司向红星集团做出请示。2014 年 6 月 3 日,红星集
团对化工研究院的请示做出答复,同意成立青岛红蝶新材料有限公司。
同、章程的批复》(青商资审字(2014)1018 号),同意设立青岛红蝶新材料有限
公司。2014 年 6 月 10 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批准证书》(商外资青府字[2014]0212 号)。
册号:370283410002991)。
红蝶新材料设立时的股权结构为:
认缴出资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
(万元) (万元) (%)
货币出资 3190
土地使用权出资 1810
青岛红星化工集 货币出资 500
团自力实业公司 实物出资 700
青岛东风化工有 实物出资 172
限公司 知识产权出资 628
青岛鑫明硕工贸
有限公司
合计 10,000.00 --- 100.00
②2015 年 9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工研究院持有公司 43%的股权无偿划转给东风化工;(2)审议通过《青岛红蝶
新材料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青岛红蝶新材料有限公
司合资合同》的决定。
青岛化工研究院持有青岛红蝶新材料有限公司 43%的股权划转给青岛东风化工
有限公司持有的决定》(星化司发[2015]14 号),同意化工研究院持有红蝶新材
料 43%的股权无偿划转给东风化工持有。
同日,鑫明硕工贸、自力实业、蝶理株式会社出具《承诺函》,自愿放弃该股权
划转的优先权。
公司章程修正案》。
股权划转及变更经营范围的批复》(青商资审字[2015]1797 号),同意化工研究
院持有红蝶新材料 43%的股权无偿划转给东风化工,同意变更经营范围,同意
章程修正案及合同修改协议。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397070321J)。
本次股权转让后,红蝶新材料的股权结构为:
认缴出资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
(万元) (万元) (%)
青岛红星化工集 货币出资 500
团自力实业公司 实物出资 700
货币出资 2490
青岛东风化工有 土地使用权出资 1810
限公司 实物出资 172
知识产权出资 628
青岛鑫明硕工贸
有限公司
合计 10,000.00 --- 100.00
③2016 年 8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东转让股权》的议案,东风化工收购鑫明硕工贸持有红蝶新材料的全部股权;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青岛红蝶新材料有限公司合资合同》的决定。
料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工贸将其持有红蝶新材料 5%的股权以人民币 5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东风化工。
同日,化工研究院、自力实业、蝶理株式会社出具《承诺函》,放弃优先购买权。
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397070321J)。
本次股权转让后,红蝶新材料的股权结构为:
认缴出资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
(万元) (万元) (%)
青岛红星化工集 货币出资 500
团自力实业公司 实物出资 700
货币出资 2990
青岛东风化工有 土地使用权出资 1810
限公司 实物出资 172
知识产权出资 628
合计 10,000.00 --- 100.00
④2016 年 12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工将持有红蝶新材料 56%的股权转让给红星集团持有,其他股东自愿放弃本次
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2)同意化工研究院将持有红蝶新材料 7%的股权转让
给红星集团持有,其他股东自愿放弃本次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3)同意自
力实业将持有红蝶新材料 12%的股权转让给红星集团持有,其他股东自愿放弃
本次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4)同意重新制定公司章程,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署《青岛红蝶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各自持有的红蝶新材料 12%、
受让青岛东风化工有限公司、青岛化工研究院、青岛红星化工集团自力实业公
司所持青岛红蝶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的决定》(星化司发[2016]31 号),决定由
红星集团受让东风化工、化工研究院、自力实业持有红蝶新材料合计 75%的股
权。
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397070321J)。
资平备字 201700019),对红蝶新材料本次股权转让进行了备案。
本次股权转让后,红蝶新材料的股权结构为:
认缴出资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
(万元) (万元) (%)
货币出资 4190
机械设备出资 872
土地使用权出资 1810
专有技术出资 628
合计 10,000.00 --- 100.00
⑤2018 年 6 月,第一次增资
料注册资本由 10,000 万元增加到 18,000 万元,增资的 8000 万元由红星集团以
现金形式认缴 6,000 万元,蝶理株式会社以现金形式认缴 2,000 万元;(2)同
意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公司章程修正案》。
具《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18】第 03002 号),审验认为:截至 2018 年 8
月 22 日止,红蝶新材料已收到红星集团、蝶理株式会社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8,000 万元,股东红星集团以货币出资 6,000 万元,
股东蝶理株式会社以货币出资 2,000 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红蝶新材料的股权结构为:
认缴出资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
(万元) (万元) (%)
货币出资 10190
机械设备出资 872
土地使用权出资 1810
专有技术出资 628
合计 18,000.00 --- 100.00
(3)收购前后红蝶新材料股权情况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注册资本 出资比 注册资本 出资比
名称 名称
(万元) 例(%) (万元) 例(%)
青岛红星化工集团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
有限责任公司 限公司
蝶理株式会社 4,500.00 25 蝶理株式会社 4,500.00 25
合计 18,000.00 100 合计 18,000.00 100
红星集团持有的红蝶新材料 75%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方面的纠纷或
潜在纠纷,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
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4)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收购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
红蝶新材料的公司章程中不存在可能对本次收购产生影响的事项。
(5)原高管人员的安排
截至本预案出具之日,公司尚无对红蝶新材料高级管理人员结构进行调整
的计划,原则上仍沿用前述管理机构和人员。
(6)红蝶新材料主营业务情况
红蝶新材料主要从事工业硫酸钡、药用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
钡、稳定剂的生产、制造和销售。红蝶新材料生产的药用硫酸钡、电子级高纯
氢氧化钡、一水氢氧化钡及高纯硝酸钡处于行业先进水平,具有较高的市场占
有率,拥有蝶理株式会社、国瓷材料、美国优利时公司等知名客户,是国际国
内市场主要的高纯精细钡盐供应商。
(7)红蝶新材料主要财务数据
①主要财务指标
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红
蝶新材料 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5 月(下称最近两年及一期)的财
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2]
第 030518 号)。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5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 65,631.48 62,962.00 53,823.08
负债 24,891.25 23,490.49 18,331.45
所有者权益 40,740.22 39,471.51 35,491.62
项目 2022 年 1-5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营业收入 17,628.46 42,928.34 32,614.85
营业成本 13,173.55 29,719.56 19,937.74
营业利润 1,473.99 4,450.05 5,452.72
净利润 1,285.40 3,925.00 4,708.85
最近两年及一期,标的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32,614.85 万元、42,928.34 万
元和 17,628.46 万元,增长较快。2021 年度,受化工行业强景气周期影响,标
的公司积极开拓市场,产品销售量价齐升,较上年销售收入增长 31.62%。2022
年 1-5 月,标的公司销售收入年化水平与 2021 年度基本保持稳定。
最近两年及一期,标的公司营业成本分别为 19,937.74 万元、29,719.56 万
元和 13,173.55 万元,与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基本保持一致。2021 年度,标的
公司营业成本较 2020 年上升 49.06%,高于收入增幅,主要系标的公司主要原材
料碳酸钡、盐酸、液碱、硝酸等产品价格波动上升,蒸汽价格、运费和人工成
本也有不同程度上升导致了生产成本增加。
最近两年及一期,标的公司净利润分别为 4,708.85 万元、3,925.00 万元和
化工行业基础产品价格大幅波动和原材料等生产成本价格上升较快的情形,标
的公司为维护客户稳定性,主动采取了较为保守的定价策略,产品价格上涨低
于原材料成本上涨所致。
②主要资产情况
截止本预案公告日,红蝶新材料合法拥有其经营性资产,资产权属清晰,
不存在争议。主要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货币资金 5,647.67 8.61 7,083.64 11.25 10,767.02 2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 2,038.20 3.11 - - - -
应收票据 3,749.84 5.71 4,446.98 7.06 4,348.00 8.08
应收账款 3,137.51 4.78 2,863.04 4.55 1,207.48 2.24
应收款项融资 1,387.65 2.11 1,544.19 2.45 - -
预付款项 110.70 0.17 632.27 1.00 60.43 0.11
其他应收款 2.85 0.00 2.57 0.00 162.28 0.30
存货 8,824.27 13.45 7,866.29 12.49 3,600.15 6.69
其他流动资产 3,087.15 4.70 18.53 0.03 3,116.61 5.79
流动资产合计 27,985.84 42.64 24,457.50 38.84 23,261.97 43.22
固定资产 32,519.68 49.55 33,165.11 52.67 12,254.53 22.77
在建工程 - - 218.51 0.35 12,872.79 23.92
无形资产 4,847.55 7.39 4,907.10 7.79 5,050.01 9.38
递延所得税资产 77.11 0.12 79.12 0.13 55.27 0.10
其他非流动资产 201.29 0.31 134.67 0.21 328.50 0.61
非流动资产合计 37,645.63 57.36 38,504.50 61.16 30,561.11 56.78
资产总计 65,631.48 62,962.00 53,823.08
③主要负债情况
截止 2022 年 5 月 31 日,红蝶新材料最近两年及一期各期期末的主要负债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短期借款 - - - - - -
应付票据 1,255.00 5.04 1,955.00 8.32 4,655.00 25.39
应付账款 19,465.16 78.20 17,394.69 74.05 4,569.44 24.93
预收款项 - - - - 337.34 1.84
合同负债 80.74 0.32 175.84 0.75 - -
应付职工薪酬 9.41 0.04 21.15 0.09 133.22 0.73
应交税费 321.09 1.29 499.63 2.13 321.69 1.75
其他应付款 873.78 3.51 635 2.70 664.23 3.62
一年内到期的非
- - - - 5,000.00 27.28
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2,758.48 11.08 2,675.94 11.39 2,489.28 13.58
流动负债合计 24,763.67 99.49 23,357.26 99.43 99.12
递延所得税负债 127.58 0.51 133.23 0.57 161.25 0.88
非流动负债合计 127.58 0.51 133.23 0.57 161.25 0.88
负债合计 24,891.25 100.00 23,490.49 100.00 100.00
④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红蝶新材料不涉及对外担保等事宜。
(8)交易标的的评估、定价情况
①定价情况及依据
本次产权交易中,交易对方红星集团已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
公告期满后,公司成为标的资产最终受让方。
标的资产交易价格=本次产权交易之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经评估并经红星
集团备案的评估结果=406,964,286.59 元。定价机制公允,符合公平、公开、
公正的原则。
②资产评估情况
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红蝶新材料全部股东权益进行了评估,
并出具了青天评报字[2022]第 QDV147 号《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
转让其所持有的青岛红蝶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青岛红蝶新材料有限公
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是 2022 年 5 月 31 日,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分别评估。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红蝶新材料净资产账面价值为人民币 40,740.22 万
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54,261.90 万元,增值额为人民币 13,521.68 万元,增
值率为 33.19%。
收益法评估结论:红蝶新材料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人民币 52,283.27 万
元,增值人民币 11,543.05 万元,增值率 28.33%。
综合考虑本次评估对象生产经营特点、评估目的等因素,经比较分析,评
估机构最终确定以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论为本次评估的最终评估结论,即红蝶
新材料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人民币 54,261.90 万元。
(9)董事会关于资产定价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
①评估情况
根据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 2022 年 5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出
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青天评报字[2022]第 QDV147 号),红蝶新材料 100%
股权评估值为 542,619,048.79 元,本次挂牌转让的红蝶新材料 75%股权转让底
价为 406,964,286.59 元。
②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红星集团聘请的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证券服务业务资格。
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人员与公司、交易对
方、标的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
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③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标的资产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
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
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作为本
次交易定价的参考依据。本次资产评估工作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评估准则及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
④评估方法的适用性
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交易资产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对标
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值作为标的资产的评估
值,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⑤评估价值的公允性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
性等原则,运用了恰当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选取的折现
率等重要评估参数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结论具有公允性。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红星集团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
假设前提和评估结果合理,评估方法具有适用性,评估定价公允。
⑥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
设前提和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
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标的资产
评估值为依据,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
(10)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摘要
有限公司 75%股权的受让方。根据青岛产权交易所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与转让
方红星集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甲方: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股权受让方)。
乙方: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股权转让方)。
①交易标的
称交易标的或目标股权)。
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交易标的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根
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交易标的。标的公司其余股东同意放弃优先受
让权。
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青天评报字[2022]第 QDV147 号),以 2022 年 5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红蝶新材料 100%股权评估值为人民币 54,261.90 万元,
交易标的价值为人民币 40,696.43 万元。
存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标的公司及其
产权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②交易方式
本产权交易采取以下方式:本协议项下产权交易于 2022 年 9 月 21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1 日,经青岛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挂牌期间征集到甲方一个意向受
让方,按照产权交易规则确定甲方为交易标的受让方,甲方同意依法受让本协
议项下交易标的。
③价款及合同签订
万肆仟贰佰捌拾陆圆伍角玖分),含税。
议。
④支付方式
双方约定,交易价款由甲方分期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具体支付金额及支
付时间:
第一期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30,000.00 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亿圆整),于本
协议签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同意青岛产权交易所将已支付交易保证金
计人民币 30,000.00 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亿圆整)向乙方指定账户予以全额
划付,该保证金直接转为本次交易首次股权转让款;
第二期股权转让款 106,964,286.59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陆佰玖拾陆万
肆仟贰佰捌拾陆圆伍角玖分),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一年内支付,由甲方向乙方
提供乙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支付延期付款期间
的利息直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为止。
⑤股权转让交割与相关安排
方应当共同配合,于本协议生效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事宜。
割。目标股权交割完成后,标的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甲方与标的公司其余
股东共同享有。
相应的股东义务。
权转让而发生变化。
料有限公司股权挂牌转让职工安置方案》,切实保障职工权益。
⑥过渡期安排
(含当日)的期间为过渡期。
承担,与甲方无关。
报告为标准的保值、增值义务,不得故意造成产权交易标的、股东权益及标的
公司资产发生灭失、减少、减值、转移、隐匿等情况。如有人为故意减损,应
相应减少交易价款。
乙方及标的公司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作出妥善处理,使其不会对甲方的合同利益
产生不利影响。
⑦税费的承担
甲、乙双方同意,在青岛市产权交易所进行本次国有产权转让公开挂牌交
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及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青岛市产权交易所及国家
有关规定各自负担。
⑧协议的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成立,并在下述条件全部达成时生效:
规定的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对本次转让的标的股权放弃优先购买权;
的批准。
⑨违约责任
履行本协议项下应由其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声
明、保证及承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管理部门)未能批准或核准等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目标股权
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转让的,一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将甲方的已付款项全
额无息返回给甲方,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应向青岛产权交易所或其他第三方
支付的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的任何义务,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
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5 万吨/年动力电池专用高纯硫酸锰项目
项目名称:5 万吨/年动力电池专用高纯硫酸锰项目
实施主体: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龙锰业)
拟建地点:大龙锰业现有厂区
运营产能:年产 5 万吨高纯硫酸锰
项目总投资:20,114.49 万元
项目建设周期:12 个月
主要建设内容:两矿反应框架,压滤、洗渣框架,硫化、酸化、洗涤、压
滤框架,除铁、精制框架,蒸发、烘干、包装框架、高纯硫酸锰库房这些主要
生产装置及与之配套的公用工程。
(1)符合国家发展规划
随着节能减排和环保的要求越来越高,为缓解燃油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对
能源和环境造成的巨大压力,荷兰、德国、英国和法国等欧美国家陆续推出停
售燃油汽车的时间计划。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
由之路,是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我国政府也出台了一系
列政策,大力支持和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推广和应用。2012 年 6 月,国务院
发布《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 年)》,我国坚持纯电驱
动战略取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成为世界汽车产业发展转
型的重要力量之一。2020 年 10 月,国务院颁布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
(2021-2035 年)》提出,到 2025 年,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
售总量的 20%左右;到 2035 年,纯电动汽车成为新销售车辆的主流。
预计到 2025 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竞争力将明显增强,动力电池等关键
技术也将取得重大突破。在新能源动力锂电池领域,应用于锂电池正极材料的
高纯一水硫酸锰也必将搭乘新能源的顺风车,快速发展。公司此次投产的高纯
硫酸锰作为生产三元前驱体的原材料,将迎来高速发展机会。
(2)高纯硫酸锰未来有望高速增长
高纯硫酸锰目前应用在三元正极材料,受益于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未
来有望在锰酸锂和磷酸锰铁锂方面快速突破,将来在钠电池正极材料、富锂锰
基材料以及无钴镍锰二元材料都有较好的应用,覆盖现在和未来的新能源电池
材料体系。根据太平洋证券于 2021 年 12 月 12 日出具的《新能源大时代,高纯
硫酸锰龙头迎来重估》测算,2025 年高纯硫酸锰需求体量将达到 134 万吨,实
现四年 7 倍的高速增长,复合增速达到 70%,高纯硫酸锰行业将进入高速增长
期。
(3)优化产业布局,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公司主营业务为无机盐和锰系产品,其中无机盐业务收入占比常年维持在
发展的机遇,抢占动力型锂电池市场,公司顺应行业发展趋势发力高纯硫酸锰
业务,提升高纯硫酸锰的产能十分必要。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优化公
司产业布局,顺应行业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
(1)市场前景广阔
随着国际、国内消费的升级,以及对环保、节能要求的提高,锂电池产业
发展迅猛。随着全球锂电池市场日趋成熟,动力锂电池尤其是三元锂电池逐步
成为增长最快、规模最大的锂电应用市场,而其中主要的增长动力来自于新能
源电动汽车市场。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步入高速增长期,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
的数据显示,2021 年我国新能源汽车生产 354.5 万辆、销售 352.1 万辆,分别
同比大幅增长 170.61%、168.18%。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高速发展也带动了动力锂
电池的需求增长。
由于石油、煤等传统资源的日益枯竭,新能源技术已经成为人类可持续发
展的关键。受益于国家政策支持,本次募投项目所投资的高纯硫酸锰作为生产
三元正极材料和高纯四氧化三锰等电子化学品的主要原料,市场前景广阔。
(2)技术优势
经验,目前已形成年产 3 万吨的电解二氧化锰生产线和年产 3 万吨的高纯硫酸
锰生产线。结合原有的钡盐、锰盐原料及产品结构优势,公司独有的烟气脱硫
还原法制造专用高纯一水硫酸锰新工艺,不仅解决了化学杂质高的问题,同时
还易于操作控制,使得产品更具成本优势及安全性能,电池的品质和使用寿命
都得到较大的提高。结合本公司目前高纯硫酸锰产品生产过程中积累的技术优
势,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可以提高公司的资源利用效率,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
(3)营销优势
为满足产品系列发展的需要,公司采取扩大市场影响力的战略,不断提升
品牌在市场上的地位,多类产品先后荣获贵州省名牌产品,公司产品已覆盖四
川雅化锂业科技有限公司、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等国内中大型客户。公司搭建有统一的外贸出口平台,主营产品由全资子
公司红星进出口销售和进行客户维护,正逐步搭建面向全球、信息灵敏、反应
迅速、渠道畅通的营销与市场服务平台。
经过可行性论证及项目收益测算,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
效益。项目实施后,能够为公司带来稳定的现金流入。
本项目已取得项目备案,备案项目代码为 2207-522291-04-01-222007,环
评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三)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综合考虑自身经营及财务状况、业务发展规划等情况,拟使用本次募
集资金 12,000.00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要。
近年来,随着无机盐行业的发展以及新能源电池的需求扩大,公司未来发
展持续向好。最近三年,公司经营规模持续增长,营业收入由 2019 年度的
所需营运资金规模不断增加,随着本次募投项目的达产,公司经营规模将进一
步扩大,公司营运资金需求将进一步增加,仅依靠自身积累和债务融资,难以
满足公司未来业务规模持续扩大的需求。
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将一定程度满足公司经营规模扩大所带来
的新增营运资金需求,缓解公司资金需求压力,从而集中更多的资源为业务发
展提供保障,提高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备可行性。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和营运资金将有所增加,一方面有
利于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有效缓解经营活动扩展的资金需求压力,确保业务持
续、健康、快速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另一方面可改善资本结构,
降低财务风险。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本次发行后,除公司无机
盐业务进一步向下游延伸外,主营业务范围未发生较大变化。本次募投项目符
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本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和经济效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主营业务的竞争力将得到进
一步提升,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巩固公司的行业领先地位,增
强市场竞争力,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资产规模有所提高,资金实力得到提升,
为公司的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随着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次募集资金将
会得到有效使用,在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的同时,为公司和投资者带来较好的投
资回报。
四、可行性分析结论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
划方向,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生产能力、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巩固公司的市
场地位,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及资产的整合计划、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级
管理人员结构、业务结构的变化情况
(一)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业务及资产的变化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整合计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收购青岛红蝶新材料有限公司 75%股
权”、“5 万吨/年动力电池专用高纯硫酸锰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分别
对应公司主营钡盐、锰系产品,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后,公司在无机盐及锰系
产品领域的生产能力、业务规模将得到一定扩大,公司将向钡盐产业链下游进
一步拓展。
随着募投项目的实施和产生效益,将推进公司在现有钡盐、锰系产品基础
上,更好的利用公司现有的工艺技术、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公
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升公司整体盈利水平;同时,有助于公司减少污染排
放,提升环保水平,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部分用于支付收购红蝶新材料 75%股权的现金对价。收购
完成后,公司将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对红蝶新材料进行整
合,目前的整合计划如下:
(1)对红蝶新材料的业务整合
本次收购完成后,红蝶新材料成为上市公司之子公司,公司将对自身无机
盐业务和红蝶新材料的精细钡盐业务在销售、采购、生产、运输、技术升级等
方面进行整合,公司作为红蝶新材料的主要供应商,将进一步整合提高生产经
营效率,增强公司钡盐在全球范围内的竞争力,积极发挥协同效应,延伸公司
钡盐产品产业链长度,在精细钡盐市场形成资源互补和竞争合力,实现上市公
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2)对红蝶新材料的资产整合
本次收购完成后,红蝶新材料继续保持法人资产独立性,但在重大资产的
购买和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须按上市公司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另
一方面,上市公司在钡盐领域经营多年,以自身积累的对资产要素进行重新组
合、配置和调整的经验为基础,结合红蝶新材料资产的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资
源配置,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3)对红蝶新材料的财务整合
本次收购完成后,红蝶新材料需要遵守上市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上市公
司将利用多年财务规范运作经验,将自身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模式与经验引
入到红蝶新材料,实现财务整体管控,提高红蝶新材料的资金运用效率、财务
管理规范化以及风险管控能力。同时公司将对红蝶新材料加强内部审计和内部
控制,确保符合上市公司的要求。
(4)对红蝶新材料的人员整合
公司历来注重员工培养和团队建设,致力于建设有效的人员激励机制和完
善的培训体系,保持管理团队、生产经营团队的稳定与效率。本次收购完成后,
公司将继续保持红蝶新材料主要管理人员的稳定,赋予红蝶新材料充分的经营
自主权,以确保红蝶新材料生产经营的稳定运行;同时,上市公司将加强与红
蝶新材料之间的人员交流与协作,通过人员整合对红蝶新材料的治理及管理水
平进行提升,以尽快满足上市公司各类规范要求。
(5)对红蝶新材料的机构整合
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将结合红蝶新材料的经营特点、业务模式和组织架
构,对红蝶新材料原有管理制度进行适当优化,保证其按照上市公司要求规范
运行。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除对红蝶新材料的整合计划外,公司尚无其他针对主
营业务及资产结构进行重大调整或整合的计划。若公司在未来拟进行重大调整
或整合,将根据我国规范上市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另行履行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章程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本将相应发生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
发行情况,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及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
关的事项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除此以外,本次非公开发行不
涉及对公司章程其他方面的修改。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股东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股东结构发生变化,将增加不超过
控股股东。公司控股股东红星集团承诺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认购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数量的 35.83%(含本数)。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预计不低于 35.83%,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
变化。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动。若
公司未来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增加,总资产、净资产规模相应增加,
资产负债率进一步降低,资金实力得到有效增强,有助于公司提高偿债能力、
节省财务成本、降低财务风险,进一步改善资本结构。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需在项目建成
后的一定时间内陆续释放,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可能受到本
次非公开发行一定程度的影响而被摊薄。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逐步实施,
公司的业务收入水平将随之增长,有利于公司业务经营规模的持续稳定扩大,
并将带动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增长,进而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此外,本次募集资金部分用于支付收购青岛红蝶新材料有限公司 75%股权的
现金对价,收购完成后红蝶新材料的盈利能力将成为上市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能够促使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和净利润水平得到提升,有助于上市公司进一
步提升盈利能力。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将大幅增加。未来随着募
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的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将相应增加。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陆续产生效益之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规模将扩大,盈利能力相应提高,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将得以增加,公司的现金流量状况将得到进一步改善和提升。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
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
管理关系均不会发生变化。除红星集团参与本次发行导致的关联交易外,公司
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不会因本次发行而产生新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
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完成前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
方所发生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的业务往来,不会存在违规占用资金、资产的情
况,亦不会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公司负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
或有负债)的情况,是否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将大幅增加,资产负债率
将有所下降,可有效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公司的偿债能力将有所提高,
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加强。公司不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
负债)的情况,亦不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形。
第五节 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风险的说明
公司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时,除预案提供的其他各项资
料外,应特别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市场与政策风险
(一)宏观经济及行业周期性波动风险
公司属于化工行业,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受宏观经济发展状
况的影响,宏观经济的波动会影响化工行业下游需求,进而影响公司和募投项
目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速有所放缓;同时,公司所属
行业具有一定周期性,如果行业出现周期性下行的情形,则可能会对公司的经
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二)行业及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所处的无机化工基础材料行业受下游需求的影响较大,并呈现一定的
周期性变化,普通工业化产品技术门槛不高,行业竞争激烈;电子化学材料行
业近年来受新能源行业的快速发展影响,下游有效需求增加,但行业新增产能
不断投入市场,行业竞争格局依然较为激烈。公司如不能持续保持产品和技术
的研发技术优势、生产规模优势、销售渠道优势以维护市场需求,可能存在技
术、产品被竞争对手模仿与赶超,竞争优势逐步削弱的风险,使公司面临由于
市场竞争带来的市场占有率及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三)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所属化工行业通常存在环境污染、耗能高等问题,主要面临有关政府
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和自律管理,受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大。如果国
家产业政策发生相关变化,公司不能根据政策要求及时优化升级,则未来发展
空间将受到制约。因此,未来行业政策变化将会给公司的业务经营带来一定的
政策风险。
二、业务与经营风险
(一)原材料供应及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所处无机化工基础材料行业和电子化学材料行业,生产需要多种矿石、
煤炭、液体二氧化碳、电力等原料和能源,原材料和能源在公司生产成本中占
比较高。2022 年以来,受政策监管趋严和市场供需关系紧张的影响,贵州区域
矿山开工率普遍不足,且公司关联方重晶石矿山开采难度加大导致开采量不足
且品质不稳定,公司生产所需的重晶石、煤炭等大宗原材料采购困难,价格产
生较大波动。公司面临矿石、能源等原材料供应不足和价格波动的风险,可能
对公司盈利水平及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二)下游行业需求波动风险
公司所处无机化工基础材料行业和电子化学材料行业,整体处于产业链偏
上游位置,面临下游行业分散、应用场景差异性较大的情况。未来,若出现公
司下游行业产能饱和或政策支持力度明显减弱的情况,将会导致公司下游行业
对公司产品的需求降低,进而影响公司业绩水平,故公司面临下游行业需求波
动的风险。
(三)产品价格波动风险
碳酸锶、硫酸钡、硫磺、硫脲、电池级碳酸锂等销售价格出现同比上涨,产品
盈利能力增强。特别是碳酸锂、碳酸锶等产品价格出现大幅上升。但未来随化
工行业的周期性转换,供需关系发生变化,公司可能面临主要产品价格波动的
风险。
(四)安全生产风险
安全是企业发展的根本。近年来,随着国家安全监管不断趋严,安全管理
压力加大。公司属于化工生产企业,生产过程存在一定的安全生产风险。未来,
公司若发生管理疏忽、组织不力,操作人员出现懈怠等情形,容易造成安全生
产事故,进而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五)环保政策风险
随着国家和社会对环保的要求日益提高,国家有可能颁布和实施更高的环
保标准,对公司的生产、排污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在环保政策发
生变化的时候不能达到相应的要求,公司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日常运营管理的投
入可能加大,甚至造成公司限产、停产的情况,进而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公
司存在由于国家环保政策的变化对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
(六)人才与管理风险
随着公司转型升级步伐加快,公司在新产品研发、精细化管理等方面需要
大量的专业人才,但公司及子公司地理位置远离城区,导致公司引进专业人才
难度相对较大。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公司生产能力进一步提高,将对
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若公司的生产管理、销售管理、质量控
制等能力不能适应公司规模迅速扩张的要求,人才培养、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
不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将会导致相应的人才和管理风险。
(七)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风险
国内疫情至今仍有反复,总体防疫形势仍然严峻复杂。在此情形下,各地区相
继采取了紧急应对措施,使得部分地区交通受阻、人员返岗受限,行业产业链
出现原材料供应及运力紧张、下游企业开工率不足导致订单减少或者推迟的情
形,对公司产业链上下游的采购、生产与销售活动均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如果未来新冠疫情未能得到及时控制或出现进一步反弹,造成下游终端市场需
求低迷,或上游供应商经营困难,则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财务风险
(一)应收账款风险
近年来,随着化工行业周期重回上升通道,公司主要产品的销售量及销售
价格不断增加,应收账款金额持续上涨。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多在 1 年以内,公
司已按会计政策规定对应收账款计提了充分的坏账准备。受到疫情因素带来的
整体宏观经济变化的影响,若公司主要客户的经营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则可能
导致该等应收账款不能按期甚至无法收回,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绩产生不利
影响。
(二)存货风险
公司存货的账面价值金额较大,2022 年 9 月末公司存货金额占公司资产总
额的比例达到 24.70%,且增长速度较快。一方面,较大规模的存货对公司资金
形成了一定占用,对公司的经营周转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另一方面,若未来公
司所处行业周期趋势发生变化,产品价格下跌,则可能给公司带来存货跌价的
风险。
(三)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涉及出口销售,出口销售主要以美元结算,2022 年以来,人民币
对美元汇率出现较大幅度波动,且汇率可能受全球政治、经济环境的影响而变
化,在当前国际形势下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公司面临未来汇率波动对
公司收益水平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四)业绩波动风险
受宏观经济及政策、原材料供给、下游行业需求等多方面影响,2019 年、
的业绩波动。未来随着宏观经济环境发展、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以及公司
和标的公司经营情况的变化,公司存在业绩进一步波动的可能,将给公司带来
业绩波动的风险。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一)业务及资产整合风险
公司收购红蝶新材料 75%股权后,公司的资产体量、业务规模、组织结构复
杂性都将有所提升,公司将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对红蝶新
材料进行整合。但是整合能否顺利实施、能否达到预期效果仍存在一定不确定
性,甚至可能会对红蝶新材料乃至上市公司原有业务的运营产生不利影响,因
此,公司存在整合风险。
(二)募投项目的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实施效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虽然
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密切相关,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认
真的可行性分析及论证,但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因项目进度、投
资成本和市场需求发生变化等原因造成的实施风险。
(三)产能扩张后不能及时消化的风险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使公司对应产品的产能得到一定程度提高,如
果相关产品的市场增速低于预期或公司市场开拓不力,则前述投资项目将带来
产能不能及时消化的风险,将对公司预期收益的实现造成不利影响。
(四)标的公司业绩波动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包含支付收购青岛红蝶新材料有限公司 75%股
权价款,红蝶新材料将纳入公司合并范围。红蝶新材料与公司同处于化工行业,
同受宏观经济及政策、原材料供给、下游行业需求等多方面影响,红蝶新材料
存在业绩波动的风险。
(五)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规模扩大及净
资产大幅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的显现需要一个时间过程,相关利润
在短期内难以全部释放,公司的每股收益等指标存在短期内下降的风险。特此
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一)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价格除受公司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等基本面因素影响外,还会受到政治、宏观经济形势、经济政策或法律变
化、资本市场走势、股票供求关系、投资者心理预期以及其他不可预测因素的
影响。针对上述情况,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向投
资者披露有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重大信息,供投资者做出投资判断。投资
者在考虑投资本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
做出审慎判断。本公司提醒投资者,需正视股价波动的风险。
(二)审批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须满足多项条件方可完成,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
监管审批程序、股东大会审议以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等。
能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
性。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能否最终成功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提醒广
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第六节 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股利分配情况
一、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积极
有效地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和完善了《公司
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公司目前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健全利润分配制度,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
定性,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重视利润分配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遵
守以下规定:
(一)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计划、资金使用需求和安排、盈利情况和可能面临的风险等因素,研究论证利
润分配预案,形成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详细
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
以及预计收益等事项,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对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公司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未严格履行现金分
红相应决策程序,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等情
形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的“公司
治理”部分中披露该事项。
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
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等人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之前,通过公司业绩发布会、现场说明会或网络说明会等有效方
式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
大会审议时,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同时按照参与表决的 A 股
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
(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由董事会做出
详细论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应当为投资者
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
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其他合规方式分配股利,
并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
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符合公司章程本条(一)款规定,并应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外)。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参考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所述
标准。
(五)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现金分红比例由公
司董事会根据年度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发展阶段等制定分红建议和预案。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前述“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是指现金分红金额在本次股
利分配(包括现金分红和股票股利)中所占比例。
(七)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票价格、总股本和股权结构等因素,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股利分配情况
(一)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现金分红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年度 2020年度 2019年度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 2,932.37 586.65 774.9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6,307.15 5,510.35 7,478.07
累计现金分红合计 4,293.9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平均净利润 13,098.52
累计现金分红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平均净利润的比例
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止 2019 年末总股本 29,804.50 万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润分配已经完成。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
(含税)。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9,332.50 万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0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86.65 万元(含税),占 2020 年度归属
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10.65%,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该次利润分配
已经完成。
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
(含税)。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29,323.66 万股,以此计算合
计派发现金红利 2,932.37 万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占 2021 年度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11.15%。该次利润分配已经完成。
(二)公司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盈余公积金及向股东分红后,当年的剩余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下一年度的公司
经营活动。
三、公司股东回报规划
为健全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
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股东回报规划》(下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
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兼顾公司持续发展的同
时,重视投资者合理回报,以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持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关
于利润分配的规定为原则,健全利润分配制度,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
合理性和稳定性,兼顾公司持续发展需要和投资者合理回报,在满足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且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利润。
(三)2021-2023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其他合规方式分配股利,
并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
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符合《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第
(一)款规定,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外)。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参考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所述标准。
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现金分红比例由公
司董事会根据年度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发展阶段等制定分红建议和预案。
(2)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未来三年,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前述“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是指现金分红金额在本次股
利分配(包括现金分红和股票股利)中所占比例。
(3)股票股利分配的、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票价格、总股本和股权结构等因素,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1)利润分配方案的拟定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经营状况拟定利润分配方案。在拟
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考虑中小股东
的诉求,并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
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计划、资金使用需求和安排、盈利情况和可能面临的风险等因素,研究论证利
润分配预案,形成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详细
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
以及预计收益等事项,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对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公司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未严格履行现金分
红相应决策程序,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等情
形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的“公司
治理”部分中披露该事项。
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
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等人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
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通过公司业绩发布会、现场说明会或网络说明会等有效
方式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
东大会审议时,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同时按照参与表决的 A
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
(1)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2)公司如遇不可抗力、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
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由董事会做
出详细论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应当为投
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
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届满前董事会应当制定新的回报计划。
考虑本计划所列各项因素,听取独立董事及监事意见,并考虑股东持续、稳定、
合理回报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新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计划,
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股东大会在审议股东回报计划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必要对本规划确定的三年回报规划内容进行调整的,公司应参照《公司章程》
关于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七节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发行完成后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
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收益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和前提
算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
准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行前总股本的 30%,含本数)为上限进行测算,募集资金总额为 58,000.00 万
元,上述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仅为假设,最终发行数量及募
集资金总额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根据发行询价情况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
权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26,307.15 万元和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 2021 年持平,2023 年在 2022 年的
基础上按照 0%、-10%、10%的业绩增幅分别测算(上述增长率不代表公司对未
来利润的盈利预测,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指标的影响,投
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
担赔偿责任);
的净利润的 10%,现金分红于 2023 年 6 月完成。该利润分配方案仅用于计算本
次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实际分红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
配方案为准;
业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在测算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期末总
股本和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仅考虑本次发行对总股本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可
能产生的股权变动事宜。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与上年的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
末 末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58,000.00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万股) 8,797.10
预计发行完成时间 2023 年 6 月末
期末总股本(万股) 29,236.66 29,236.66 29,236.66 38,033.76
情形一:2023 年较 2022 年增长率为 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26,307.15 26,307.15 26,307.15 26,307.1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净利润(万元)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 164,104.82 187,479.60 211,156.04 269,156.0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90 0.90 0.90 0.7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90 0.90 0.90 0.7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89 0.89 0.89 0.7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89 0.89 0.89 0.7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48 14.95 13.20 11.5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情形二:2023 年较 2022 年增长率为-1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26,307.15 26,307.15 23,676.44 23,676.4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净利润(万元)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 164,104.82 187,479.60 208,525.32 266,525.3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90 0.90 0.81 0.70
项目
末 末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90 0.90 0.81 0.7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89 0.89 0.80 0.7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89 0.89 0.80 0.7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48 14.95 11.96 10.4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情形三:2023 年较 2022 年增长率为 1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26,307.15 26,307.15 28,937.87 28,937.8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净利润(万元)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 164,104.82 187,479.60 213,786.75 271,786.7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90 0.90 0.99 0.8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90 0.90 0.99 0.8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89 0.89 0.98 0.8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89 0.89 0.98 0.85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48 14.95 14.42 12.6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注: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
规定计算,同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
二、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规模扩大及净
资产大幅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的显现需要一个时间过程,相关利润
在短期内难以全部释放,公司的每股收益等指标存在短期内下降的风险。特此
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后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
意投资风险。公司对 2022 年度相关财务数据的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即
期回报主要财务指标的摊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 2022 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对 2022 年度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公司优化业务结构,提高行业地位,增强公
司核心竞争力及盈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
及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未来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必要性和合理性论述的具体内容,详见本次预案“第
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次发行前,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为钡盐、锶盐和锰系产品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主要产品有碳酸钡、碳酸锶、电解二氧化锰、高纯硫酸锰等。公司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收购青岛红蝶新材料有限公司 75%股
权、5 万吨/年动力电池专用高纯硫酸锰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发行后,收购青岛红蝶新材料有限公司 75%股权将有利于扩大公司精
细钡盐生产规模,延长公司钡盐产品产业链;5 万吨/年动力电池专用高纯硫酸
锰项目将进一步提高公司锰系产品的生产能力和规模,增强市场占有率。随着
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将进一步增强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做强公司主营业务。
五、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市场储备
公司主要产品下游应用领域较广且应用领域不断拓宽,经过长期运营、合
作、管理,公司建立起了国内外优质客户群体体系,为公司客户提供稳定的产
品、优质物流服务及良好的售后服务。多年来,公司坚持品牌战略管理,恪守
诚信和质量保证原则,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与服务,并积极主动帮助客
户发现、解决问题,实现了公司与客户的共同成长,建立并维护了良好的合作
关系,积累了宝贵的市场经验,为巩固行业和市场地位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公
司产品长期远销日本、韩国、欧洲、美洲、中东等国外企业以及国内大型企业,
拥有优质的品牌形象和良好的商业信誉,已具有本次募投项目市场相关的储备。
(二)技术储备
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和沉淀,在钡盐、锶盐和锰系产品方面积累了丰富的
经验和技术,包括公司独有的烟气脱硫还原法制造专用高纯一水硫酸锰新工艺
等。公司及下属多家子公司均为高新技术企业,配备了同行业先进的研发设备
和仪器,为公司的技术研发创新提供了良好的硬件基础。公司依托高新技术企
业研发平台,先后与国内多家知名高校、科研单位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关系,承
担和完成了多项技术研发项目。公司能够根据客户需求开发和提供不同品质、
规格和型号的产品,满足不同客户对不同品质产品的需求,公司技术储备能够
较好的应对本次募投项目对应的技术需求。
(三)人才储备
公司长期深耕于无机盐化工行业。同时,公司狠抓“对标”管理,精细化
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公司目前已经形成了一批坚韧稳定、结构完善、经验丰富
的人才团队,为公司未来经营业务的发展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奠定了扎
实的人才基础。未来,公司亦将引进外部优秀行业人才协助募投项目的实施。
随着募投项目的推进,公司将进一步完善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以适
应业务不断发展的需求。
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总
股本相应增加,从而对公司原股东的即期回报亦有所摊薄。为保证本次非公开
发行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经营的回报
能力,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及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公司在精细钡盐、
锰系产品领域的生产能力将得到进一步增强,生产效率也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能够有效减少关联交易,有利于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产业竞争力和可持
续发展能力。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
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本次非公开发行募
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效益,优化公司产品结构、提升公
司盈利能力。
(二)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根据使用用途和进度合理使用募集
资金,并在募集资金的使用过程中进行有效的控制,并强化外部监督,以保证
募集资金合理、规范及有效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提升经营决策效率和盈利水平
公司将进一步优化治理机构、加强内部控制,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
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
升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满足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对流动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全
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资金管控风险。
(四)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将更加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贵州
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公告:临
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采取多种措施持续改善经营业绩,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
预期效益。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提
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努力降低原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七、关于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执行情况相挂钩,但在本承诺函出具日已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行权条件除外;
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
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
承诺;
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
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
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作出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作出以下承诺: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监管规则,不越权干预红星发展经营管理活动,不
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
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
红星发展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愿意依法承
担对红星发展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承诺,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本页无正文,为《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预案》的签章页)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