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光电气: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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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69           证券简称:智光电气              公告编号:2022068
债券代码:112752           债券简称:18 智光 01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1月1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日,上午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3∶00。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 233,567,4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6484%。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共 190,769,97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2158%。
   公司董事长李永喜先生及其关联方广州市金誉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董事姜新宇先生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票共计 172,059,73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21.840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5 人,代表
股份 42,797,46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4326%。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8 人,代表股份 49,345,468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6.26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548,0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831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5 人,代表股份 42,797,46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5.432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
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1,237,5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5607%;反对 27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9,075,268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524%;反对 27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1,237,5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5607%;反对 27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9,075,268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524%;反对 27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1,237,5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5607%;反对 27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9,075,268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524%;反对 27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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