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作为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公司”
“发行人”或“海思科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相关事宜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
海思科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已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通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已完成封卷,并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收
到贵会核准批文(证监许可[2022]869 号)。
根据贵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
知》
(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
《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
(发
行监管函[2008]257 号)和《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
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新修订))等相关
文件的要求,本所对通过发审会审核日(2022 年 4 月 18 日)至本文件签署日
期间涉及的会后事项逐项核查并作出如下承诺:
了审计,对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的财务报告发表了标准无保留的
审 计 意 见 并 分 别 出 具 了 文 号 分 别 为 XYZH/2020CDA80149 、
XYZH/2021CDAA80106、XYZH/2022CDAA60370 的审计报告。
比下降 62.5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的主要原因为受偶发性
转让子公司、政府补助变化等的影响。前述财务状况变化在发审会前可以合理
预计并已经充分提示风险。前述财务状况变化不会对公司未来长期持续经营能
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不构成重大障碍,公司仍然符合发行
条件。
人员变化。
申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720220002 号),因年报审计业务涉嫌违法违
规,中国证监会出决定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立案调
查。针对本次立案调查,2022 年 4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处罚字〔2022〕
行为,并处以没收业务收入及罚款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未涉及暂停或禁止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亦未涉及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签字注册会计
师,且处罚事项已经完结,不会对发行人本次行政许可申请事项构成实质性障
碍。
除上述事项外,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会计师顾宏
谋由于工作安排调整,导致签字会计师由黄志芬、顾宏谋变更为黄志芬、杨闯
以外,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及签字保荐代表人、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
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潜在纠纷。
化。
综上所述,公司自通过发审会审核日(2022 年 4 月 18 日)至本文件签署
日,没有发生《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
知》
(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
《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
(发
行监管函[2008]257 号)和《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
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新修订))等文件
所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
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其他有关事项。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许志刚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张 扬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