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
现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一)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授予
日为 2022 年 10 月 31 日,该授权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日/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属于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
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
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
起,且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
议案回避表决。
(八)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为 7.43 元/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林丽彬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志勇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洪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