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赐材料: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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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赐材料(002709)
证券代码:002709      证券简称:天赐材料    公告编号:2022-174
转债代码:127073      转债简称:天赐转债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述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瓴汇(深圳)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瓴汇深圳”、
“瓴汇公司”)与广州开发区新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星
股权”)、汇森(广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森广州投资”)
拟签署《广州广开瓴汇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共同投
资设立广州广开瓴汇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合伙企业”、
“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咨询服
务,由新星股权投资作为普通合伙人,瓴汇深圳、汇森广州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2.1 亿元,其中瓴汇深圳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
币 1.2 亿元。
  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
  名称:广州开发区新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8 年 7 月 3 日
                                 天赐材料(002709)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科学大道 245 号 801 房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许汉清
  注册资本:2,000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投资咨询服务;股权投资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股东:黄埔投资控股(广州)有限公司 100%持股
  新星股权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
基金管理人,其管理人登记编码为【P1069610】。新星股权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
联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经查询,新星股权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二)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1 名称:瓴汇(深圳)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20 年 1 月 6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 N23 区海秀路 23 号龙光世纪大
  厦 2 栋 5-5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韩恒
  注册资本:10,000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企业管理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
外;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取得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
  股东: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00%持股
  有限合伙人 2 名称:汇森(广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天赐材料(002709)
  成立时间: 2018 年 6 月 12 日
  注册地址: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建设路 333 号自编 864 室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彭灵修
  注册资本:20,490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服务;企业财务咨询服务;受托管理股权
投资基金;
  股东:黄埔投资控股(广州)有限公司 100%持股
  上述合伙人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查询,上述合伙人不属于失信被
执行人。
  三、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亿元,首期实缴出资额缴付完毕后,普通合伙人有权要求其他合伙人在认缴出资
总额的剩余额度范围内缴付后续出资,具体以普通合伙人发出的《出资缴付通知
书》载明金额和出资截止日为准。其他合伙人同意在收到《出资缴付通知书》后,
按照《出资缴付通知书》中载明的出资要素缴付后续出资。
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咨询服务。
序号        合伙人名称           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
                                     天赐材料(002709)
                                 (万元)         比例
      广州开发区新星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汇森(广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合计                 21,000      100%
     合伙企业具体信息以工商登记及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准。
     四、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主营范围为资本市场服务;一般经营范围为股权投
资、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咨询服务(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经营范围为
准)。
     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 7 年,自合伙企业成立日起算。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
首次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日,营业执照注明成立日期的,以该日期为准。
     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延长合伙企业之经营期
限,可以根据合伙企业的投资运营情况提前解散合伙企业。
     本基金的存续期为 7 年,其中投资期 5 年,退出期 2 年,自基金成立日起算,
且不得超过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基金存续期限届满后,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
延长投资或回收期,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 2 年,且仅能延长 1 次。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货币出资。各合伙人应保证其缴付至合伙
企业的任何出资均为其自有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合伙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认
购本基金,应将本协议约定的认缴出资汇入本基金指定募集账户,募集账户银行
账号信息以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的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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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为有限合伙人设置 24 小时的投资冷静期,投资冷静期自合伙协议签
署完毕且交纳认缴出资的款项之日起算。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
系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满足以下情形的,可不适用本协议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相关约定: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3)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4)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冷静期内,有限合伙人有权解除本协议。有限合伙人要求解除本合伙协
议的,普通合伙人应于收到有限合伙人的书面解除要求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有限
合伙人的实缴款项。
  本基金缴付出资的期限届满前,全体合伙人有效签署本协议并按本协议约定
缴付首期出资、且实缴资金转入本基金托管账户之日,本基金成立,募集资金由
募集账户划入本基金托管账户的日期为本合伙基金的成立日。
  各合伙人实际缴付完毕首期出资之前,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
原则上不得对外签署任何投资协议。
  本基金缴付出资期限届满后,仍不满足成立条件的,普通合伙人应宣布本基
金募集失败,普通合伙人应当在收到合伙人退款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返还合伙人
已交纳的全部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按认缴出资比例扣除合伙协
议第 10.1 约定的已发生的合伙企业费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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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募集失败,普通合伙人不得向合伙人收取任何费用或请求任何报酬。
  在基金投资期内,基金年管理费为基金实缴总规模的 2%;在基金回收期内,
基金年管理费为基金未回收投资额的 1%;基金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
  管理费从基金成立日起计算,按日计提,按半年期支付,合伙企业应于每期
的第一个月的 10 日前向基金管理人支付当期的管理费。计算方式为:每日应计
提的管理费=前一日的基金认缴出资规模×管理费费率÷当年实际天数/360。首
期管理费应于所有合伙人首期实缴资金到账日起 10 个工作内向基金管理人支
付。合伙企业应预留足够资金支付管理费,如合伙企业托管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
管理费的,则管理费顺延支付,直至投资项目回款金额可以足额覆盖管理费后支
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若遇不可抗力或委托财产无法变
现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基金清算时,尚余已计提管理费未支付的,应于基金清算日前向管理人支付
完毕。
  基金在存续期间提前清算,合伙企业应向基金管理人支付已经计提的管理
费。
  本基金管理费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从合伙企业财产中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当基金管理人出现失联、丧失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公司撤销、解散、破产、
被监管采取强制措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从业人员无法履职等导致管理人客
观无法继续履行基金管理义务情形时,持有 50%以上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
并作出决议,向募集专户监督机构发出管理人失能通知,募集专户监督机构接到
通知后应立即冻结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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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执行事务合伙人无法履职时(即当出现管理人客观无法继续履行基金管理
义务的情形后 30 天内普通合伙人未召开合伙人会议的),持有 50%以上合伙权益
的有限合伙人有权向募集专户监督机构发出管理人失能通知,募集专户监督机构
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冻结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冻结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后 30 日内,组织
合伙人会议变更管理人或进行合伙企业清算。若执行事务合伙人无法履职时(即
当出现管理人客观无法继续履行基金管理义务的情形后 30 天内执行事务合伙人
未召开合伙人会议的),持有 50%以上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有权组织合伙人会
议变更管理人或进行合伙企业清算。
   本协议签署后,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可以接受新增有限合伙人入伙。
  (1)新有限合伙人入伙,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新有限合伙人入伙
时,普通合伙人应当根据入伙时的审计情况向新有限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
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新有限合伙人依据本协议与原有限合伙人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
限承担有限责任。
  (4)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基金在首笔实缴资金到位 6 个月后不再接受新
的有限合伙人入伙。
  本合伙协议签署后,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接受新增普通合伙人入伙,
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内,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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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且其继承人不愿取
得该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且其权利承受人不愿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
资格;
  (3)法律规定或者本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4)其持有的本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
  (5)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
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当然退伙的,退伙
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有限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合伙企业
不应因此解散。
  在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内,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
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将其除名:
  (1)在本协议规定的出资时限内未向合伙企业足额缴纳出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3)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4)违反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
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
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有
限合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该退伙有限合伙人的财
产份额。具体退还方案由普通合伙人拟订,由合伙人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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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内,有限合伙人发生当然退伙情形的,参照本条执行。
 有限合伙人被除名而退伙的:
  (1)普通合伙人可要求该退伙有限合伙人向指定方转让其合伙企业权益,
转让对价为除名时基金核算价值中归属于该退伙有限合伙人的部分与该退伙有
限合伙人总实缴出资额的孰低者。转让对价(扣除转让相关费用)支付后,被除
名合伙人即退伙,不再为本合伙企业合伙人,被除名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
不享有任何权利。如退伙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合伙企业权益属于国有资产交易行
为,则应按照国有资产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2)若无相关方受让该有限合伙人的权益的,应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
产状况进行价值核算,退还该退伙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部分为退伙时基
金核算价值中归属于该退伙有限合伙人的部分与该退伙有限合伙人总实缴出资
额的孰低者,退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其它合伙企业份额、基金份额、股份或其它
权益等非货币置换方式。具体退还方案由普通合伙人拟订,由合伙人大会审议批
准。
  (3)对于其给合伙企业和/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合伙企业有权从应向
该被除名有限合伙人转让的款项或退还的财产份额中扣除。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
时从合伙企业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
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合伙
企业中的资格。
  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天赐材料(002709)
 (2)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条件而丧失该资格或不再具
备该等条件;
 (3)其持有的本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
 (4)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当然退伙的,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所有普通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除非合伙企业立即接纳了新的普通
合伙人,否则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在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内,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
一致同意,可将其除名:
 (1)在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时限内未履行出资义务;
 (2)未勤勉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普通合伙人的职权和责任;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除本协议第 11.3.1 款及 11.3.2 款约定情形外,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
期间不得退伙。
 普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普通合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
状况进行结算,退还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因第 11.3.2 款约定情形被除名而退伙的,对于其给合伙企业造
成的损失,合伙企业有权从应向普通合伙人退还的财产份额中扣除。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
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天赐材料(002709)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
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
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合伙企业权益应遵守本协议的规定。
  有限合伙人拟转让其所持全部或部分合伙企业财产时,应提前三十(30)个
工作日书面通知普通合伙人和其他有限合伙人。该书面通知应包括拟转让财产份
额、转让对价、转让对价支付方式及期限、受让方基本信息及其他与该次转让相
关的重大事项。
  有限合伙人转让其所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须普通合伙人书面同意,否则不
得转让。经普通合伙人同意转让的出资份额,在同等条件下,普通合伙人有权自
行或指定第三方第一顺序优先受让(优先购买权),其他有限合伙人有权第二顺
序优先受让。
  有意受让该等合伙企业权益的有限合伙人应在收到通知后十(10)个工作日
内书面回复普通合伙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有限合
伙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受让比例;协商不成按照各自实缴
出资额占行使优先购买权合伙人总实缴出资额之比例优先受让。转让方必须按照
本协议 11.6.2 条中约定的书面通知中载明的转让对价转让合伙企业权益。
  如转让方根据本协议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合伙企业权益的,拟受让该
等合伙企业权益的第三人应向普通合伙人提交关于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及将遵
守本协议约定、承继转让方全部义务的承诺函,以及普通合伙人认为适宜要求的
其他文件、证件及信息,且转让方或拟受让方应书面承诺承担该次转让引起的合
伙企业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如果有限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擅自转让其所持全部或部分合伙企业财产份
额,合伙人大会有权将其除名,对因其违约行为给合伙企业和/或其他合伙人造
成的所有损失,该违约合伙人均应予以赔偿。
                                天赐材料(002709)
  如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合伙企业权益属于国有资产交易行为,除应遵守本协议
约定外,还应按照国有资产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如相关规定与本协议相冲突的,
则以国有资产交易的相关规定为准。
  除非受让人承诺承担原普通合伙人之全部责任和义务,且经全体有限合伙人
一致同意,否则,普通合伙人不得将其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全部或部分权益
转让予第三人。
  经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可转让权益,如普通合伙人转让其合伙企业权益属于
国有资产交易行为,除应遵守本协议约定外,还应按照国有资产交易的相关规定
执行。如相关规定与本协议相冲突的,则以国有资产交易的相关规定为准。
     投资范围: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按本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允许
的方式,投资于日化、锂电、化工、医用材料、新材料、电池、原材料:矿、盐
湖、电池回收等与天赐材料的主营业务相关、能与天赐材料现有业务形成规模效
应或者协同效应的企业。投资广州开发区内项目的比例不低于开发区基金方出资
额。
     合伙企业的闲置资金可用于投资风险较低的银行理财产品和货币市场基
金。
  投资方式:本基金的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间接投资包括通过
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LP 份额、可转债等进行私募
股权投资,但因本基金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间接投资时需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投资阶段:成熟期的股权类项目。
     投资限额:持股比例不超过被投企业股权的 30%,不成为被投资企业的控股
股东或实控人;对单一企业投资不高于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总额的 30%,超出限
额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一致通过。
                               天赐材料(002709)
  本合伙基金原则上封闭式运作。
  基金设立投决委员会,负责本基金投资决策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共 2 名委
员,其中,新星股权委派 1 名、瓴汇公司委派 1 名,后续可根据有限合伙人要求
相应增加观察员席位。
  合伙企业对投资项目的投资或其退出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投资决
策委员会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每名委员持有一票表决权。表决票设同意
票和反对票,委员不得弃权。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投资决策
委员会作出的项目决策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 2 票全票同意方可通过并执行。
  拟投资项目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表决后至该项目实缴投资款项前,拟投资
项目发生了与所报送的投资建议报告不一致的重大事项或发生了重大风险事件,
投资团队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必须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会后事项会议,
对该投资项目重新进行表决。
  合伙企业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资金拆借等业务;
  (2)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伙协议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对投资项目的投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合伙
企业的投资本金、利润分配、权益、股权处置收入、税费减免/返还、奖励、补
偿、赔偿及其他处置收入)、未使用的实缴出资额、未使用的实缴出资额与合伙
企业闲置资金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或投资收入,在扣除合伙企业费用后,为合伙
企业可分配财产。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对投资项目的投资收入不得再用于项目
                               天赐材料(002709)
投资,应于投资收入到达合伙企业托管账户后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对投资项目的投资收入,按如下方式和顺序进行分配:
  (1)返还本金:基金经营期间获得的来源于投资项目的每一笔可分配资金
应按全体合伙人的基金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至该合伙人累计获得的分配金
额达到截至该分配时点其对基金的实缴出资额;
  (2)门槛收益分配:在返还本金后,向全体合伙人分配,直至该合伙人就
其在第(1)项下获得累计分配的实缴出资额实现 8%/年(单利),从该合伙人实缴
出资的到账日期分别起算到该合伙人收回其实缴出资的时点为止)的门槛收益;
  (3)超额收益分配:返还本金、分配门槛收益后剩余的可分配资金,80%
部分按各合伙人的基金实缴出资比例向全体合伙人分配,10%分配给管理人新星
股权、10%分配给瓴汇公司。
  (4)基金投资期内两年退出的项目,收益部分(如有收益)按照第(4)
项进行分配,本金部分进行循环滚动投资。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按期交纳出资的,合伙企业在向其分配收益和
投资成本时,有权扣除其逾期交付的出资、违约金等费用,且视为已向其分配相
应金额的本金及收益;如果其应分配收益和投资成本不足以补足上述款项的,违
约合伙人应当另行补充差额。
  (1)在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前,如合伙企业的投资未能变现,管理
人可以非货币方式进行分配。如所分配的非货币资产为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则
以分配完成之日前五个证券交易日内该等有价证券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价值;
其他非货币资产的价值将由将由管理人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合理确定或由管理人
选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相关费用计入合伙企业费
用,由合伙企业承担。
  (2)合伙企业进行非货币分配时,管理人应协助各合伙人办理所分配资产
的转让登记手续,并协助各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受让该等资产所涉及
                              天赐材料(002709)
的各类相关义务;接受非货币分配的合伙人亦可将其分配到的非货币资产委托管
理人按其指示进行处分,具体委托事宜由管理人和相关的合伙人另行协商。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亏损承担责任,普通合伙
人对合伙企业的亏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时,按以下顺序分担亏损:
     (1)全体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以其认缴出资额占合伙企业总认缴出
资额的比例承担合伙企业的亏损;
     (2)如合伙企业仍有亏损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
人内部按各自实缴出资额占普通合伙人总出资额的比例承担。
     最终合伙协议内容以基金业协会备案版本为准,如备案版本与本公告披露
内容存在差异的,公司将及时补充披露差异情况。
     五、其他说明
形。
理人员未参与合伙企业份额认购。
     六、对外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与新星股权、汇森广州投资共同设立合伙企业,旨在利用合伙企业的平
台优势,拓展投资渠道,发掘优质项目,丰富项目来源,强化产业协同,为公司
的产业链拓展和整合并购提供支持,从而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和产业升级,
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和整体价值,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目标与规划。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对
                                 天赐材料(002709)
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风险提示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目前处于筹备阶段,合伙企业设立后需按照有关监管要求
完成基金备案等必要手续,本次投资可能存在投资基金不能成功设立、基金各合
伙人未能按约定出资到位、投资基金未能寻找到合适标的项目以及受宏观经济、
产业政策、市场环境等多种外部因素的影响,进而投资收益不达预期等相关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合伙企业的管理、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等情况,积极采取有
效措施防范、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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