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泰高新: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证券之星 2022-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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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76        证券简称:蒙泰高新     公告编号:2022-057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蒙泰高新”)创
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3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
  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或
“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
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
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关资
料可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
转债及未来经本次可转债转换的公司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发行规模及发行数量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30,000 万元,发行数量为 300 万张。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四)可转债基本情况
第五年 2.50%、第六年 3.00%。
券面值的 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
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
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
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
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
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
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⑤公司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
额本息的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2 年 11 月 8 日,T+4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3 年 5 月 8 日至
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26.15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
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
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级为 A+。
  (五)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申购日为 2022 年 11 月 2 日(T 日)。
  (六)发行对象
T-1 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包括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法律法
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
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2〕587 号)等规定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
债交易权限。
  (七)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蒙泰转债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
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1)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蒙泰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2 年 11 月 1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3.1250 元可转债
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 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 1 张为一
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 0.031250 张可转债。
  发行人现有 A 股股本 96,000,000 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按本次发行优
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 3,000,000 张,占本次
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 100%。由于不足 1 张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
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2)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380876”,
配售简称为“蒙泰配债”。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 1 张的部分
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 1 张的
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循环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
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 1 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原股东持有的“蒙泰高新”股票如果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
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深交所相关业务
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3)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申购。
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
与网上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网上申购代码为
“370876”,申购简称为“蒙泰发债”。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每个证券账户的最
低申购数量为 10 张(1,000 元),每 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 10 张的必须是
  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
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
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申
购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
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 T-1 日
日终为准。
  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
金额,申购金额不得超过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
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
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八)发行地点
  全国所有与深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九)锁定期
  本次发行的蒙泰转债不设定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蒙泰转债将于上
市首日开始交易。
  (十)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30,000 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余额包
销。包销基数为 30,000 万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
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当实际包
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
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沟通;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资者认购不足的部分,并及时向深交所报
告;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深交所
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上市安排
  发行人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尽快向深交所申请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办理
有关上市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十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
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公司将
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
率,k 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
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
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
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
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
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
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三)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 Q 的计算方式
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
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
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
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
当期应计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 0.01 元。
  (十四)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
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
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或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条件的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
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
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五)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5%(含
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
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十六)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
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
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
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
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
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
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
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被认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
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
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
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十七)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
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
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八)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日期           交易日              发行安排
                    T-2 日
      星期一                   路演公告》《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等文件
                    T-1 日
      星期二                   原股东优先配售股权登记日
     星期三                    原股东优先配售认购日(缴付足额资金)
                            网上申购(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确定网上中签率
                   T+1 日
      星期四                   进行网上申购摇号抽签
                            披露《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T+2 日    网上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数量并缴纳认购
      星期五
                            款
                   T+3 日
      星期一                   和包销金额
                   T+4 日    披露《发行结果公告》
      星期二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
件影响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揭阳市揭东城西片工业区
  电话:0663-3904196
  联系人:朱少芬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电话:021-68826138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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